以色列立法取締邪教的啟示
3月28日,美國紐約lawstreet media網站發表專欄作家吉莉安. 塞凱拉(Jillian Sequeira)的文章,吉莉安認為今年2月14日,以色列內閣立法委員會通過了首部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此舉值得世界其他國家在打擊邪教活動上借鑒。
全文報道如下:
上月,美國“耶穌基督末世聖徒原教旨教會”涉嫌食品券欺詐的新聞成了各大媒體的頭條。美國非盈利性的公民權益維護組織“南方貧困法律中心”稱該組織是一個“宣揚白人至上、同性戀、反政府以及宣揚極權主義的臭名昭著的邪教組織。該邪教組織實行一夫多妻製,多年來涉嫌多起性侵犯等案件,但這次食品券詐騙官司也許會是執法部門取締該教會的最好機會。之前政府執法部門常常對於這些邪教組織活動束手無策。
要從一開始就能識別邪教組織常常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因為一方麵很難區分基於不同文化傳統的宗教自由和非法邪教活動的界限。而另一方麵邪教成員也很少會主動向政府部門匯報,因此執法部門也往往很難立案調查。
然而,根除邪教不應該被看做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讓我們看一下以色列的做法。以色列立法委員會最近通過了一項反邪教法案立法提案,該法案意在取締國內日益猖獗的“新時代猶太教”,從法律層麵上對此類組織進行約束規範管理。審視以色列的做法,而其他國家相比以色列通過的立法提案,又是如何對付邪教活動的?
以色列議會大廈
焦點:以色列議會決議
以色列反邪教法案是由"以色列我們的家"政黨議員奧萊.列維.阿貝凱西斯發起,列維.阿貝凱西斯長期致力於取締邪教組織的工作,2014年阿貝凱西斯曾發起“反對‘在家上學’”的抗議行動,阿貝凱西斯表示許多邪教借“在家上學”教育模式暗中侵蝕青少年,而這種侵蝕行為很容易躲避政府相關負責兒童健康監察的社會服務部門的管理。
法案中認定符合邪教組織的特征:
“以某個人或某種思想為中心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利用某個成員或多名成員的依賴、權威或情感挫折,在思維過程、行為模式各方麵使用各種控製手段,並有組織、成係統地持續從事違反以色列法律的重罪、性侵犯或暴力行為。”
該法案還規定對於邪教組織頭目可以判處十年監禁。社會福利部要創建一個有關邪教、頭目、習練者的信息庫。同時新建一個部門擔負起援助邪教受害者的職責,如果該法案正式立法頒布,將是以色列有史以來在充分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的基礎上,第一次通過立法將邪教與其他宗教組織區分開來。
近年來,以色列發生數起影響重大的牽涉邪教活動的官司。2014年10月,64歲一夫多妻製邪教教主戈埃爾?拉佐因性侵罪被判30年監禁,但關於佐拉奴役信眾的指控卻被宣判無罪。拉佐曾經的妻妾之一接受采訪時表示:
“現在看來,在以色列,妓院老板或者奴役她人的肉體、心靈為所欲為,因為他們有權這樣做。因為沒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不公平。”
此外,還有針對一個名叫阿哈.拉瑪蒂法師邪教活動的指控,拉瑪蒂被捕後,在家被監視居住。他的刑期相對較短。受害女孩的父母認為,女孩們被教主洗腦後,違願地住在條件惡劣的環境中。但是由於這些受害的信眾都是未成年人,以色列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除非你能夠收集到足夠的拉瑪蒂的犯罪證據,否則加入邪教組織是合法的,因為這是公民自主選擇的權利。
國際影響
雖然該法案針對的是以色列國內的組織。但它很可能會成為全世界範圍內定罪猶太邪教組織的參考依據,例如對於“列弗泰爾”反猶太複國主義的猶太邪教組織,該邪教組織宣揚反同性戀、反計劃生育和反進化論,活動範圍從加拿大一直蔓延到危地馬拉。加拿大政府官員確認“列弗泰爾”教涉嫌數十起虐童、偽造證件、人口販賣案。目前該教派似乎也沒有計劃要關閉位於危地馬拉新中心的跡象。公眾擔心“列弗泰爾”教未來可能會愈發變得暴力,會對以色列人社區和更多公民造成更大的威脅。“列弗泰爾”教目前並不在以色列國內活動,因此並不受以色列法律的約束。但是日益猖獗的邪教活動,會讓那些猶太領袖憂心忡忡,這無疑也會有助於他們一起來推動反邪教法案的立法進程。
其他國家如何對付邪教組織?
以色列並不是唯一一個有如此之多邪教活動的國家。從全世界範圍來看,各國都在通過立法、執法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對付邪教活動。
美國
美國“耶穌基督末世聖徒原教旨教會”(簡稱FLDS)邪教頭目沃倫.傑夫斯受審
美國執法部門長期以來一直在與邪教活動做鬥爭,但限於不能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執法部門隻能等待收集足夠的證據,才能提起刑事指控。有時一些邪教組織最後會被認定為犯罪組織。二十世紀後半期,大衛教、天堂之門、人民聖殿教等邪教組織都成為各大媒體的頭條,但是這些邪教組織的打擊並不意味著它們從此銷聲匿跡了,相反它們現在在美國仍舊有活動。上帝之子(又稱“家庭國際”)目前在美國仍比較活躍,雖然有個別邪教頭目和信眾被控刑事犯罪,但卻不足以徹底取締這些邪教組織
法國
2000年6月22日,法國國民議會一致通過了由法國參議院議員尼古拉.阿布和國民議會議員卡特琳.皮卡爾夫人草擬的一項加大對邪教活動打擊力度的法律草案,該法律草案在國民議會一讀全票通過後,於2001年1月提交參議院進行審議修改,於2001年5月30日由國民議會二讀通過,成為法律正式生效,被命名為《阿布-比爾卡法》。
與美國不同,法國政府一直積極致力於取締邪教組織,並在政府執法部門下設“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當初法國在打擊邪教活動上也麵臨與美國同樣的情況,但在1995年,法國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10條標準(擾亂信徒正常精神狀態、教主聚斂財富、誘使信徒脫離原先的生活環境、造成人身傷害、強迫未成年人入會、進行反社會宣傳、幹擾公共秩序、司法糾紛嚴重、從事非法經濟活動、對政府部門進行滲透),並由此進一步推動了法國反邪教的立法進程。“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還認定印發了173個邪教組織名單,其中包括耶和華見證人教和科學教。
印度尼西亞
“努山達拉黎明運動”位於印尼坤甸的聚會點
在印度尼西亞,新興宗教組織不斷湧現,印尼政府會對其中的一些組織標定為“邪教”或“非正統教派”,例如被認定為邪教組織的“努山達拉黎明運動”禁止其信眾接觸社會,要求信眾完全服從教會領導人,全身心服務教會並接受執行教會的指令。印尼法律規定政府可以管理公開領域的宗教生活,但無法對於印尼公民的私人活動加以限製。“努山達拉黎明運動”飽受宗教主流團體的批評,但國際人權組織卻為其呐喊聲援。基於此,你很難去界定“努山達拉黎明運動”是否是一個邪教組織,是否與美國數十年前存在的邪教組織一樣,具有潛在的暴力威脅,又或者它隻是一個新興宗教運動。“努山達拉黎明運動”有些方麵符合1995年法國政府認定邪教組織十條基本特征,但又不像大衛教那樣表現的尤為明顯。印尼政府應當有能力對該組織進行監控,但又不能直接取締它,除非掌握其犯罪活動的證據。
結語:
二十一世紀,邪教相對主流宗教來說必須時刻警醒其陳舊及其殘酷的一麵,一些主流宗教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變革,它們愈發開放而朝著平等變化,而邪教組織仍舊停留在以往,通過精神和肉體虐待來操縱信眾,將邪教頭目繩之以法應是各國執法部門的當務之急,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執法部門的取締邪教活動還會受到指責,被詬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以色列的反邪教立法不僅會對以色列國民,也會對世界其他國家帶來深遠的影響,有助於推動其他國家效仿立法打擊各類激進言論和洗腦蠱惑行為,然而打擊邪教本身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因為對於邪教的定義標準一直存在著爭議。諸如科學教、哈瑞?奎師那等被認定為邪教的組織在一些國家仍被允許可以進行活動。以色列議會通過的反邪教立法提案,對於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其他國家,在如何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和打擊犯罪活動的尺度上,應有很好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