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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 梁案的重大發現

(2016-02-25 02:46:29) 下一個

【梁案重大發現】

 
 
來源:   ---- 轉帖
 
 
文學城論壇裏有人發表一篇題為《終於清楚了為什麽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都成立》的文章,見我發表了反駁文章,此文作者又把標題改為《激情過後 你是否該知道為什麽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都成立》。我經過多番考證發現有許多不實和誤導之處,由於這關乎梁彼得這個年輕人的命運和一生的名譽,我寫了這篇文章為目前無法在公眾尤其是華人群體麵前發聲自辯的他澄清一些誤解。這主要也是由於我看到那篇文章有如此之多的不實之處而實在難以坐視不管

用了這麽個題目實屬無奈,主要是想請您進來了解些可以進入法庭旁聽並且采訪關鍵當事人的大的英文媒體對此事的報道。那篇文章換了一個題目仍然掛在專題區前幾位,繼續傳播著虛假的信息,繼續欺騙誤導著大眾,不但如此,穀歌搜索顯示這篇博文已經被海內外很多網站和自媒體博主轉發成為熱帖,對梁家人的傷害正在不斷擴大。。。對此我實在是看不下去。梁警官遇事慌亂確實不稱職,但有錯之人也應受到輿論的客觀對待,特別是麵臨二審開庭之際。對於網友,即使是意見相左的各方全都有權利知道媒體報道的真實細節。用沒有出處的英文截屏來標榜客觀,占領所謂的輿論高點,製造點擊率,增加轉發率,提高粉絲數量,這樣的行為是對持各種觀點的網友的時間與感情的共同不尊重。

【如果您覺得我提供的消息還算有出處有分析,比較客觀,最好能點個讚或者在跟貼裏說幾句,以便使這個帖子不至於沉沒,這樣才能讓更多網友獲得真實消息。如果您有不同觀點,也歡迎在跟貼裏提出來,大家共同討論。另外,我這幾天仍然在網絡上挖掘梁案的更多情況,會隨時在這個帖子裏做補充,這樣可能造成我文中提及的一些時間比我最初發文的時間滯後,請在閱讀時不要感到迷惑。最後,謝謝每一位花時間讀我文章的網友們!】

以下是我的正文——

這篇文章出處是新浪網微博,作者LeMcdull。Mcdull是卡通形象麥兜豬,由此我估計作者年紀不太大。由於我沒有注冊新浪微博,隻能看到穀歌搜索關於這個博主的有限簡介以及他微博的有限文字。博主是男性,地點在海外,自我介紹是新東方烹飪專修學院,洗碗。我在2016年2月22日晚11:30pm左右可以看到該作者博文數量是25,我想看有關梁警官這篇報道的文章是否真是他寫的,可是我沒有注冊新浪微博所以打不開,而注冊需要國內手機號碼,我也沒有。到2月23日下午4:00左右,我再搜索他的博客,發現博文隻剩一篇了,是2012年發的短短一句話:“Leave me alone”,找可以查看新浪微博的朋友幫助查看,確認以前的文章都不見了。我在文學城轉發的那篇文章後麵曾經發帖說對於這樣內容有很多錯誤的文章作者,梁家是有權對其進行民事訴訟的,我也會保留網頁證據以便屆時提供給梁的民事案律師。此後,有若幹網友也發悄悄話給我,表示希望一起找梁的律師等有關人員反應這個博主以及其它博主名譽侵權的問題。文學城是中立討論網站,轉發各類文章都是沒有問題的,但原文作者的責任是不一樣的,信口開河是要付法律責任的。這位博主有一萬多粉絲,估計最近像我一樣覺得他應該付法律責任的也有不少,可能他聽到什麽而刪除或暫時關閉博文了吧?總之我覺得這個變化很是蹊蹺。

現在進入正題,說說這位博主發的那篇看似客觀並被廣為傳播的文章。此文作者引用的英文報道沒有出處,隻有截屏圖,如果是權威媒體那比較可信,如果是臉書推特等自媒體或者小的新聞媒體上的英文報道,那就很難說。起碼我看到的《紐約每日新聞》《紐約時報》等大媒體的報道與此文作者的許多翻譯複述不一致,關於《紐約每日新聞》上有關三個關鍵證人證詞的報道大家可以搜[ 文學城 靜夜聽雨 重要信息] 找到我對那篇報道的翻譯簡述以及原文鏈接,或者自行前往nydailynews搜 akai gurley girlfriend testifies peter liang trial article看原文。

以下說說我個人對此文的異議和我在一些英文網站上的搜索結果:

1。作者自己說的紐約警察局每年同型號槍支走火為20起,這在一個警察局難道還不算高比例嗎?維基上對紐約警察局的介紹中提到2013年雇員4.9萬人,除文職,刑偵鑒定人員,911接線員等等,大約有3.5萬製服警察,8800多量警車,即使按照不分文武4.9萬雇員每個雇員手上都有同型號手槍算,年走火率在2500分之一,如果按照3.5萬警員來算,則年走火率在不到2000分之一。如果以部門來算,紐約警察局有17個不同部門,也就是說每個部門一年平均至少有一起槍支走火,個別部門超過一起。

2。作者原文寫到[ 紐約警局對菜鳥警員的認定標準是入職低於2年,但事實上梁彼得入職已經快18個月,也就是一年半;而他作證時也承認巡查那棟建築將近一千次,所以梁彼得並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菜鳥,經驗不足的說法在陪審團麵前很難站得住腳。 ]這段與他引用的英文原文有明顯出入,英文是說出事前的11個月裏麵,梁參與類似巡邏有好幾百次或近1000次,這裏沒有提到18個月這個數字,也沒有提到是在同一棟樓巡邏了近1000次。作者不提梁參加這類巡邏隻有11個月,卻提到他成為警員18個月,並說他在同一個樓裏巡邏了近千次,明顯是偷換概念。再者,簡單算算都知道11個月近千次,等於每個月近90次,外勤警員由於工作辛苦,一般每周不會上足五天班,即使按每周上五天算,每天要巡查那個樓四到五次,這可能嗎?他們又不是大樓保安,天天裏裏外外,上上下下地圍著一個樓轉。再有就是作者用了一個病句式來敘述”實習警官是指工作不滿兩年的警官,但梁已經工作了18個月。。。”,有了這個“但”字使句子變成了邏輯不通的病句,卻是表露了作者的心理定式並給與讀者一種心理暗示梁已經有足夠的從警經驗和經曆了。

文學城網友,聯邦警官紅新在駁斥那篇文章的跟帖中是這樣寫的:”我自己就是聯邦探員,已經有近四年的從業經驗,但在同行看來是剛離開菜鳥範圍而已。作為聯邦探員,我們的平均培訓是2-3年時間,光基礎訓練就要過倆,18個月時還真是菜鳥水平,連獨立辦案都有限製。地方警察雖然訓練長度 不同,從經驗來看,18個月也遠談不上成熟。”

對於是否菜鳥這一點,我不願意相信他是選擇性誤導,我希望這段有重大錯誤的敘述是因為他算數不好,或者邏輯不行,或者英語不過關,又或者是上述三項都不盡人意才造成的。

3。作者在文章第二點中還質疑了梁進入漆黑樓道之前就已經拔槍的必要性,我不知他是不是美國西部片看多了,覺得警察應該空手進入漆黑一片的樓道,等有人真的朝他們開槍了再拔槍回擊。《紐約時報》的報道稱梁在法庭上作證時提到他們看到八樓牆壁上有彈孔,認為曾發生過毒販之間的槍戰之類的事,所以他進入漆黑一片的樓道之前拔槍在手。

4。關於事發地是否危險區域的問題,我在網上做了調查,在穀歌使用不帶任何槍擊犯罪等附加關鍵字,隻用事發地點的建築名“pink houses Brooklyn”進行搜索,搜索結果首頁第一條是該建築的穀歌地圖信息,第二條文字信息是梁案發生5年前2009年5月topix網上布魯克林論壇Brooklyn Forum上的一篇題為 《Pink Houses Worst housing project in Brooklyn, maybe US? 粉色房子 布魯克林乃至全紐約最差的政府援助住房》。topix是一個論壇網站,此篇討論是由發帖人bklocksmith發起的,他不知什麽原因希望大家說一下對這棟建築的感受,最好有詳細舉例。以下是他帖子的部分原文翻譯:”這個論題是關於紐約布魯克林的粉紅房子的,據我所知發生了不少事,我列舉一下,當然肯定不全麵,還漏掉了不少。”

Some incidents (I am sure I am missing a lot)

1)Foxy Brown getting beat up a couple of years ago 幾年前Foxy Brown被痛打。

2)Former Thug in wheelchair getting shot in the head last week. 曾經的暴徒,上周在輪椅上被人用槍爆頭。

3)PA man thrown off the top of a building with his arms ducktaped behind them 有人被反綁雙手從樓頂扔下來。

4)homeless man set on fire in building無家可歸者在樓裏麵點火。

5)Young man returns home from completing college and then gets killed. 年輕人放學歸來被殺死在家裏。

然後有人陸續跟帖表示同意,以下幾個發言都是在第一頁的跟帖,後麵還有長達16頁的跟帖進行各種吐槽。

* 123-abc在二樓跟帖說: 自從他搬進粉色房子,樓門鑰匙就從來沒有用過,因為樓門一直就沒上過鎖,流氓暴徒等等隨意進出。

* big remo說: 我1978年生在粉色房子,我有親身經曆,貓的腦袋被打爆掉,好幾起涉及警察和其他人員的槍擊事件。我現在住好萊塢這邊,(粉房子)那邊的人是瘋子。

* squalla317說: 我有家人也住政府援助房,在Albany那邊。他們幾乎都不去粉色房子那邊(注: 二者相距僅8公裏左右)。他們的援助房離猶太人區就2-3個街區,誰都知道猶太人給紐約警察局資金支持,(意指: 那邊警力強,安全。)所以我家人住Albany那邊也跟著沾光了。住紐約東邊(指粉房子所在區域)就跟住在洞裏似的。

* agsl說: 我在粉色房子長大,住了18年,不是這個政府援助住房項目本身差,而是哪裏的人差,不注意環境衛生,電梯裏有屎尿,算計欺負鄰居等等缺德的人很多。當然也有正經人,但是由於經濟原因隻能住在那裏,但凡有錢能搬走的都搬走了。總之,粉色房子就是個可怕的地方,那裏的人對人類毫無同情心。

5。從上一點的報道看pink houses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直至梁案事發前五年治安狀況都很差,發生過很多命案和暴力事件。但是粉紅房子的現住戶認為近幾年那裏的情況更糟糕。

Braton說在案發前幾個月內,粉房子這裏的槍擊事件簡直成了常態。其中包括2起凶殺,2起搶劫和4起襲擊。梁警官出事的前一個月,2014年10月,二層一個38歲男子被射殺。再往前幾個月20歲的Brandon Burgos遭到致命槍擊。

Braton的這習話是在前麵提到的穀歌文字報道搜索結果首頁一篇紐約郵報三名記者在事發後第三天進入粉色房子進行實地采訪的相關報道中刊出的。標題為《Living in fear at the dark&deadly hellhole houses在黑暗致命地獄般的建築中恐懼地生活》。這篇文章還引用了紐約警察高層Pat Lynch的話 【粉房子是城中最危險之地,而樓梯間是這棟建築最危險的區域。】”

這篇報道還隨文付上了事發樓梯間的照片。雖然燈已被修好,但由於沒有窗戶引入其它外部光源,樓梯兩邊都是從天花到地板的水泥牆,照片中的樓梯間仍是一片昏暗。報道還提到居民抱怨樓梯燈經常壞,事發樓層的燈事發前已經壞了3周沒人修。電梯也經常壞或者要等很久。 住戶Rosanna Rodriguez說,有時電梯壞了,她14歲的兒子就改從樓梯上下樓,這使她非常擔心。管理部門工作效率低下,上述問題經年累月沒有改善,但是梁彼得事件發生後沒幾天,管理部門就派工人來把所有樓梯間的燈都修好了。另外,事發樓層一位不願署名的住戶抱怨說為什麽紐約警察局派實習警官巡邏這麽亂的地方? 25歲的住戶James Esquilin說這幾年情況比原來更差了。原來雖然這裏也不安全,但至少有更多安保監控探頭和巡邏警察。

6。DNAfile網站上一篇文章有事發樓道的錄像視頻以及搶救Gurley時的911通話錄音音頻(具體搜索方法我在後麵另一點中會給出)。現在簡要描述一下我在這篇文章中看到的有關情況——出事的樓房,從外觀照片的窗戶層數看為八層,雖然在八層樓梯間平台處能看到拐彎之後還有向上的台階,我認為那是通往樓頂的。由此可以想見,事發樓層八層的漆黑樓梯間是樓內住戶最少經過的地方,那裏被用做毒品交易的地點就不難理解了。樓內有電梯,樓道中間有一扇通往樓梯間的門,樓梯間沒有窗戶,如果沒有電燈照明,一天到晚都是漆黑一片的,而當時至少八層電燈是壞的,其它層燈的情況我從幾個大媒體的報道中沒有看到有提起。DNAfile上的錄像可以顯示當時沒有燈的八層能見度幾乎為零。從一個樓層通到下一樓層有大約十二級台階,樓梯沒有拐彎,直通下一樓層,樓梯兩邊是從地麵到天花板的沒有窗戶的水泥承重牆,每一層的樓道與樓梯間之間都有厚重的金屬防火門,從某一層隻能看到通往下層的一段樓梯,不能看到更上麵或更下麵其它樓層的樓梯。從八層推門進入樓梯間如果不向左側轉身並且把手電也照到左側向下位置,是看不到通往七樓的樓梯和從七樓樓道進入樓梯間的人的。

以下情節不是我的主觀想象,是《紐約每日新聞》《紐約時報》,DNAfile,soundcloud等網站細節報道的匯總。

相關標題分別是

^ 紐約時報 New York Times —— 《Charged in Akai Gurley’s Fatal Shooting Goes on Trial》《Stand, Breaks Down as He Recalls Brooklyn 》

^ 紐約每日新聞報 New York Daily News —— 《NYPD cops didn't realize Akai Gurley was shot 警察們沒有意識到Gurley中槍》

^ 紐約郵報 New York Post —— 《Cop: I couldn't help saves shooting victim because NYPD helped me cheating on CPR 警察稱之所以無法參與救助槍擊事件受害人是因為紐約警察局在CPR考試時幫助學員們作弊》

^ DNAfile網站—— 《EAST NEW YORK & BROWNSVILLECourtsCrime & Mayhem Akai Gurley Shooting: Here's A Look Back at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警官的庭審回溯》,這篇文章中包含有事發樓梯間錄像以及相關911的音頻記錄。【注意! 根據此文的視頻錄像可以判斷出此文中那個樓梯間的結構圖畫反了!】

^ sound cloud 網站—— 《911 of Akai Gurley Shooting》這是鄰居幫助撥打911報警並在911和Gurley女友之間傳話知道急救的錄音

^ 彈著點照片—— 在穀歌圖片中搜索Apparent ricochet mark可找到事發樓層樓梯護牆牆麵上的彈著點照片。

^ YouTube ——《Stranger Saves Baby Using CPR》, 還有一個沒有畫外音解說的版本題目是《Stranger Saves Baby In A Supermarket》這個實時監控探頭記錄的視頻是關於一個父親在自己的幼兒突然休克,陌生人立刻進行搶救時,他本人沒有參與搶救而是焦急萬分地在周圍走來走去。這個視頻從一個側麵說明了人在超級焦慮情況下會變得不知所措,這從一個側麵印證了梁沒有參與CPR急救的另一個心理因素。

^ YouTube —— 《Police Chock Man To Death in New York》這個視頻是關於紐約若幹警察將沒有襲警行為的黑人小販鎖喉致死。在小販受傷昏迷期間,周圍十來個警察沒有一人對其進行搶救,但這些警察沒有一人因此接受刑事訴訟。

綜合上述幾篇報道,可以匯總還原出當時的情況是應該是梁及其搭檔早已知道這棟樓混亂的現狀(陸續聽到過的各種消息以及親眼看到的樓裏麵的各種彈孔印證了這棟樓裏曾經發生過不止一次槍擊事件,很可能是毒販之間火並事件的高發區。),加上位於頂層的八層樓梯間現有居民路過,是各類壞人在樓裏幹見不得人勾當的最好位置,而且從樓道門上的小窗可以看到八層樓梯間一片漆黑沒有燈光,所以梁在走出八層樓道門之前應該會非常緊張。據各類報道中提到的細節,梁當時是右手持手電,左手持槍(他是左撇子),用肩部推門準備進入樓道。在這個動作的過程中,他聽見了Gurley推門進入七樓樓梯間時門撞在牆上發出的Duang的一聲,梁一緊張就往回縮,同時不由自主地觸動了扳機,子彈打到樓梯側麵的水泥牆上然後折返射入Gurley胸部。梁在槍響之後快速退回了八樓有燈照明的樓道,防火門隨即自動關上,他沒有看到人,也不知那Duang的一聲的真正原因。然後他和搭檔因為厚重的防火門阻隔以及因為耳朵被槍聲震得嗡嗡響,都沒真真切切地聽到Gurley和朋友跑下樓的聲音,於是開始爭論匯報上級的事,兩個菜鳥爭論了一會沒做出決定是否打電話,但是他們稍稍平複了心情,耳朵的嗡嗡聲也好些了,於是在槍擊發生四分鍾左右開始進入黑暗樓道查看情況順便看看子彈到底打去了哪裏。

下麵若幹*部分是我的主觀推測,不是英文報道翻譯。

* 關於梁的出門動作——從前麵提到的DNAfile上的那個視頻可以看出,事發樓層樓道與樓梯間的門是左開的,也就是說如果在有燈光照明的樓道一側麵對門站立,門的合頁固定側在右邊,開啟側在左邊。梁左手持槍,右手持手電,用肩開門,槍口一定是在離身體最遠的一端。這樣他的視線範圍會與槍口的射擊範圍成不同角度,槍口範圍會偏向左側七層樓梯平台位置,視線範圍則不一定能夠同步達到相同位置。

* 關於梁的注意力與視角—— 梁是右手持手電,用右肩部向門外樓梯間一側推擠以便開門,在那個瞬間他既需要注意向上方向通往樓頂的那段樓梯的情況,又要注意向下方向通往七層樓梯及七層樓道門出口的情況,而手電的照明範圍又十分有限,從我閱讀過的諸多關於庭審證人證言的報道中,尚未有涉及這一時間點的相關報道,所以對於梁當時的視線以及手電照明方向的細節我不得而知,但從邏輯上講,他是有可能因為視線,視角以及手電照明角度範圍等諸多原因而看不到猛然從七層樓道門裏出來的Gurley的。

* 關於樓道門 —— 大多數建築應急樓梯的通道門都是有自動關門彈簧的,需要用一定力度才能推開,這樣的設計除了平時的安全隔音意圖外,主要是為了隔絕或延緩火災期間可燃物較多的房間及樓道的火焰與煙霧向樓梯間蔓延從而阻斷樓內居民的逃生通路。另外,梁在庭審作證時也提到他是用肩頭推開門的,這一細節說明這道門是有開門彈簧的,是會在不施加外力的情況下自動關門的,否則梁完全可以側身躲在牆後,以牆作掩護,伸手把門打開一點然後用力向外一推使門完全打開,聽聽動靜,然後再小心地走出門外。

* 關於彈著點 —— 根據DNAfile網站《EAST NEW YORK & BROWNSVILLE Courts Crime & Mayhem Akai Gurley Shooting: Here's A Look Back at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 梁警官的庭審回溯》一文所附的案發現場錄像可以知道,如果麵向八層樓道門從樓道向樓梯間跨出,再左轉九十度,則會麵向下行至七層的樓梯。彈著點在以此方向看去的樓梯護牆右側靠近七層一端的下1/4處左右。

* 關於梁的退回動作—— 前麵列出的各篇報道中提到梁在剛剛探身準備步入樓梯間時被突然的響聲嚇得迅速往回縮,在這個退回的動作過程中,他的槍口是極有可能進一步向左下方的七樓樓道門出口方向偏離的。

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我認為隻要有一種情況能夠說明梁是有可能看不到Gurley而因驚嚇開槍的,就不能一味認定他是因看到Gurley或聽到聲音而故意向Gurley的位置開槍的。為了實際體驗一下各種可能的角度,我自己在家用與真槍大小重量極為相近的BB槍試過多次,現在根據我推測的梁可能采取的不同站姿與視角分情況分析一下:

A. 不論梁以上述哪種姿勢出門,如果他的槍超出了門框平麵,如果門是有關門彈簧的,那麽在他回撤時門會迅速自動向回關閉,為了不使槍卡在門框與門之間,梁的左手腕關節很可能會向手背側外翻,持槍姿勢有可能瞬間變形,槍口向左下方扭轉傾斜,加上人體肌肉骨骼韌帶的綜合作用,手腕外翻時手指很可能會彎曲滑入扳機區域造成誤觸發。

B. 如果當時梁的關注點在下行兩列樓梯,他很可能會站在站在兩側門框的中間位置,從這個位置走出門外是最方便看到上下行樓梯的。他持手電的右手很可能是架在持槍左手下麵幫助承托槍的重量,當然也有可能采取別的方式,但不論雙手以何種方式配合,手電光指向,槍口指向與視線一致是最大的可能性,這種也是最有可能在見到Gurley就立即開槍的一種姿勢,所以我首先分析采取這種姿勢但卻看不到Gurley的走火可能性。梁按照上述的位置與姿勢持槍,照明,用右肩頭推開門,然後逐漸向門外移動。由於槍的位置比眼睛位置靠前很多,所以他有可能在眼睛沒有超出門框平麵從而能看到下麵7層樓梯平台和樓道門口的情況下走火打到彈著點位置。即使他的眼睛位置已經超過了門框平麵,由於前麵分析的視角等手電照射範圍等原因,也有可能看不到下麵7層樓梯平台和樓道門口。以這種方式開門走向樓梯間,梁的前胸平麵不會是與門的平麵相平行的,最有可能是隨著門的開啟而從45度向120度左右這個範圍變化(注:前胸平麵與門的夾角)。在采用這種姿勢時突然退回門裏,梁不會直接向身體後方移動,那樣不是最快移出危險角度的方式,他一定會向左後側移動,由於門框的限製,很可能會將伸出門框外的持槍左臂迅速下垂回收,槍口射程範圍隨之向左下方擺動。這樣就很可能在沒看見對方時走火打到彈著點位置。

C. 如果梁關注下行樓梯,開門時站在偏向合頁一側門框的位置,後續情景會與基本情形B類似,在此略去。

D. 如果當時梁的關注點在上行樓梯,他因該會站在與門扇開啟側門框較近的位置,由於他左手持槍而且需要保持搶在身體其它部位的前側,用這個姿勢其實有些別扭,所以可能性不大,但為不放過任何一種可能,也在此分析一下。利用這個姿勢跨出門口之前,持槍手比肘關節會大幅度彎曲,一旦門被推開,持槍手會順勢前伸調整到一個較舒服較標準的持槍姿勢,這就使得槍會在門開後較短時間伸出門框平麵。因身體朝向以及手電光照射範圍等,幾乎不可能在第一時間看到7層樓道出口的具體情況。以這種方式開門走向樓梯間,梁的前胸平麵有可能是隨著門的開啟而從20度向80度左右這個範圍變化(注:前胸平麵與門的夾角)。並且梁第一步用右腳跨出門的可能性很大,在采用這種姿勢時突然退回門裏,直接向身體後方移動或後方稍偏左側移動一步即可。由於以這種姿勢出門會使持槍的左手離門扇開啟側的門框很近,所以在門打開之後,手臂會進一步前伸將槍伸出門框外,這樣在迅速回撤時為不被門框阻礙,梁的左手臂會順勢自然向下回收,在這個過程中槍口射擊範圍也會向左側7層樓門出口處偏移。

關於上述出門細節,根據彈著點以及有可能已勘測出的鞋印等痕跡(希望已拍照詳細記錄了位置)或許能分析還原兩警察與Gurley的各自的位置,但由於兩警察在門裏門外都走動過,加之現場地麵不易留下腳印痕跡,采樣得到的數據可能極為有限。網上說準備請李昌鈺博士參與這個案子其實不無道理,不放過任何機會勘察還原最真實的事發場景及事發原因是廣大公眾所共同期待的

* 當他們在八樓樓道裏爭論是否打電話時,即使這期間他們又再次推開門用手電照樓下也不會發現有人躺在下一層,死者和女友一個躺在了5層,一個繼續跑去四層進入樓道(身後防火門自動關上),然後女友敲鄰居家房門求助。)

* 我長槍短槍都打過,深知不帶護具射擊時耳朵的聽力是會暫時受影響的,加上樓梯間四麵水泥牆,空間狹小,回音作用會增加槍擊的響度,在那個危險環境,沒弄清樓梯間到底是什麽發出巨大響聲時,稍許恢複聽力之後再去一探究竟是符合兩名警察的心理的,從安全角度講也是十分必要的。

* 如果警察在八層樓道,死者女友在四層樓道,隔著四層和八層兩道防火門和四個樓層之間的樓梯,警察是不可能用還沒完全恢複的嗡嗡叫的耳朵聽到或聽清女友與鄰居的大聲對話的。

* 即使那時女友已經折返到五層的Gurley身邊,隔著三個樓層的樓梯以及八層的防火門,警察也不可能聽到或聽清什麽。

以下是我綜合所看到的若幹篇報道的不同時間段的細節繼續做出的綜合匯總,不是我的主觀想象,相關網站及文章標題已在前麵給出。

兩個菜鳥是在過了四分鍾後等心情稍許平複,耳鳴聲有所緩解時才進入黑暗樓道往下走的,然後他們逐漸聽到樓下有動靜。從911錄音可以聽到在911接通大約四分鍾左右,警察的聲音出現在背景中,但很模糊,聽不清說什麽。

*根據我目前所見到的若幹資料,很難判斷警察第一次下到5層時Gurley女友是否已返回到五層,哪位網友如果有所發現,請給我發文學城悄悄話。

《紐約每日新聞》的報道稱梁的搭檔說他們在五層沒在Gurley身邊停留,繼續下到四層,聽鄰居說五層有人中槍才折返回五層。從現場錄像Gurley被搶救後的血衣帽子位置看,兩件套在一起的套頭衫在樓梯間,外麵那件是灰色的,和水泥地麵以及牆壁顏色很接近,防火門另一側有一件最外麵的帽衫,也是灰色的,還有一頂黑人常帶的棒球帽,毛衫和棒球帽這兩樣東西是在樓道裏。

* 考慮到這些衣帽應該都是在搶救Gurley時被醫務人員剪開拋在一旁的,所以比較難判斷Gurley倒地時的具體位置。從我目前所看到的幾篇英文報道和錄音錄像上很難判斷兩名菜鳥到達5層時Gurley到底倒在了樓道裏還是樓梯間,當時五層的防火門是開著還是關著,當時5層的樓梯照明是怎樣的,當時Gurley女友是否已回到5層這幾點。但是從邏輯角度,既然梁的搭檔作證時說他們從倒地的Gurley身邊經過去到了四樓,當時的情形應該是在他們第一次到達五樓時,Gurley的女友還未返回到五樓,那麽,他們不論是否看到了Gurley,都會先去查看有人聲的四樓。因為Gurley女友跑進或跑出,911通過鄰居用電話指導Gurley女友急救等等原因,都可能造成防火門被人為強行保持打開狀態,或者造成開關門的各種響聲,所以他們能聽到聲音。如果他們能看到Gurley,不論他們覺得Gurley是什麽原因倒地的(醉酒,吸毒過量,別人打傷,梁開槍打傷等等都有可能),第一時間去有人聲的四樓一探究竟是符合邏輯的。

7。我所看到的幾個權威媒體都沒有報道Gurley和女友在槍響之後馬上大叫哭喊。據我所知,人在中槍中刀的最初不一定會哭喊,有些人在頭幾秒甚至不自知,繼續跑動或打鬥直至突然倒地。作者說”難道中槍的人不會哭喊嗎”,我感覺他隻是在想象,而我說的不一定會哭喊是因為以前某些特殊原因聽到過不止一次有關情況的描述,後來又從YouTube等上麵看到過一些事件的實況錄像。再者,前麵已經分析,即使有哭喊,隔著好幾個樓層和一到兩個防火門,警察們應被搶震得嗡嗡叫的耳朵也無法聽到或聽清什麽。

8。soundcloud上有Gurley中槍後鄰居幫助撥打911的錄音,一共7分39秒,在網站首頁搜索《911 of Akai Gurley Shooting》可以找到。從錄音中可聽到菜鳥警察是在911接通後大約四分鍾出現在背景聲裏,背景聲很模糊,聽不清警察以及Gurley女友在說什麽。有一位叫pecan的網友在LeMcdull的那篇文章後麵說Gurley女友當時的哭訴令你太太聽了都流淚了,不知是法庭作證時說的還是當時的情景錄音?希望大家討論時能給出一些指向明確的搜索方法,以便更多網友更全麵獲取信息,否則可信度太低。我搜索到目前,還沒有發現相關錄音。如果是指我上麵提到的那段911錄音,如果您能聽清背景音裏Gurley女友所說的和Pecan描述一樣的話,請在跟帖中告訴大家是在音頻的什麽時間點開始的。謝謝!

9。作者所說梁堅持說自己開槍前沒聽見聲音,但他對這一細節沒有提出處,我在《紐約時報》的相關報道看到的與我上麵描述的一致(在nytimes搜索《 Stand, Breaks Down as He Recalls Brooklyn》 ),梁剛一推門聽到很大一聲隨即向後縮並不由自主觸動了扳機,然後馬上退回了八樓樓道。上麵我提到的DNAfile上《EAST NEW YORK & BROWNSVILLECourtsCrime & Mayhem Akai Gurley Shooting: Here's A Look Back at Officer Peter Liang's Trial》一文中也提到死者女友說過當時Gurley走在前麵,推開樓道門時門撞到牆發出很大聲音。

10。對於梁沒有呼叫救護車這一細節,法庭出示的證據錄音確實沒有記錄他說要救護車。但梁的解釋是在四麵是水泥牆的狹窄樓梯間無線電信號可能不好,沒有發出。DNAfile那篇文章提到,梁的搭檔在事發後第一時間紐約警察局的訊問中作證說梁當他麵用警用無線電呼叫匯報了槍擊發生/有人受傷/要救護車這三點,但在法庭作證時搭檔隻說梁呼叫時隻匯報了槍擊發生這一點。對此,梁的律師當庭提出過質疑。【結合這個搭檔除了沒扣扳機,梁所犯的其它幾點所謂錯誤他都有犯,但他沒有被起訴,而被要求出庭作證,我覺得他的改口很可疑。】我覺得從邏輯上講,一個人重傷躺在那裏,他的女友在急救,鄰居在打911傳話指導急救,搭檔在旁邊站著,梁怎麽可能會因為要掩蓋真相逃避責任而不匯報有人中槍呢? 這個事情明顯是掩蓋不了的呀。他應該是和Gurley女友一樣最希望救護車盡快趕來救Gurley的人,Gurley活著,梁的責任就會小很多,這個道理他不會不知道。

11。關於CPR急救法是否適用於Gurley當時的傷勢問題。

紐約郵報有一篇報道題為《Cop: I couldn't help saves shooting victim because NYPD helped me cheating on CPR》,其中提到梁及其搭檔還有另一位辯方證人,警官John Funk都作證說警員在接受CPR培訓時,是300多人在一個大廳裏,用來實踐救護動作的假人模型隻有8個,也就是平均將近40個人使用一個假人,根本輪不上每人都實踐。另外,局裏連考題帶答案統統發給大家回家背。這些都造成了這兩個菜鳥事發之後的無所適從。

根據上麵提及的各篇報道,檢察官詢問Gurley鄰居證人梁在Gurley女友進行CPR時是否哭泣,是否看起來失常。證人回答:沒有。檢察官又問,梁是否能自主站立,證人說:能。這樣的問法有極大的誘導性,被問者又是與Gurley家人同住一棟樓有厲害關係的鄰居,回答的問題帶有極強的主觀判斷隨機性,而且不能用任何方法辨真證偽,證人不用擔心說謊做偽證將麵臨的懲罰,當然會選擇對自己利多弊少的答案了。再者說,梁的主觀感受在昏暗的樓梯間,在如此血腥緊急,的場麵之中,在一邊接聽911指導一邊傳話給Gurley女友的情形下,這位已不年輕的黑人女性能關注到能記得梁警官的多少情況?陪審團的人沒有華裔,首先在心理認同上梁在他們麵前就沒有優勢。加之這些人都是社會各階層的普通人,邏輯思維稍弱的,理智易被感情左右的便會接受檢察官這種利用不適當證人的心理誘導。這對梁警官接受公正審批是十分不利的。

梁警官的律師當庭描述梁警官當時大口喘著粗氣,幾乎站立不住,情緒接近崩潰,並最終被先後趕來的幾輛救護車中的一輛送進了醫院。梁的主管,警官Zelokov案發後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他作證說: ” He was pale, unsteady on his feet and incoherent. 梁那時臉色蒼白,站立不穩,說話顛三倒四。” 這個消息是紐約每日新聞報上一篇標題為《Rookie cop Peter Liang 'incoherent' after Gurley shooting》的文章中出現的。

但檢察官對梁被救護車送院一事的解讀是說將涉及到槍擊案的警員送往醫院是紐約警察局的例行慣例。這裏麵有一個偷換概念,對於梁警官進醫院這個事實,不能因為這是一個例行規定就能說明梁的身體狀況不值得擔憂。如果真的希望得到客觀公正的對梁當時情緒乃至身體情況的證詞,檢察官完全可以找送梁入院的急救人員作證,他們是相對客觀無厲害衝突的第三方。雖然他們見到的梁是在麵臨血腥緊急場麵之後的時間,但仍然能夠說明問題。而且,救護人員可能還給梁測了血壓脈搏等等,並留有文字記錄。梁不是十惡不赦,人人厭惡的惡棍,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如果真的是為了公平挖掘真相,沒有必要利用庭審技巧設置陷阱逼齊就範,可是他還是這樣做了,為什麽?

我曾經接受過CPR急救法的培訓,考有證書。CPR主要內容是胸部按壓幫助恢複心跳,人工呼吸防止缺氧,壓力止血,固定已骨折部位防止斷骨刺破周邊血管肌肉或刺斷韌帶神經,以及哈姆立克急救法排除氣管異物等等。soundcloud網站關於Gurley的911音頻記錄顯示,鄰居致電911,911接線員聽到有人受傷便轉接給負責指導急救的另一位接線員,接線員聽到胸部中彈後,表現也比較謹慎,先是指導用毛巾堵住傷口止血,聽到說Gurley沒有呼吸了,才進一步指導其女友捏住Gurley鼻子(防止漏氣),然後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當聽到Gurley仍然沒有呼吸時才指導其女友進行胸部按壓。我個人認為,當時Gurley是被擊中胸部,在沒有專業器械,胸腔內部傷情不明的情況下,徒手進行胸部按壓可能進一步加速失血,如果肋骨被擊斷,按壓胸部還可能使心髒肺髒進一步受損,人工呼吸可能造成或進一步加重已經形成的氣胸,失血部位不像四肢部位可以非常簡單徒手實施壓迫止血。。。總之在那種情況下沒有專業器械很難進行搶救,如果貿然搶救,很可能加速死亡。911的急救指導並不一定就完全正確。

在那種情形之下,Gurley是否能通過CPR獲救,這一點需要更權威的專業人士進行評斷。如果Gurley根本不能通過CPR救活,那麽梁沒有推開Gurley女友自己親自實施CPR的錯誤就不大。

另外,梁是肇事者,他的搭檔也在現場,從心理學角度講,即使真的有必要實施CPR,也應該由其搭檔做主要實施人,這就和醫生因為避免心理壓力造成失誤或因為避嫌,不應給親人或與其有刑事民事糾紛的人做手術是一個道理。還是要重複我上麵說過的,從邏輯的角度講,梁與Gurley無冤無仇,對於垂死的Gurley,如果有能力搶救,正常人的反應肯定會盡力挽回Gurley的生命以減少自己將來可能麵對的懲罰。這裏的能力除了培訓的技能之外,還包括身體情況和心裏素質。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塊十公分寬2米長的板子,放在離地麵30公分的高度,大多數人都能保持身體平衡走過去;放在三米高的地方,走過去的人會有所減少;放在30米高的地方,走過去的會寥寥無幾。這是因為身體肌肉骨骼的運動能力和小腦的平衡能力出現變化嗎? 是,也不是。隨著高度的變化,心理因素對身體的生物技能會產生巨大影響。再比如,有些人暈血,有些是見著誰的血都暈,有些是見到自己的不暈,見到別人的暈,而有些則反之。再比如有些人平時學習很好,但在那種短時間的限時考試中卻頭腦經常出現空白。有些人平時手不哆嗦,但在限定時間完成某些精細動作是就會哆嗦。。。這些都是因為心理因素在對人的生物技能,行動力,判斷力和理性思考能力起了巨大作用。單單說梁具有CPR知識就應該就對Gurley自己親自急救,不做就是冷血,這非常簡單武斷。

記得我不久前偶爾看到一個YouTube上的視頻,題目是《Stranger Saves Baby Using CPR》, 還有一個沒有畫外音解說的版本題目是《Stranger Saves Baby In A Supermarket》。錄像內容是一個媽媽抱著她三四歲的突然休克沒有了呼吸的女兒跑到收銀台懇求顧客們和收銀員幫助照顧一下,她自己跑到不遠處的門外叫孩子的父親。在孩子父親還沒有趕到的十幾秒鍾時間,兩個顧客以為孩子是異物窒息,嚐試把孩子倒著抱並拍背等,這時孩子父親趕到,他跑到孩子身邊半秒鍾,看到了孩子當時昏迷的樣子,就立刻向後跑開好幾米,然後在陌生人們搶救他孩子的此後五六秒鍾一直毫無目的地在周邊跑來跑去不敢靠前。再然後衝過去抓住孩子搖了幾下,此時一直在急救的那個人並沒有放手,也在一同嚐試搖晃孩子。孩子父親嚐試過後見孩子沒有反應,又迅速抱著頭走開去,最遠幾乎走出十幾米外的超市大門。然後他又折返回來,在搶救人群外圍忽遠忽近地走來走去,但再也沒有與孩子或施救者有過什麽身體接觸,但一看他的肢體語言,就知道他處在極度的焦慮之中。直到孩子蘇醒,他才在別人的攙扶下走上前與施救者緊緊擁抱數秒,然後附身關切地注視並撫摸被放在收銀台上的孩子。。。這個人的反應與法庭辯論中以及911音頻記錄中所描述的梁警官的反應如出一轍,在旁邊走來走去,有報道稱甚至走到了下一層然後又回來。 有網友說的他在Gurley女友進行CPR時還在走來走去找子彈,但是,Gurley都被子彈擊中到在那裏了,他找子彈意義何在呢?其實,這種行為是一種潛意識地遠離不幸事實發生地,潛意識否定眼前一切已經發生的反應。類似的行為還有麵對即將發生的交通事故捂住雙眼(不敢看外加下意識覺得這樣就不會知道事故的結局),說話漏了嘴下意識地捂住嘴(希望話沒有說出去),說謊時下意識摸嘴摸鼻子(希望用手阻止嘴說謊,高水平一點的手會上移去摸鼻子)。

上麵提到的搶救孩子的錄像中那位父親是不關心自己的孩子嗎?肯定不是。他就是那種遇事大腦一片空白的人,因為太關心以致不敢靠前,不敢麵對孩子可能死去的現實。但是,如果當時隻有他一人在孩子身邊,我想他的反應又會是截然不同。梁警官當時的情況也一樣,Gurley的女友已經在做CPR,他就沒敢接手,甚至下意識地走來走去。

梁彼得事件發生前四個月,即2014年七月,同樣是在紐約,四個警察七手八腳地要逮捕一個身材高大的路邊小販,結果一名警察因鎖喉造成小販死亡。在YouTube上搜索《Police Chock Man To Death in New York》可以看到視頻。我以為聽說過這個案子,但沒有花時間找錄像看,消息也是華人論壇上的道聽途說,當時我還曾經因為錯誤信息的緣故認為警察並沒有錯。但是由於梁案的緣故,我今天把鎖喉案的錄像也找出來看了,我發現鎖喉案同樣是因為警察的行為造成一個人麵臨垂死狀態,當時昏迷的小販周圍有將近十個警察,沒有一人實施CPR。這些警察沒有一個被刑事起訴,為什麽沒有看到人打了一槍的梁要被送上法庭? 我這樣說並不是認為梁毫無錯誤,但是檢察院對警察進行起訴的標準到底是什麽呢? 如果考量是否做出了魯莽的致命動作,那麽開槍確實是,但實際打到了牆。而鎖喉也是也是致命動作,並且與被害人有直接的身體接觸,實施者更應該能感受到對方的身體變化。 如果考量的是是否麵對瀕臨死亡的人進行了搶救,那麽梁案是已經有人現於他在進行搶救。鎖喉案是十幾個警察沒有一人進行搶救。 梁的搭檔同樣沒有參與搶救,也同樣被某些人認為有意耽誤了第一時間搜尋傷者,但他卻免於被刑事起訴。從這個角度看,應該得出不參與搶救和到達傷者身邊速度太慢夠不成刑事起訴的原因。那麽梁的過失就剩做出魯莽致命動作開槍這一項了,可是鎖喉案那個警官也啥事沒有啊。鎖喉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有一堆警察通力合作時有一個人實施的鎖喉。此後,光線環境都足夠警察們發現受害人的狀況。梁案是晚上11點多在一個命案多發地的漆黑樓道發生的,之後又因為詭異的陰差陽錯造成了沒能及時發現並搶救傷者,但是既然看似錯誤更大的鎖喉案沒有人遭到起訴,為什麽梁就一定要被起訴呢?把他送進監獄毀掉一生也不能讓Gurley起死回生啊。這個從根本上就不公正的訴訟案,此後即使進行了公證的各項法庭程序,就能說這不是一個冤案麽? 一顆反彈的子彈已經造成了一個家庭的悲劇,毀了另一個年輕人的事業和前程,難道真的還要將他送進監獄麵臨仇恨警察的真正罪犯們的欺淩甚至致命威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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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liu 回複 悄悄話 傻逼文章
智者不惑 回複 悄悄話 謝謝樓主轉貼好文,文章既言之有序、字字珠璣,又發人深思、了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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