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作者本人並不是律師,而是美國聯邦勞工部的民事方向聯邦探員(和刑法沒
什麽關係),及前美軍戰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個月作戰),並有經曆戰友走火經驗
。因此本文裏的反駁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現的常識性問題,並不牽扯任何紐約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發生後,除了不少“客觀公允”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事實硬傷的文章,其中”
為什麽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為”客觀公允”
。 我閱讀後發現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識性問題非常錯誤。甚至到了誤導的層麵。 這裏
根據自身經驗發一篇駁斥文,本文以個人經驗為主,同時歡迎各路朋友參與討論。 時
間有限,就不全文駁斥了,隻挑問題比較大的幾個點來說。
首先那個文章說陪審團試槍的感覺,這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陪審團是在完全放鬆的法庭環
境裏試,而梁案則是在黑暗籠罩下的紐約最危險街區裏發生。由於兩個客觀環境不一樣
,對同一件事的主觀反應也必然不一樣。
舉例而言,大家在公園裏走個長條椅子很輕鬆,把這椅子放在帝國大廈頂的牆沿上呢?
估計很多人沒上去就軟了,問題是,在公園裏的是否有權力諷刺帝國大廈頂上的沒膽
走長條椅子呢? 換句話說,如果我把陪審員關一黑籠子裏,裏麵放個獅子(拴住的但
不讓陪審團知道)然後讓他們感受槍扳機重量,恐怕他們的回複會和坐法庭裏完全不同
吧 (創意剽竊自Dengdeng同學)
人在緊張中的肌肉力量遠大於平時的,我自己就在戰場上經曆過被槍支走火,深有體會
。Oskarlre在伊拉克時也遇到過戰友的步槍走火,當時戰友槍掛在防彈衣肩帶上,一個
回身誤觸扳機,於是三發子彈一發擦了褲腿,一發打到腳前麵,一發不知所終 (美軍M4
卡賓槍是一扣扳機三發)。 我也隻是嚇了一跳,由於沒造成傷亡,最後班裏內部警告處
理就完事了。 戰場緊張環境下和梁麵臨的情況非常類似,這種情況出現的突然發力走
火情有可原。
至於第二個,什麽是菜鳥,我自己就是聯邦探員,已經有近四年的從業經驗,但在同行
看來是剛離開菜鳥範圍而已。作為聯邦探員,我們的平均培訓是2-3年時間,光基礎訓
練就要過倆,18個月時還真是菜鳥水平,連獨立辦案都有限製。地方警察雖然訓練長度
不同,從經驗來看,18個月也遠談不上成熟。
至於“巡邏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說這個據說很沒依據,即使有,白天巡邏,晚上
巡邏,有燈巡邏,無燈巡邏,是那個區域巡邏(開車過),還是這種vertical 巡邏都
不一樣。作者是說梁有在這個樓裏深夜無燈巡邏1000次的經驗麽?梁一共當了18個月警
察。 18個月*30天/月 = 540天,等於梁每天基本都要來這個樓裏黑夜無燈巡邏2次,他
是警官還是樓道保安?如果每天開車兩次過也叫“巡邏”然後說他是非菜鳥,我也就嗬
嗬了。
這裏麵還扯到了什麽射擊優勢高位,無非就是馬後炮說警察不應該掏槍,事實上每次掏
槍都有可能流彈傷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說白了,這種危險區域警察拿槍是必然
自保行為,這種risk 是警察的合理應對。 (也是NYPD的常規行為) 而這種risk 除了問
題需要承擔責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們的上司的。 如果想對這個BB的,自己
當警察去,然後在這種危險區域用愛擁抱可能從黑暗裏出來的子彈吧,我不攔你。
至於腦補什麽慘叫,就更襯托了作者的屁股決定腦袋。 從我個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沒經
曆實戰的貨在腦洞大開罷了。 事實上,戰場上很多中彈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彈。 因
為子彈高熱會燒死神經,而緊張的腎上腺素分泌會壓製疼痛,必須等熱傳導到一定程度
,和腎上腺素衰退後才會知道疼的。 我們見過中彈炸飛1/3肩胛骨以後溜達到我們這裏
求醫的,結果SB護士給他用鏡子看了一下傷口,這哥們直接進入休克了(嚇得。。。)
差點沒救過來。。。
對這個仍有疑問的可以看看:看看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去掉空格):http: //www. nydailynews. 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 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兩點可以說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閉門造車:1)死者女朋友說他們聽
到槍響就往樓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連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覺
得警察會知道嗎? 2)兩個警察去找子彈從受害者身邊走過都沒發現,到了四樓聽到
聲音再往回走,首先說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說明根本沒有什麽大聲呼叫。 要知道,
這不是警察的說法,而是當事受害人人的說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時,也證明那個所謂
公正文的神腦補和智商,建議被槍打一下再寫心得體會。
然後說反常經驗部分,先不說找子彈殼是軍警槍支走火後的必要流程,至少憲兵是。(
我在伊拉克客串憲兵時接受過全套訓練不說,還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
。事實上媒體在這案子發生後很多報道後來都是證實離題萬裏的首先是爭論,剛開始報
道梁爭論了“20多分鍾” 實際是 4分鍾,就這4分鍾也是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彈
然後是震驚後的二B行為,事實上如果絕大部分人發現自己打死了人,震驚下也會手足
無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從庭審記錄看後來到的老警察證言也證明了這點,側麵
反映了NYPD不應讓倆菜鳥一起搞危險區,否則一傻傻一對。 了解案情後我一直在想,
如果梁的搭檔不是那個菜鳥,而是後來第一時間趕到的老警察,後果會如何?至少在施
救上會更專業。 當然,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後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為,就像戰場上被第一次炮擊後不少人二B的亂晃,那
時候老兵就會喊趴下,他們也會照做,但是放著不管他們什麽二事都能做出來,我個人
是新兵蛋子夜間訓練時緊張的把彈夾裝反了。然後槍怎麽打都不響,現在看看是笑話,
但側麵能證明緊張下的錯誤是非常正常行為。尤其對菜鳥警察來說,這不是他們的錯誤
,是係統派遣的錯誤。
至於其他部分,春秋筆法,故意忽略時間線等行為,我就不繼續駁斥了,具體的大家看
祝凱律師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後說一句,那個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
“殺人償命”邏輯在說這個事情。
這裏轉祝凱律師的一段做更詳盡的解釋:“所以(梁案)罪成與否,完全取決於 “
reckless”這個詞—梁的行為,有沒有reckless? 但對這個詞的運用和裁定,恰恰是
整個刑法裏麵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裏麵,刑法和民法的一個本質區別就是犯罪行
為必須有一個犯罪意圖 (拉丁文 mens rea)。簡單的說,任何一個犯罪,都要有客觀上
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和主觀上的犯罪意圖 (mens rea)。比如你手裏穩穩地拿了
一個小鉛球上80層樓,79層地上莫名其妙一灘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鉛球脫手一直滾
到一樓砸死了一個人。這個是絕無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這個最多隻能有
civil lawsuit,沒有“殺人償命”的可能,因為沒有mens rea。這個例子說明,那些
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覺得“一個無辜黑人白白丟了一條命,所以梁警官肯定應該有命案”
的說法是荒謬的,是不懂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區別的表現。”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還覺得自己挺有理。
事實上,現有所有文章裏對梁案最沒意義的為案情爭論,我們絕大部分人(99.99999%
)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很多人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例如區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從法律層麵定義reckless. 因此我們事
實上不具備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威和立場。任何的爭論都是空對空罷了
就連我自己,都是隻能結合個人經驗來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實情況,然後做出自身判
斷。 現在是很多人都在爭當事後諸葛亮,但是如果沒有類似臨場“實戰”經驗,或者
幹脆沒讀過庭審報道,靠拍腦袋擺姿態的話,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當然大家對本案的
興趣不應該被撲滅,但是請牢牢記住,脫離當時案件環境進行評價不僅不智,也是對法
製的褻瀆。
End.
對於本案感興趣的朋友請閱讀以下文章(去掉空格)
柳律師:詳解梁彼得案的法律與政治 (https:// mp.weixin.qq. com/s?__biz=
MzAxOTM3MjU3Mw==&mid=402952366&idx=1&sn=8e1aa40a9eed1e419adb9f0c5a2f7fbe&
scene=1&srcid=02206iNSetmf9KZqSnKlOwDz&pass_ticket=
8YlO59Vm5bOyZwIkohXfZle5FJYR6WTYzgOuoDPUigLm0vM8EZVi5ByeTTyzK7C2#rd)
和
祝凱律師: 梁警官案件深度評析: http:// www.weidb.com/p38204?from =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其次辛普森案為了程序正義,可以放過殺人犯,梁先生的案子卻是為了將他定罪取悅非裔公然違反程序正義,首先檢查官公然讓陪審員庭上試槍的主體和客觀環境根本就不具有客觀可比性,最後檢方居然赤膊上陣說梁先生是對人開槍根本就是胡攪蠻纏了。這兩點辯方律師抗議韓裔法官居然無視,華人真是這個叢林社會生物鏈的最底層啊。
7。我所看到的幾個權威媒體都沒有報道Gurley和女友在槍響之後馬上大叫哭喊。據我所知,人在中槍中刀的最初不一定會哭喊,有些人在頭幾秒甚至不自知,繼續跑動或打鬥直至突然倒地。作者說”難道中槍的人不會哭喊嗎”,我感覺他隻是在想象,而我說的不一定會哭喊是因為以前某些特殊原因聽到過不止一次,後來又從YouTube等上麵看到過一些事件的實況錄像。
相信從220大遊行以後,美國再有第二次“李文和案"的機會就要小多了。
兼複一劍飄塵:
華人並不苛求額外待遇,隻要和白人黑人的同等權利和義務。據說在美國警察槍下喪生的平民一年有一千多人。這麽多年下來,總數可觀。那麽多案件中,總有類似的例子。梁警官應該和其他白人黑人警官同等處置,不必從輕,也不可從重。你同意嗎?你不會認為美國華人就是軟柿子,應該受到不公平的嚴厲對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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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劍飄塵 發表評論於 2016-02-23 15:47:30
經驗之談,也能夠在法庭上作證嗎?沒有事實根據,完全那個探員的人生經驗。如果這個也行,以後警察可以根據自己經驗直接給犯人判刑,無需法庭了。
早該出來教訓教訓這幫酸秀才傻逼了。隔行如隔山,本人不懂,但相信梁警官是好樣的。隻是經驗不足,遇事不夠沉著,而後任律師擺布造成。無罪,不該蹲監獄!
可那些酸秀才傻逼,非在這裏這分析,那分析,非要把人家孩子給葬送了才善罷甘休。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very disturbing to see so many fellow Chinese took the moral high ground and turned this into a referendum on Liang's character.
People - if you don't want to petition, or go to the demonstration, or donate money, just do so quietly. Don't find an excuse to justify it!
Look at how the blacks handle the OJ Simpson case. They supported him even knowing that he was a murderer.
Do we want to lose by taking the moral high ground? or do we want to win - for ourselves and for our children, by playing fair?
I will take a win any day.
Fair is fair - as long as we play by the rules, no matter how much the rules in this society seeming differ from conventional Chinese thinking.
梁是說謊,處置不當, 但審判不是審他能力及品德. 刑事審判是決定是否有法律責任. 甚至走火與否也不是重點
重點在槍並不對人開, 也就是沒有殺人意圖, 何可定為誤 "殺" 難道是要殺牆 誤殺了人?子彈反彈純屬意外 反彈死人更是意外中的意外
事後處置更與誤殺無關, 真誤殺馬上叫急救 就不是誤殺了? 陪審團法律及邏輯水準不夠, 完全成為對品德 能力的 裁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