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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律師,別讓聲援害了你

(2016-08-02 19:01:49) 下一個


                                            徐雪芬:律師,別讓聲援害了你

律師網上簽名、聲援,大家一直以來司空見慣。網絡輿情再怎麽發達,我們也未曾見過除律師之外,還有其他群體因為個人犯罪被公安機關抓捕之後在網上簽名、呐喊、聲援的。記者沒有、警察沒有、法官沒有、醫生沒有,農民工也沒有。從這個角度說,律師還是被政府和社會待見的。
“光榮榜”上白紙黑字的簽名,一個個看起來那麽“風骨”、“擔當”。辦案機關在“光榮榜”的映照下,怎麽也成了“迫害”機關,成了“迫害正義人士”的邪惡機關。
律師個人犯罪,公安機關抓捕也要慎重,因為律師不僅是懂法的職業,也是善於掌握輿論話語權的職業。客觀說來,律師也是社會犯罪率最低的職業。但是,慎重不等於律師犯罪就享有法外特權,就可以網開一麵。律師被抓捕後,尤其是因為涉嫌國家安全犯罪被抓捕後,網絡簽名聲援,可不等同於簽名售書行為。“出風頭”的法律後果,這個可以有。如果說一個律師因為犯罪被抓引起同行的關注和聲援,且人數眾多,那麽這個群體的管理部門是否要對網絡聲援的輿情高度重視,並督促公安部門依法辦案?從而展示對律師群體的執業關懷?如果該部門對“聲援”不理不睬,是否是對該群體合法權益的無視?如果該部門無視的不是律師群體的合法權益,那麽對非法權益的公然聲援,是什麽?

律師法規定,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以及中國其它保障律師合法執業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律師可以通過公開聲援犯罪嫌疑人無罪,來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
如果說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動則在網絡簽名聲援不是個事,那如果個別記者因為犯罪被抓,媒體記者是否可以聯名聲援?個別法官因為犯罪被抓,法官群體是否可以聯名聲援?個別警察因為犯罪被抓,警察群體是否要可以聲援?還有醫生,還有其他勞動人民等,以此類推。

本律師提議,今後律師法修改,應當增設“不得在網絡上簽名、聲援犯罪嫌疑人”。已經簽名甚至多次簽名聲援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所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律師法第5條第1款“擁護憲法”的現有規定,對其“監督”、“指導”。如果公然支持、聲援犯罪都不需要監督和指導,那麽什麽才是監督和指導?
律師要想議政參政不能隻盯著幾個法律條文機械解讀,還要讀懂條文背後的複雜因素及社會生態,還需涉獵政治、曆史、哲學、文化。高度決定視野;多元避免偏激。走向社會接底氣,知過去、解今天、洞未來,才不會人援我援、渾渾噩噩。
聲援,代表一個律師的立場,一個律師對公共事件的認知和態度。人數眾多的簽名聲援,已經形成一股勢力。律師想出名得憑實力,不能靠簽名造勢。毫無底線的抱團取暖,容易引火燒身。律師更應該尊重事實,敬畏法律,不能將自己一己私利置於法律之上,是非不分或者搬弄是非。
從另一個角度說,聲援是什麽?不過是一群膽小的人聚在一起互相壯膽而已。你去養雞場看看,那麽多雞聚在一起,你大吼一聲,立刻會有幾隻雞被嚇死的。維權打官司不是打群架,湊人頭數沒用。千裏走單騎,揮刀斬敵於馬下那種豪情萬丈的快感,豈是靠紮堆壯膽、取暖之輩能夠達到的?
“有證”也不代表律師;“執業”也不代表光榮。從法律角度上說,律師不能做、不該做的事做了,他就與律師職業無關了。因為這時的他可能已經從律師的身份轉變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了。構成什麽就按什麽法律規定:該抓的抓;該判的判。一切皆有因果,自作自受,法網難逃。
老百姓說得好:一隻老虎能擋道,一窩耗子都喂貓。是男人單挑;不是男人群毆。對抗法律,可能就是這個下場。
新刑訴法頒布之後,律師的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證,但是相對應的對律師的監管、對律師可能妨礙執法的情況還沒有嚴格的實施細則。網絡上律師號召簽名、高調聲援、製造輿論、裹挾民意,就是實證。少數律師聲援的往往不是真相,而是他們內心確認的真相。

律師可以對你並不深入了解的案情提出自己的疑問和觀點,督促執法部門依法辦案,但是你不能用簽名聲援犯罪嫌疑人(原律師)的方式號召社會蔑視執法、不相信法律。在沒有證據證明執法部門是濫用職權的情況下,網絡上這種公開支持犯罪、煽動民心的現象,值得政府部門的重視。

錢列陽律師2015年10月13日,在我亢奮法律人群裏做過一次無比精彩的講 座《刑辯律師法律服務的亢奮與理性》,裏麵的講座內容今天讀起來還是那麽語重心長:“這次通過鋒銳所的事情,通過這一係列事情我有一種感受,那就是:我們的律師呢,在知識結構上、在法學院的教育上,可能是有一些缺失的。比如說我們讀的都是法條、刑事案件、刑事偵查學,實際上我們沒有讀過政治偵查學;我們沒有讀過情報學,對國家安全這一部分,其實並沒有很深的了解。雖然刑法四百多個罪名的第一章節是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但是我們這些律師由於這類案件接觸比較少,大家並沒有更多的去涉獵和研究這一類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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