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
在離岸地或離岸中心注冊的商業組織但不在當地經營,同時在登記、監管、信息披漏、稅務、管理和國際義務方麵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這樣的商業組織通常被稱為離岸公司。離岸公司做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不僅限於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夥企業等形式
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ISLE OF MAN)、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巴拿馬共和國(PANAM A)、毛裏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和百慕大(BERMUDA)傑貝阿裏自由區(JAFZA )拉斯海馬(RAK)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隻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
注:香港(HONGKONG)是可以離岸操作、可實地經營的公司不等於離岸公司。所以香港公司是要做稅務申報及處理。鑒於香港稅務采用地域來源性征稅原則,即具有稅賦低,稅種單一的優勢
離岸公司優勢
1、顯示國際企業形象,便於發展跨國業務
2、方便資本重組,在國外上市,加強海外融資能力
3、利用離岸公司做出口轉手,可合法減低關稅
4、避開外匯管理,資金進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經過代理,方便結算
5、便於反向投資,回大陸成立外資或合資企業
6、移民及簽證的便利
7、注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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