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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還是中國警察?

(2020-08-28 09:13:28) 下一個

國情不同,同樣的職業在不同國家的職責是不一樣的,即使是本國人也常常不清楚。

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判斷剝奪公民生命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脅時對其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這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來通過一係列法案確定的原則。(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

中國警察有在人民群眾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將人民群眾的安全放在首位的職責,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的。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通過一係列事件讓美國人民了解了美國警察和中國警察的不同之處。這些事件中最著名的就是《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和《Town of Castle Rock v. Gonzales》。大家可以上網搜“1981年奧頓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與”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件”自行了解過程和結果。

由於美國實行的是“海洋法(判例法)”體係,就是說在沒有新的案例判決推翻以前類似案例的判決依據的情況下,依據以前的判決方式斷案。而經曆上述案例,美國聯邦高法的意見如下:禁止令是個法律命令,其意義在於如果侵犯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裏的懲罰基礎在於對法律的破壞而不是個人的傷害。 警方沒有在這個禁止令被破壞途中進行幹預的義務,但是有在這個破壞後把對方繩之以法的義務。所以警察沒有任何責任去管可能產生的傷害。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看出來了嗎?美國警察的義務是犯罪發生以後去收拾殘局,逮捕嫌疑人。至於預見將要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罪案,警察法律上是可以以“不清楚案情”而袖手旁觀的。

事實上,上述法律,不光中國人民不清楚,即使是美國人民自己都不知道呀!於是乎,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麵下放公民自衛權。 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麵放開。 就地防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準則(castle law)開始全麵取代退讓義務(duty of retreat) ,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權也紛紛放開。

堅守防衛法(Stand-your-ground law)是指當在受到威脅或者感到威脅時有權保護自身或者他人(即使動用的手段可能致命),而無需考慮是否有安全撤退以避免危險的可能性。

城堡準則(castle law)居住防衛權,賦予在特定情況下,被侵犯人可以對於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國州份,也可以是機動車或工作場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間)的進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進行防範和對抗的權力,而對於所造成的後果免於法律責任且不被起訴。

退讓義務(duty of retreat) 即防衛的人必須首先采取行動避免衝突,表明無意爭鬥,然後再行退讓,最終無法回避才不得已使用武力。這樣,防衛的正當性才能成立,不用為武力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後,美國再沒有人談禁槍。截止2016年,美國對槍支完全不限製的州(不需任何證件即可公開/隱蔽持槍)有10個,資質合格後可以持槍州有32個,限槍州8個,禁槍州 0。美國擁槍派VS禁槍派為42:8,比起1980年的4:48來實現了完全的逆轉。

警察不作為的直接後果就是:中國每10萬人凶殺案件比例為0.62,美國是將近5。沒錯,美國凶殺案是中國同比的8倍。美國每年平民與罪犯持槍對持案件超過250萬起。中國大概每一起持槍對持的案子都能上頭條新聞。

2020 年 8 月美國 17 歲白人男孩射殺 2 名示威者,估計大概率這孩子沒啥大事。這位少年以非官方身份協助警察保護政府財產,隨後他被抗議人群圍攻,其中還有抗議者持槍圍堵,少年開槍反擊,殺出重圍。這是正當防衛呀,沒啥問題。嗬嗬,這就要看是“白命貴”還是“黑命貴”啦。

以上引用數據資料完全取自於公共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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