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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律師項黎:法律人首當尊重法律和事實!

(2016-08-02 18:29:49) 下一個

本文作者為四川律師項黎,原標題:身為法律人,應該遵守法律,尊重事實還是應該踐踏法律,枉顧事實?

近日,網上一位律師發表一篇文章,明確指出了考拉(趙威)案件的所謂代理律師任先生不負責任的言論。內容相信大家已經了解,本文不再敘述。

本人看後,不甚感慨。作為一名從業不久的新律師,不論是從小師長的教導,還是後來的不斷學習,都讓我樹立這樣的觀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初學習法律,也是得自這樣的話:萬物皆規律,有法天下和。

律師,作為法律的守護者,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標,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開展執業工作。《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為我們提供了執業依據。我們應當依法執業,合法執法,尊重事實,這是對律師起碼的要求。然而,某些律師出現了錯誤的思想,記得曾經和一位朋友(也是一位律師)就維護當事人權益進行辯論。

他主張,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的職責。我卻提出了反對意見,律師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是所有權益。曾幾何時,有律師為了減輕或免除當事人刑責,指使(協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僅律師身陷囹圄,還致使當事人罪上加罪,被加重刑責,難道律師這樣做,是正確的嗎?

今天,讓我更沒想到的就是,竟會有律師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進行赤裸裸的侵害,蓄意捏造事實,言稱考拉(趙威)在監獄中遭遇性侵,並在外媒鼓吹中國犯人被性侵是普遍現象的言論。一個24歲的女孩,竟被一個自己沒有授權的律師以如此惡毒之言進行汙蔑。

試問,她以後應該如何麵對剩下的時光?作為一個律師,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惡意汙蔑相關管理部門,居心何在?

我不禁想問,捏造事實,汙蔑當事人,這是一個執業律師應該有的行為嗎?沒有當事人的授權,擅自對外公布當事人任何相關信息,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構成犯罪?律師是應該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是應該為了“某種需求”,就可以肆意踐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問題,相信自有公論。

最後,我隻想再提一個問題,身為法律人,應該遵守法律,尊重事實?還是應該踐踏法律,枉顧事實?想想吧,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到頭來,倒黴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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