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妨礙和侵犯言論自由
第一,什麽是言論自由: 根據維基: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製,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或他人報複。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1][2][3]。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係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2][3][4] 一些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國家政權對言論自由的限製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權法案的紅線。”
第二,什麽是妨礙,侵犯言論自由
如果一個人因為他發表某種政治觀點而受到控告,定罪和坐牢,或者受到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係列涉嫌侵犯他人權的行為,這就是妨礙,侵犯他的言論自由。
而受到反駁和批評(包括嚴厲批評,譴責,甚至嚴厲譴責)應該不算。當你發表言論陳述你的觀點時,盡管你可以不公開地批評任何人,但你表達的觀點事實上已經可能隱含著對一切不符合你的觀點的觀點的批評和反駁甚至譴責。當你因為你的這個言論受到批評,反駁和譴責時,如果你說這是妨礙你的言論自由,就有些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味道了。
你也許會說,他罵我!就是妨礙我的言論自由。但是,“罵”和嚴厲譴責之間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髒字,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除外)。即使他真的罵你,他是冒著違反壇規或群規,或其他的法規,冒著別人可能會對他的文明程度側目視,對他進行道德譴責的風險。如果你不在乎,也可以冒這個風險罵回去。
如果雙方都以同樣激烈的程度罵人,而僅僅一方受到懲罰,而另一方逍遙法外,這時就有妨礙言論自由的嫌疑了。
第三,凡事都有例外。
對一些有好運氣跑到西方來享受,甚至吵著鬧著要享受言論自由,卻又同時批評,譴責甚至攻擊那些因為生錯了地方,也沒有他那麽好的運氣跑到西方來的,為擁有同樣的權利而抗爭的人們的那些人, 我就想問,憑什麽那些因為生錯了地方,運氣又沒有你怎麽好的人們就不能爭取你正在享受的權利?同樣是人,難得你認為你比他們高一等? 對不起,這時候,我也有罵人的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