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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又如何看待“文革”時期的巨大經濟損失呢?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麵進行分析。
首先,是政治動亂衝擊和破壞生產建設,造成了直接的巨大物質損失。如大串連、“停產鬧革命”使鐵路運輸中斷、停工停產;武鬥、造反、打砸搶毀壞大批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設施等等。這些有形的損失,雖然無法計算總量,卻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經濟發展速度緩慢,沒有在應有發展速度下取得大的成就。這一時期經濟雖然取得了一定發展,但速度和“文革”之前的14年(1953年至1966年)和之後的6年(1977年至1982年)平均速度相比,是比較緩慢的。社會總產值年增長率6.8%分別低於前者的8.2%和後者的8.9%,國民收入年增長率4.9%分別低於前者的6.2%和後者的7.5%。如果能夠持續“文革”前的國民收入增長速度,這10年國民收入應該多增長2793億元。(有的著作認為“如果按照正常年份百元投資的應增效益推算,10年間國民收入損失達5000億元”。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百元應增效益還要受到基數、部門構成等影響,不可簡單比較。如90年代上述效益比“文革”時期就有下降,決不能說90年代比“文革”時期損失更大。)此外,從計劃指標本身看,“文革”時期的“三五”計劃和“四五”計劃雖然得到完成,但確定的指標並不算高,“三五”計劃本可以提前兩年完成,“四五”計劃原定指標較高,後來也大大壓縮。
再次,是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十年中,國民經濟總量雖然有增加,但是企業管理製度的破壞也使經濟效益降低,消耗增大,浪費嚴重。許多重大項目的完成是靠多投資、“大會戰”和多消耗取得的,時間也大為延長。大中型建設項目周期,“一五”時期為6.5年,“三五”和“四五”時期分別延長到8.8年和10.7年。大中型項目建成投產率也由“一五”時期的15.5%下降到“三五”、“四五”時期的11.5%和9.4%。
最後,是人民生活水平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1976年我國人均年消費糧食隻有381斤,低於1952年的395斤。到1978年,全國農村還有2.5億人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下降,隻在1971年對少部分人提高過一次工資。住宅、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等方麵也造成了嚴重欠賬。“文革”前經過三年經濟調整時期,城市居民供應的商品本來已經有不少取消了配給票證,“文革”時期又不得不恢複甚至增加。
造成上述狀況的主要原因,當然是“文革”的動亂和林彪、江青集團的破壞。我們常說,如果沒有“文革”,我們將取得更大的經濟建設成就。這個觀點是完全正確的,也是我們估算“文革”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主要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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