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一段荊州安良百貨公司電梯吃人的視頻,讓人極度震驚:一個媽媽抱著孩子,在踏上商場自動扶梯最後一塊踏板時,踏板鬆了,媽媽掉落扶梯內,其奮力舉出孩子,孩子得救,而自己被活活絞死。
這是一場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隻要扶梯保養到位,商場管理到位,質檢部門監督到位,扶梯正常安全運營,就不至於發生這種簡單的大事故了。
從刑法上來說,首先要查查該電梯的維護保養人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電梯維修保養不當,保養人員違章操作的,涉嫌本罪,但如果維修保養是正常的,踏板是因為質量、技術問題等意外掉落,則保養人員不涉嫌本罪。司法實務中,電梯的維修保養的主體一般是公司,如果是公司怠於保養或者不予保養,而公司又非事故責任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自然人犯罪,非單位犯罪),則公司負責人是否承擔本罪,還有待於司法解釋或具體案件的認定。
從民法來說,對於事故,一般而言商場與電梯維修保養公司都要對被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電梯維修公司保養不當是直接侵權,商場對自己範圍內的設施也有安全維護義務,對消費者也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被害人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被告,法院分清其內部責任後,確認賠償。
如果發現是技術設備有問題,則電梯廠家也是被告,產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承擔產品責任。總而言之,各方都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而對於電梯這種特種設備監管的質檢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也要承擔行政責任。
嗚呼,一切法律責任,都是事後的救濟,亡羊補牢,以達到今後事先預防之目的。但在事中,法律是無能為力的,無法挽救逝去的生命。電梯的安全,最終還是要靠電梯廠家、維修保養方、商場、質檢部門一起各司其職,合力負責,才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