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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棄審全部坑蒙拐騙偷案 ZT

(2019-06-06 16:14:42) 下一個

加拿大法院棄審全部坑蒙拐騙偷案 隻因.......(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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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和正義無法兩全時,選哪個?加拿大媒體日前刊登了一條略顯奇怪的新聞:近年來,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審理小偷小摸、小額詐騙、打架鬥毆等案件,此類訴訟的被告一概釋放。

  法院為什麽要這樣做呢?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因為加拿大的法官和檢察官人手嚴重不足,案件積壓嚴重。為了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專注於最重大案件,法庭決定,罪行較輕的案件能撤銷就撤銷。

  加拿大檢察官協會主席裏克·伍德伯恩(Rick Woodburn)說,罪行較輕的案件要麽被撤銷,要麽就通過恢複性司法解決。他表示,這在加拿大法院是正常現象。

  伍德伯恩補充道,如果輕罪案子不再審理的做法成為常態,加拿大就需要決定,是否應該將這些輕罪行為直接從刑法中刪除,否則法律的嚴肅性將遭到挑戰。

  加媒認為,普通人工作量過大的時候,會要求增加工作時間,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過大的時候,決定減少工作量,甚至不惜為此放走壞人。這種趨勢,在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通過“喬丹判決(Jordan ruling)”之後更加明顯。

  2008年12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居民巴雷特·理查德·喬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買賣毒品被警方逮捕,隨後被提起訴訟。但因為檢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喬丹的案子4年多都沒有開庭審理。

  喬丹的律師埃裏克·戈塔爾迪(Eric Gottardi)根據《加拿大人權和自由憲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權在合理期限內得到法庭審判”的規定,要求法院盡快審理,但先後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訴法院拒絕。接著,喬丹將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稱,喬丹等待開庭的時間確實過長,已經超過“合理的時間範圍”。喬丹的案子被法庭當場撤銷,嫌疑人也被無罪釋放。

  受“喬丹判決”影響,加拿大最高法院從此對案件審判的“合理時間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省級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須在18個月內開庭審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須在30個月內開庭審理。超過這些時長的都屬於“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將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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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imm 發表評論於 
大麻已經合法,毒品也遲早合法,持有販賣毒品,遲早都不算事情,放了就放了吧
yumidiee 發表評論於 
在中國就是派出所打一頓就行,保證打到你服服帖帖。但中國的派出所多數還是不管,以前在深圳就是這樣,小偷大街上光天化日就偷,另外街頭鬥毆啥的警察一般不來。
八戒. 發表評論於 
小偷小摸根本就不需要走那麽繁瑣的法律程序,中國都是公安機關處理了,不需要提交法院。直接由公安機關處理可以大大提高效率,案件審理快,成本低,頂多拘留幾天或者罰款就是了。即使有個別冤枉的也沒有什麽嚴重後果,平反或者賠償就是。
XYZ94538 發表評論於 
中國的勞動教養製度領先加美司法製度20年。
囫圇 發表評論於 
好消息。明天咱們就上街打架去。打瞎子,罵啞巴,踹寡婦家門。反正法律不管
裘千裏 發表評論於 
加拿大賊主自由!
豬年行運 發表評論於 
中國法院早就這些做了,加拿大法院真是後知後覺。
anchoret98 發表評論於 
大麻拿真是人間天堂。

以後在街上從行人包包裏衆籌買麻,然後呼著麻颮颮車,根本沒人管,可以盡情爽到飛。
zhoucaihua 發表評論於 
交通違章也可以這樣,都去審理孟晚舟
老幹部 發表評論於 
美國也是同樣的問題,都是因為政府機構過於龐大和臃腫,效率及其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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