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正義無法兩全時,選哪個?加拿大媒體日前刊登了一條略顯奇怪的新聞:近年來,加拿大各地法庭都不再審理小偷小摸、小額詐騙、打架鬥毆等案件,此類訴訟的被告一概釋放。
法院為什麽要這樣做呢?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因為加拿大的法官和檢察官人手嚴重不足,案件積壓嚴重。為了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專注於最重大案件,法庭決定,罪行較輕的案件能撤銷就撤銷。
加拿大檢察官協會主席裏克·伍德伯恩(Rick Woodburn)說,罪行較輕的案件要麽被撤銷,要麽就通過恢複性司法解決。他表示,這在加拿大法院是正常現象。
伍德伯恩補充道,如果輕罪案子不再審理的做法成為常態,加拿大就需要決定,是否應該將這些輕罪行為直接從刑法中刪除,否則法律的嚴肅性將遭到挑戰。
加媒認為,普通人工作量過大的時候,會要求增加工作時間,而加拿大法官在工作量過大的時候,決定減少工作量,甚至不惜為此放走壞人。這種趨勢,在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通過“喬丹判決(Jordan ruling)”之後更加明顯。
2008年12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居民巴雷特·理查德·喬丹(Barrett Richard Jordan)因涉嫌持有和買賣毒品被警方逮捕,隨後被提起訴訟。但因為檢察官和法院的多次拖延,喬丹的案子4年多都沒有開庭審理。
喬丹的律師埃裏克·戈塔爾迪(Eric Gottardi)根據《加拿大人權和自由憲章》中“任何嫌疑人都有權在合理期限內得到法庭審判”的規定,要求法院盡快審理,但先後被BC省最高法院和BC省上訴法院拒絕。接著,喬丹將官司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稱,喬丹等待開庭的時間確實過長,已經超過“合理的時間範圍”。喬丹的案子被法庭當場撤銷,嫌疑人也被無罪釋放。
受“喬丹判決”影響,加拿大最高法院從此對案件審判的“合理時間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省級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須在18個月內開庭審理,高等法院案例必須在30個月內開庭審理。超過這些時長的都屬於“不合理拖延”(unreasonable delay),犯罪嫌疑人將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