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對中國法規的解讀在美國法官眼中究竟能有多少分量?國際貿易環境中,中美國內法存在差異和衝突時,到底誰能說得算?美國最高法院就這起反壟斷案將要做出的裁決,可能會產生超出法律領域的影響。
持續13年的訴訟
這起曠日持久的訴訟始於2005年,兩家美國維生素C采購商德州的動物科學產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新澤西的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 Inc.)控告中國華北製藥集團及其下屬的河北維爾康製藥製造全球性維生素C供應短缺,提高維生素C產品定價,涉嫌壟斷。
觀察者網此前報道,2005年,美國當地一些企業控訴包括維爾康在內的6家中國維生素生產商由2001年12月開始共謀控製出口到美國和世界各地的維生素C價格及數量,觸犯了美國反壟斷法,2008年華北製藥被追加為新的被告。
原告指控稱,自2001年下旬以來,中國維生素C製造商就通過減少供給量來不正當地控製價格,致使維生素C的價格不斷攀升,由2.5美元一公斤上漲到了15美元一公斤,讓其蒙受數千萬美元的損失。
原告方表示,中國的製藥公司提供了美國維他命C市場的80%貨源,中國企業將維生素原材料賣給美國企業,而後者會將維生素用在食品和飲料產品、消費者維生素和動物產品中,這一行為違反反壟斷法。
《華爾街日報》曾援引本案原告——美國維生素C生產商的代表律師William A. Isaacson的話稱,此案是美國首起走入審判程序的中國公司反壟斷案。
對此,中國商務部在該案伊始著手介入,在美國各級法院庭審中都以法律顧問的身份提交了法律意見書“法庭之友”信函,表示被告中國企業的銷售行為是出於中國法規的要求,即中國此前實施的維生素C產品“預核簽章”出口管理製度。此外,中國商務部還通過外交層麵對該案進行了施壓。
不過,原告方卻指出,中國在1997年時製定的“預核簽章”製度在2002年進行了更改,使得被告方有權選擇退出該製度。但中國商務部作出截然相反的解讀,稱2002年法規並沒有包含原告方所謂的“有權選擇退出”變更內容。
中國商務部多次就該案表態
在2013年的一審裁決中,美國聯邦法官並沒有采納中國商務部的法律意見,判決被告敗訴,需賠償原告1.48億美元損失。而位於紐約的聯邦第二巡回法庭則在二審中采納了國際禮讓原則推翻了一審裁決,並得出結論稱,當外國政府介入案件,美國法庭應采納該國政府對該國法律的解讀。
此前一直置身事外的美國司法部在二審結束後方才介入此案。在原告方要求最高法院重審案件後,美國司法部不顧中方反對,請求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幾年曾拒絕受理數起類似的案件,將這類生產定價行為都發生在美國以外、但對美國消費者存在影響的反壟斷案交由下級法院,因而最高法院今年初決定就此案召開聽證會,本身就極不尋常。
而更少見的是,最高法院允許中國商務部作為法律顧問參與4月24日進行的口頭辯論,這樣的“特權”通常隻有美國政府享有。在中美間經貿關係緊張的當下,中美兩國政府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上直接過招。
如何“尊重”中國法律
在大約一小時的聽證會上,大法官們似乎不很情願把最終陳述的機會留給中國官方。大法官Elena Kagan直言,她不清楚世界上還有哪裏的法院會如此恭敬。
“尊重”也成為這場法律交鋒的關鍵詞。
本案一審法官幾乎完全不采信中方法律意見,和二審法官近乎毫無保留地遵循中方法律意見,正體現出該案的核心問題:外國法律在美國法官眼中究竟有多少分量?當美方企業和外國政府對該國法規的解讀存在差異時,法庭該如何評估?
“如果你拒絕采信外國政府對該國法律的解讀,那隻可能是2種情況:你認為外國政府要麽是蠢,要麽在撒謊。”中國商務部的代理律師Carter Philips的觀點十分明確:美國法庭應對中方的法律解讀予以尊重。
中國商務部代理律師Carter Philips
然而,美國司法部律師Brian Fletcher卻辯論稱,上訴法庭對於外國政府的法律意見書采取的態度過於僵硬且過度尊重,他強調對外國政府法律意見書的采信不可以沒有限製。美國司法部認為,美國法庭有足夠多的渠道去了解外國法律。
原告企業代理律師Michael Gottlieb也表示,美國法院應該保留對即使是外國法律的解讀權,完全遵循外國政府解讀會增加美國企業遭受損失的風險,製造漏洞。Gottlieb要求法官將案件發回第二巡回法庭重審。
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
大法官Stephen Breyer對於美國司法部所謂聯邦第二巡回法庭“過度尊重”外國政府法律意見書的論述提出挑戰。
Breyer表示,關鍵問題是術語的表達。“也許‘遵循合理的解讀 (defer to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和‘尊重地遵循(respectful deference to)’之間存在區別,但那意味著什麽呢?”Breyer說,由於缺乏中國有關定價問題裁決的詳盡材料,法庭很難決定法律意見書中哪些內容應該出於對主權的尊重而采信,哪些內容應該不予采納。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也圍繞應該如何“尊重”的問題發表意見。“尊重並不意味著我們無權不同意,對吧?”他向被告律師Jonathan Jacobson提問說,“‘完全尊重’通常意味著對方要說‘你完全不知道你在說什麽’。”Roberts表示,是否或怎樣“尊重”不應該成為問題核心,“尊重”外國政府和采信外國意見書不能簡單劃等號。
在口頭辯論中,其他幾名大法官也對聯邦第二巡回法庭完全采信中方意見的做法表示出懷疑,但也提出如何界定“尊重程度”標準、“尊重程度”與“采信程度”怎樣關聯等疑問。但另一方麵,美國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很難想象會有獨立的第三方對中國法律作出良好的解讀,而如果缺乏更好的解讀,美國法庭隻能更多地采信中國政府的解讀。
國際背景下的中美交鋒
最高法院將在6月底前做出裁決,而一旦法院作出發回下級法院重審的判決,將使這場已經持續13年的訴訟重新撲朔迷離。
另一方麵,雖然本案發生在本世紀初,但其背後依然展現出,全球貿易中作為秩序製定者的美國與新興的中國之間不可避免的對抗。同近期公眾聚焦的中興事件相似的是,動物科學產品公司訴河北維爾康製藥一案都是在國際貿易背景下,美方基於美國國內法對中國企業進行指控的案例。
美國對伊朗禁運並非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結果,而是依據美國國內法進行,對其他國家沒有強製效應,隻是因為美國在電信行業的技術壟斷,在實質上把國內法的效力提升為國際約束力。同樣,在維C反壟斷案中,中國企業按照中國法規行事,但在國際貿易中對美國企業利益造成衝擊,中美在定價法規上的差異,使得中國企業的國際貿易行為麵臨基於美國國內法的訴訟。
這與美國對華發起貿易製裁,旨在遏製“中國製造2025”的背後邏輯同樣吻合。秩序建立者在麵對後來者時,依據的是自身製定的規則,而不會站在後來者的立場上考慮其訴求。
可以想見,隨著中國的不斷崛起,類似在國際舞台上,中美間對規則理解的不同和理念文化上的差異,可能還會導致兩國在更廣領域中的交鋒。當中國按照自身發展規劃製定的路線同美國已經長期施行的規則產生衝突時,北京應該如何應付華盛頓的訴求,是直麵挑戰,還是迂回共存,恐怕會是一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回避的問題。
同時,這起維生素C反壟斷案件中,中國企業乃至中國政府部門采取積極應對,在耗時10年的初審中敗訴後仍勇於拿起法律武器堅持上訴,中國商務部更是破天荒站上美國最高法院辯論席,與原先通常置之不理的做法相比,取得長足進步。
同樣,中興、華為近期在麵臨美國製裁和調查時,也與美國有關部門積極溝通、據理力爭。中國企業在國際法務問題上日益成熟的表現,對今後融入當前規則,甚至是參與書寫新規則,都會是有益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