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教主李洪誌把自己視為“神”,在法律麵前他常裝逼擺酷,妄圖將自己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但麵對法律的重錘,他又落荒而逃、醜態百出。瞬間的變臉,是李洪誌要生存的基本技能。在法律麵前,他至少有三張臉,且看它們的不同表情:
第一張臉寫滿“狂妄”
“神仙”李吹捧自創的法輪功“是唯一能救世度人的正法”,“可以高高在上俯視人間的一切,人類社會(當然包括法律)可任其掌控”。他還毫無顧忌地教唆弟子,“法律隻管常人中的事情,這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一個練功人就是超常人了,那你作為一個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來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來衡量了。”如此直露狂妄的表達,無非是想說明——練法輪功的人不是“常人”,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約束範圍。可一旦弟子麵臨法律的追究,“神仙”李一概“愛莫能助”,甚至不承認是自己的弟子,賴得一幹二淨。比如2001年 “1·23”自焚事件發生後,法輪功境外媒體公開聲明,不僅說“天安門自焚”事件與自己無關,還說7個自焚者不是“大法”弟子。
狂妄無比的神仙李
第二張臉寫滿“乞憐”:
李洪誌曾大放“雷詞”,說“有人說,你在國外,能不能保佑我啊?你跑到月球上去,跑到哪去,我都保護得了你。”他還誘騙弟子說,“大法弟子以前在地獄名冊中的名字我都給你們勾銷、叫地獄除名,那裏麵沒有你們的名。”能把“人從地獄除名”的“神仙”李,卻無法把自己的名字從通緝令中除掉。公安部[1999]012號“通緝令”中明文寫著對李洪誌(原名李來)的通緝,這使得李洪誌永遠成為犯罪嫌疑人,成為亡命之徒。這也導致李洪誌經常向他的西方主子搖頭起尾,祈求“支持和幫助”。
搖尾乞憐的神仙李
第三張臉寫滿“無奈”
“神仙”李雖號稱宇宙主佛、蔑視人間法律,但常常喜歡與地球上的常人在法庭上一爭高低,秉著“凡是反對法輪功的就告死他”的無賴思維,號召弟子“惡人先告狀”,卻時時在法律麵前碰壁。據美國“法院新聞網”(Courthousenews.com)9月9日報道,加州聖何塞的美國地區法院法官愛德華·戴維拉(Edward Davila)做出判決,駁回法輪功成員對美國思科公司的訴訟(10月9日凱風網)。10月 15日香港法院 Jeremy·潘法官經過審理後,駁回法輪功人員關於香港食物環境及衛生署(簡稱食環署)執法活動違憲的申請,裁定法輪功人員支付相關訴訟費用(凱風網《香港法輪功濫訴再次以失敗告終》)。李洪誌向弟子們鼓吹的“法律管不了人心”、師父可以“搞定一切、遇難呈祥、打贏官司”的許諾早已淪為笑柄。近年來,法輪功的濫訴官司也是屢吃敗仗。如法輪功以“誹謗罪”起訴加拿大《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官司曆時7年,2008年12月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法輪功第三次上訴,宣告周錦興勝訴。2011年3月,台灣法輪功人員張清溪控告台灣《聯合報》社長胡立台、總編輯羅國俊等人,也被法院駁回。麵對這些,李洪誌隻能“一臉無奈”,挽回不了敗局。
愛哭鼻子的神仙李
從最初的狂妄到驚慌再到無奈,體現了“神仙”李洪誌麵對法律時的心虛和沒有底氣。這3張臉正好揭示了他害怕膽怯、就怕法律動真格、不敢與法律叫板的真麵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