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21年前的今天,1796年3月19日 ,法國實現新聞自由。
孟德斯鳩、盧梭等法國啟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權分立”、“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社會契約論”等國家和人權學說。這些學說通過他們的著作在法國及歐洲其他國家廣泛傳播開來,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
法國新聞法規定:每個公民享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中國憲法也是這麽說的,不過,隻是說說而已,中國人的話不能當真。
在中國所謂“言論自由”,就是百姓隻有讚美和擁護的自由,沒有批評和反對的自由。如果批評和反對不允許,那麽讚美和擁護就是拍馬屁。
在中國,所有媒體必須姓某黨;在美國,憲法不允許政府花納稅人的錢對納稅人進行宣傳。所以,美國沒有中央電視台、中央廣播電台和人民日報。有人會挑戰我,美國之音是怎麽回事?美國之音隻允許對共產主義國家宣傳。許多中國人通過收聽美國之音學英語,但是來到美國後就收不到了。
西方新聞自由之路並非一帆風順。拿破侖時代是法國近代史上新聞自由狀況最黑暗的時期。拿破侖執政後,查封了全部反對派的報刊和獨立黨派的報刊。他設立了一個名為“新聞辦公室”的機構,專門處理報刊出版的日常管理事務。拿破侖有一句名言:“一張報紙可抵三千毛瑟槍。”法國新聞學學術界認為,拿破侖統治時期是近代法國新聞出版業所處環境最為惡劣的時期。
法國新聞自由的確立是以1881年7月29日《新聞自由法》的公布為標誌的。該法承接了《人權宣言》的規定,全麵否定了先前與新聞自由相衝突的所有做法,特別是預先檢查製度。該法還規定,判斷新聞出版活動是否合法應當由法院而非政府來裁決。法國的《新聞自由法》還詳列了事後處罰的規定,對媒體的教唆罪、誹謗罪、妨害公共秩序罪行為予以追懲。
1776年美國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宣稱:“新聞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個民主政權都絕不應妨礙這種自由。”
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說:“如果政府和報紙兩者之間隻能有一個存在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以下內容抄自維基百科)
1931年,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做出有利於媒體的裁決。類似的案例還包括:
• 紐約時報訴聯邦政府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裁定批準《紐約時報》刊登“五角大樓文件”。
• 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法院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道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除非公職人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實惡意,即‘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才構成誹謗。聯邦最高法院的此判例,使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報道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真實惡意”,以及它的確對自己造成了具體的傷害,才能談得上是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