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麽要上街?
2.20華人集會遊行創造了美國華人維權的曆史。有華人為此歡欣鼓舞,說華人終於團結起來了,站起來了;也有華人站在道德製高點上,指責參加集會遊行的人事非不分,上街去支持一個怯懦的、無人性的、無擔當的亂殺無辜的華裔警察。孰是孰非?爭論、辯論、吵架都無妨,並不意味著華人是分裂的一盤散沙。因為人的認知是有差別的,這是正常的現象。人們常說人與人之間最遠的距離,不是物理空間的距離,而是思想意識的距離。自由世界不追求人的思想意識的一致與統一,那是獨裁專製政權苦苦追求的東西。
我出差在邁阿密,也參加了當地的2.20集會遊行。我不知道別的同胞是抱著什麽樣的政治訴求去上街的,我隻知道我為什麽要上街。我的政治訴求就是要求司法公正,所有口號中,我最讚同的是“EQUAL JUSTICE FOR ALL "。那些指責我們的華人同胞,說我們是去支持梁彼得。這裏麵有認知差距,亦或是誤會。從表麵上看,華人上街集會遊行是起因於梁彼得,但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與梁彼得非親非故,也不認同他的所作所為。他因膽怯、緊張致使手槍走火,子彈打到牆上反彈擊中正從樓梯上往下走的無辜的非裔兄弟格利的心髒。當梁彼得得知從自己的配槍射出的子彈擊中了無辜的人後,不是馬上為他施救,即使不會CPR,也沒關係,他可以報告上司,也可以叫救護車,或者叫搭檔幫忙,但是他卻擔心個人是否會被解雇,忙著找子彈殼、與撘檔爭論誰先報告,致別人的生命於不顧,隻想到個人的得失,被陪審員認定漠視生命。從另一方麵來說,即使他做了應該做的事,格利的命也不見得能保住。他也許無力回天,但是不該如此自私自利,給陪審團留下了不重視別人的生命的印象。這是他最大的過錯。他膽小、自私、對別人的生命漠不關心,我們怎麽可能去支持這樣一個同胞呢?我們上街,一是因為他所受到的司法不公,二是因為他與我們同屬華人這個族群。
為什麽說他沒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對待?這是所有華人關注的焦點。隻有把這個問題搞清楚了,才能回答華人上街集會遊行有沒有必要的問題。
這個世界上自私、自利、漠視生命的人多的是,亞裔有,非裔也有,西裔也有,白人也有。我這樣說,一不是為人的過錯找借口,二不是認同人可以這樣做人。千萬不要誤會。普天之下,沒有一個聖潔無暇的聖人。你們那些指責梁彼得的人,也不是什麽正人君子、聖潔之徒。恕我直言,大多數情況下,是假冒偽善之人。《聖經》新約裏有一個故事,眾人要對一個妓女施行石刑,耶穌對他們說:“如果你們認為自己從未犯過罪、有過過錯,你們盡可以用石頭砸她。”結果,眾人都紛紛離開了。耶穌轉身對妓女說:“我也不定你的罪,你今後不要再犯了。”中國古人說得好:“人非聖賢,豈能無過。”人的過錯如果不是觸犯法律的罪惡,可以通過說教或自我完善來改變,不可以用法律來上綱上線,受法律的審判。
現在,再回過頭來看梁彼得一案。梁彼得雖然自私、自利、漠視生命,但是,他決不可能故意射殺一個無辜的人。對於梁的過失和錯誤,NYPD可以懲罰他,也可以解雇他;格利家屬也可以尋求政府賠償、或要求梁個人賠償生命損失。但是,NYPD和警察工會卻拋棄了梁,不讓他在大陪審團麵前作證,卻讓他的白人搭檔蘭道去作證,以交換對他的免於刑事訴訟。NYPD前警察Pandaleo在執勤時勒死埃瑞克·加納,不但沒有受到刑事指控,紐約警察工會主席林奇反而稱讚他是“人們心目中的警察楷模”。梁手槍走火,誤殺了人,不但被起訴,而且被陪審團認定為二級謀殺罪。顯然,梁受到了不公平或區別對待。陪審團有意放大了梁在過失殺人後的自私、自利、漠視生命的行為。
有華人說,梁案不存在司法不公和歧視華人的問題。那我問你,美國曆史上,有沒有歧視過華人?有沒有排華法案?美國政府有沒有為此道過歉?如果你回答都是“是”,說明歧視是客觀存在。如果你回答是“非”,我真的無言以對了。
如果僅僅是認識的問題,倒罷了。有些華人已經走到了大多數華人的對立麵。竟然罵上街的華人,是法盲,是“loser"。二月二十日上街的華人有數十萬,我們都是失敗者,隻有你們那些人是美國的華人精英,成功人士。如果你們是真正的精英,就不會那樣嘲笑你們的同胞。思想認識不同,沒關係,不要相互攻擊、相互謾罵。
所有事件的根源,都是警察警察過度使用暴力,而這個“過度”,在某種程度上被允許。
鎖死加納的那個警官選擇了在大陪審團作證,使大陪審團相信他自己的做法是標準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麽梁警官為什麽沒這麽做,但是肯定不是NYPD阻止他的。否則這個案子法律漏洞太大了,相當於剝奪了梁警官的法律權利。我不相信會發生。
紐約的警察工會,隻有在年滿2年以後,過了probation期後,才能加入。而梁當時隻有18個月,尚未到2年,所以不能加入。所有入職的警察都是一樣。梁並沒有受到歧視。
這個就像很多公司有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期間是沒有保險,帶薪休假也是限製的。
我要說,梁所有的法律權利都沒有得到侵犯。他沒有去大陪審團作證,也是他自己的決定,不存在誰“不讓”他去大陪審團作證的問題。這是他自己的公民權利,沒有受到侵犯。
這個事件上,我認為梁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判誤殺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