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道題考倒北大教授,順便聊一下蔣介石
教授家住得真遠,坐到地鐵終點站還要換乘半小時輕鐵,下了輕鐵再打黑車。他說不用抱怨,我要是不買這房子,如今越來越貴,現在就要住到河北去了。
忙完學生輔導,我們一起走去外麵吃晚飯。一路上我考他,你們北大哪個係畢業人數最多?他仔細想了一下說:是不是法律係?我說不對,是你們曆史係。你看那些路旁擺攤賣畢業證的,如果你要買一個數學係的,攤主會建議說,你如果不知道微積分,最好買曆史係的,反正曆史可以隨便怎麽講。他答: 太精辟了,我怎麽沒有想到哇。
有的人搞不清楚為什麽李嘉誠在大陸賺一萬億沒有人批評,而李小琳賺一萬億就鬧得滿城風雨。老李本是香港首富,而小李子是利用家族權勢發達,根本不是一碼事。不過那些曆史係的假畢業生是區別不了的(我教英文喜歡挑小孩子,最怕那些自學成才的半吊子,發音改不過來)。小李子聰明嗎?聽認識她的人說不怎麽樣,中學數學題不一定得到正確答案。如果讓她今天參加公務員考試,恐怕會名落孫山。
吃飯期間,我又問教授,你們北大怎麽搞的,那個號稱孔夫子後代的粗人也可以當教授?(我心裏當然明白當局為了左右平衡)。他答主要依據看發表文章在一定級別刊物的數量。這就是為什麽論文小偷相當多的原因。我說我考你們曆史係教授近代史隻需要一個題,民國時期每個人不但有名,還有個號,我寫100個號出來,你們把名字填進去,60個及格。比如白崇禧號健生;傅作義號宜生;少川有兩個,老的是唐紹儀,少的是顧維鈞。一試就知道讀過書沒有。他麵有難色。其實他是一位相當不錯的教授,研究古代史的專家。
為什麽我要出這個題?因為北大一個曆史係教授,係(近親結婚)北大曆史博士,將蔣介石翻譯成常凱申,讓人啼笑皆非。一個大學畢業生說得好,以前一切為了考試,不能讀課外書,現在畢業了,還是沒有時間讀其他非專業的書,忙不過來。如今一個博士在人文方麵的修養,甚至還比不上一個民國時期的小學生。不過不要緊,在一個強調學位論文的國度,他們都自我感覺良好,繼續當校長教授誤人子弟。
既然聊到蔣介石,這是一個複雜曆史人物。從一個上海灘的小混混轉變成抗日領袖。人物反差巨大。我佬爺從蔣在上海參加辛亥革命就相識,軍銜比蔣高,生前對蔣評價不高,反而還不如同時代的同誌董必武和朱德,在潘漢年,周小舟地下黨的影響下屢次反蔣。我認為這樣大的改變跟宋美齡關係極大。首先信教改變了蔣。從蔣介石的筆記,看到蔣時時反思自己。49年他失去江山,沒有罵共產黨,而是反思自己哪裏做得不對,比如抗戰勝利後沒有及時開展土改,被共產黨占了先機。(國民黨的土改是贖買政策,需要金錢,而抗戰勝利之後千瘡百孔,政府沒有多餘的錢。而共產黨是無本生意,殺地主就行了。那麽穿鞋的注定輸給打赤腳的)。現代人反思自己的人極少,以為自己永遠是對的,容不下別人的觀點,看看網絡上一些膚淺的謾罵就知道了。不過蔣能有如此氣度實在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以至於數年前一位中共高官在幾位部長和駐美大使的陪同下讀完此處,一言不發走了。早年國民黨大,還可以容共;現在時過境遷,反過來了,中共卻容不下國民黨,可見中共沒有那個雅量。
宋美齡的修養氣質也影響了蔣。她出身於大買辦家庭,又畢業於衛斯理名校。把錢看得很淡,畢竟她家從不缺錢。有的人還不服氣,我說試想換了戲子江青會怎麽樣?她們同樣都是上海灘出來的。毛澤東小時候無法無天,老了他就是天子,他就是法,江青的行為則讓人想起慈禧太後(五十年代胡喬木為了巴結毛,讓江青當中宣部電影處長,隻管兩個人,其中一位還是我親戚,我問過她,為什麽以前你總是恭維江青,現在又罵四人幫?能不能客觀一點,她隻有苦笑,身不由己)。
中蘇交惡之後,蘇聯人建議給蔣提供武器彈藥,甚至基地港口,反攻大陸。蔣斷然拒絕了。他在日記中寫道:絕不做吳三桂,洪承疇。蔣對蘇俄的狼子野心看得很清楚。早年蘇俄不就是趁孫中山需要軍援,強迫孫聯俄容共的嗎。蔣一生持 “漢賊不兩立。”不與中共來往,至於那個曹聚仁,蔣稱之為曹諜,曹奸,根本不見。後來毛發急了,派我們家一位最好的世交章士釗老先生去香港,這是一位雙方都可以接受的人物,可是章實在是太老了,帶著完不成的任務死在香港。可見蔣始終是一位民族主義者。
這使得我想起913事件那晚,為什麽飛機上麵隻有大半箱油,還要外逃蘇聯?然後周命令全國機場熄燈,拿著報話機對著一個高度儀,方向儀失效的飛機大喊(根據是既然飛機油不夠,為什麽還要在天上劃出一個大大的疑問號然後才向北飛去?低飛最耗油),歡迎林彪的飛機在全國任何一個機場降落(沒有燈光那時飛機可以盲降?)。這些情節不是我瞎編,而是中共黨史中這麽說的。林彪在上飛機的時候,有人聽見林說自己是一個民族主義者。(幾年前我請林豆豆吃飯時告訴她說,作為曆史研究者來講,首要的是不管對錯,而是還原真相。為什麽我從來不罵孫中山?因為他還沒有把同誌逼得死無葬身之地。)
1946年國共內戰開始,廖耀湘(我佬爺的侄女婿)將林彪趕到了中蘇邊境,林彪作戰科長也叛變了,林彪幾乎全軍覆沒。後來蔣禁不起美國人的壓力,被迫停戰。給了林彪喘息機會,首先蘇聯人將日本關東軍的武器全部留給林,然後收編了五十萬偽滿洲國軍隊(之前蔣介石沒有“遠見”,準備裁掉),接著殺地主,搞土改(共產黨的無本生意),再召收了50萬人,成為百萬大軍。可是好處不是白給的,蘇聯軍人在東北強奸擼殺,遠遠超過日寇,再將東北的工廠搬的十室九空。十年後原雲南省主席龍雲講了幾句牢騷話,反被打成右派。那時候林彪認賊作父,看見俄國人糟蹋我們的同胞,蹂厲我們的國土,他無動於衷。從曆史上來講他不配當一個民族主義者,而是吳三桂(打長春不擇手段,餓死幾十萬老百姓)。蘇聯為了中蘇之間有一個緩衝國,強迫外蒙古獨立。俄國人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東北內戰期間,一位共軍高官(回憶錄中描繪的那個人特征似林彪)問一位被捉的國軍副軍長,共產黨和國民黨哪個好?哪個會得天下?副軍長答:“國民黨是剝削人民的,共產黨是壓迫人民的,都不好。”高官聽完答案,沉默良久,放他走了。此人後來去了台灣。
我的一本英文曆史書中有幾張照片,49年共軍攻進南京時,天真的美國人留了下來(他們認為中共不是共產黨,隻是小土地改革者,都是被那些民主人士誤導),蘇聯大使跟國民黨飛去廣州。蘇俄需要的是一個分裂的中國,才好從中得利。北極熊始終是一頭重利輕義不可輕信的野獸。
再來談一下蔣的人格缺陷,比如有一次一位軍需少將頂了蔣幾句,結果蔣大怒,用寧波話罵“強辯,”結果那人聽成槍斃,尿了一褲子。蔣受舊式教育,強調威權,相當獨裁。又把雷震等民主人士送進監獄,那些人反對傳位給蔣經國,繼續蔣家王朝。好在蔣經國受的是新式教育,思想活絡,終於開放黨禁報禁,功在社稷,將來在中國曆史上會占重要地位。畢竟時代的車輪永遠向前。
中東國家同時接受美俄兩國援助的不少,埃及就是個例子。
中國古代就知道遠交近攻,蘇聯想向南發展是必然的。黨史裡寫著中共還沒建國就主張外蒙獨立。
軟弱的民族資本家給的錢會有蘇俄帝國主義給的錢多?蘇俄可是又出錢,又出槍、炮,還出軍事教官,張靜江有嗎?你說的又可信性嗎?
曆史就擺在那裏,你非要自欺欺人那是你的事,但是你拿大家都當傻瓜就太不應該了。
蔣就照做了 --- 開始殺共產黨人。
第一次鎮反運動考察(含注釋)黃鍾
951年3月6日和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在六廣門召開公審反革命分子大會
劉少奇《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上的講話》(1951年5月11日)片段
1950年10月,中共發動第一次鎮壓反革命運動(1950年10月至1953年底),主要針對“不拿槍的敵人”。注1這是中共建政的奠基性政治事件。劉少奇在1951年5月11日說過,“鎮壓反革命這樣大的成績的直接的結果是造成了各種工作的順利條件”。注2
鎮反與黨的領導
據《羅瑞卿傳》記載:1950年8、9月間,李克農轉告羅瑞卿,有一次毛澤東同李談話,對公安部不向他寫報告很不滿意。羅瑞卿聽後立即去見毛澤東。毛澤東問他:“為什麽不給我寫報告?”羅瑞卿解釋說:“寫了報告了。”毛嚴厲地說:“寫了,拿我的收條來。”羅立即說明,已報總理轉呈主席了。後來周恩來知道了此事,去向毛澤東報告:“公安部的一些報告,壓在我那裏,未及時呈送主席。”為羅分擔了責任。毛澤東知道後,又對羅說:“報告今後要直接送給我。現在你那裏有一些什麽文件,可以送給我看看。”羅立即將經濟保衛工作會議文件呈送給毛澤東。羅瑞卿主持起草的這一文件有幾處述及黨的領導,曾被一位較負責的同誌刪去。9月27日,毛澤東在這一文件上批示:“……凡將黨的領導作用刪去而改為籠統字眼或改為單純行政領導的地方,原稿是對的,刪改是不對的,均應恢複原稿。保衛工作必須特別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並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否則是危險的。”注3在“實際上”三個字的下麵,毛澤東加了著重號。注41950年10月9日,毛澤東對羅瑞卿提出的“殺一批、關一批、管一批”表示讚成,並說“我們要把房子打掃幹淨”。10月10日,中共中央下發由彭真、羅瑞卿等人起草,經毛澤東審閱的注5《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即“雙十指示”。它要求“必須采取步驟”克服“寬大無邊”這種“右的偏向”;“各級黨委對於已經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應即領導與督促主管部門”,“分別地加以處理”;“當殺者應即判處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加以改造”。注6為了傳達和布置執行“雙十指示”,公安部於10月16日至10月21日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注7羅瑞卿在19日的會上專門談了“黨委領導問題”,傳達了毛的批示:毛主席明確指示:“保衛工作必須特別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並在實際上受黨委直接領導,否則是危險的。”公安部既是國家政權的一個部門,又是黨的鋤奸保衛政策的執行者,是黨領導的一個工作機關。公安部就是社會部,公安部門既是政府的,又是黨委的。公安部門不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不接受黨委的領導是危險的。注810月26日,羅瑞卿給毛澤東並中共中央關於全國公安會議的報告又提出,公安部門是黨的執行“鎮壓反革命活動,肅清反革命殘餘”“這一任務的工作部門”;必須強調“各級黨委的實際領導和取得全黨的支持”;“公安部門的同誌必須積極主動地善於取得黨委的領導,並隨時向黨委報告工作取得指示”。注928日,中共中央轉發了這個報告,要求“督促有關各方切實地加以實行”。注10該報告認為,“右的偏向”表現之一,就是“重罪輕判遲判,鎮壓不及時”。注11比如石家莊對“匪特首要王鈞,拖延至三年之久,最近始判死刑”;注12“西安土匪拒捕打死我郵差,西安法院認為係‘自衛’,不判死罪”。注13這份報告還說,“判決批準手續繁多,華東說最快兩三個月,慢的兩年三年。法院不健全,舊司法人員中有濃厚的舊法律觀點,不少的公安幹部則有送法院即了事的錯誤想法,對於結案與判決缺乏堅持與負責到底的態度”注14,並提出,“為使處理反革命案件手續簡化,鎮壓及時,不出亂子,擬與最高法院商定一個改進辦法,發一指示”。注151950年11月3日,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命令“各級人民司法機關……應組織力量,加速案件審理的期限,堅決革除國民黨法院所遺留的形式主義和因循拖延的作風”。注16即便如此放開手腳,也還有人手問題。按照“雙十指示”,“目前法院工作應以處理反革命案件為重點”。注17可是司法部部長史良1952年8月13日的一份報告說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幹部共約二萬八千人,其中有舊司法人員約六千名,約占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二,他們大部分充任審判工作”。注18據此可以推斷,在“雙十指示”發布之際,單純從人手講,法院也難以適應鎮反運動之所需。因此,鎮反就得相當程度上繞開法院,不能隻由法院判處反革命分子。“雙十指示”要求,反革命案件的審判“仍由人民法院或軍管會軍法處負責”。注191952年6月27日公布的《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又規定,“對反革命分子管製之批準權,除法庭依法判決者外,均屬縣市以上之公安機關”。注20從流程上來看,鎮反運動,就是在中共各級黨委領導下,各相關軍政機關分工合作,一條龍似的流水快捷作業,鎮壓其認為的“反革命分子”。比如,1950年11月28日,中共皖北區黨委印發的《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就規定,“為簡化手續,公安局審訊科作為法院駐公安局的審判機關,公安機關逮捕的反革命案犯,由審訊科、審訊股作出結論,即交同級裁判委員會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分別呈上級核準”,“對緊急案犯,可用電報上報,隻列主要罪行事實,事後補報詳細材料備查,以收及時鎮壓之效”。注21而“雙十指示”則從全局的層麵,決定了執行中共鎮反政策公檢法是一家:“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各級黨委應加強自己對於它們的領導,並適當地充實其幹部。”注22可以說,整個鎮反運動的關鍵,在於毛澤東,在於中共各級黨委。這既包括下達普遍適用的各種鎮反指示,也包括決定具體的反革命分子的生死。比如,按照“雙十指示”,“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準,其中如有特別重要分子則須報告中央批準。”注23中共中央中南局書記、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鄧子恢,就曾親自審批處決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名單。注24可以說,鎮反實質上是在黨的高度集中領導下進行的。
鎮反運動中的數字
(一)鎮反中全國捕、殺、關、管的總數對於鎮反運動中殺、關、管的總數,說法不一,而官方編纂公開出版的黨史國史書,一般是予以回避的。注25即使是有些官方內部出版物,也是用逮捕了“×名”,處決了“×名”,投入勞改“×名”,管製“×名”模糊過去。注26不過,毛澤東1956年4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說過,“要肯定過去殺、關、管二三百萬是非常必要的,沒有這一手不行”。注27次年2月27日在最高國務會議上又講,“在五○年,五一年,五二年殺了七十萬”,“從那以後大概殺了七萬多。不到八萬。去年起就根本不殺了,隻殺少數個別的人了”。注28依毛此說,從1950年至1955年,處決了78萬左右反革命分子,其中第一次鎮反運動超過70萬。公安部副部長徐子榮1954年1月的一份報告也提到,鎮反運動以來,全國“共殺反革命分子712000餘名,關了1290000餘名,先後管製了1200000名”。注29三項合計3202000餘名。注30在鎮反運動中,處決的“首惡分子”,占逮捕總數的21%。注31若以處決數為71.2萬人算,則被捕數超過339萬人。此外,死於獄中和自殺的被捕者,也數以萬計。注32整個西南地區,據1952年7月西南公安部的一份報告,病死、自殺者就約25000人。注33(二)主要不是由人民法院判處“殺、關、管”對於這次空前的政治運動,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助教黃守禮在1957年整風中說,“鎮反殺七十七萬人太多了,曆史上沒有殺這麽多人的”。注34鎮反中的“殺、關、管”,大部分也不是經由人民法院判決。因為據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1950年,判決在本年發生效力的反革命分子為18845人注35,1951年至1953年,被判反革命罪者,分別為23562注36、170502注37、124239人注38。而自1950年至1953年,處刑5年以上至死刑的,分別為7661注39、16006注40、96059注41、70199人注42。僅上述數字,就直觀地反映了當時中共主政者的魄力。1950年10月18日,劉少奇在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上說,“反革命是可以殺幹淨的”。注43在他看來,“不辦就不要辦,一辦就辦得你很痛,不痛不癢又得罪了人,就劃不來。殺一儆百,一百人殺一個,這一個是必須殺的很需要,當然我們不是搞算術,但是一百個地主,一個都不殺就要犯錯誤”。注44(三)“雙十指示”的發布超乎一些人的想象不過,“雙十指示”的發布,即使在中共黨內,也還是超乎一些人的想象,而不僅僅是毛澤東1956年4月25日在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所說的“民主黨派與我們有分歧意見”。注45黃克誠在自述中就說道:湖南有個別同誌仍遲疑不決,不相信中央有這個決定。湘西的負責人周赤萍就是這樣。我到湘西去督促他鎮反,對他說:湖南反革命最多的地方就是湘西,開殺戒的命令是中央決定的;根據湘西情況,我估計總得殺掉相當數量的反革命,才能控製住局麵。你下決心幹吧!周赤萍聽說要殺人,顧慮更大了。他親自跑到武漢中南局,找到鄧子恢問這事,經鄧子恢證實以後,才相信確實是中央的決定。注46不僅如此,一些地方黨政幹部還對開殺戒心存顧慮。1950年12月7日,黃克誠在《關於湖南工作的綜合報告》中說:“中央精神向縣區傳達後,無論黨、政府、公安部門老幹部均有極大顧慮,認為會發展到亂來,將來又要整風,‘左右都是你們上麵來的,都說得頭頭是道,但將來整風我們下麵受不了’,頗有抵抗,經過說服,大致無問題。”注47在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之後,據劉複之的說法,雖然“處決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但是,因為不少領導人員對毛主席堅決、徹底鎮壓反革命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未能堅決鎮壓”,“放不開手,以致鎮反運動開始了兩個多月,還沒有把群眾發動起來”。注48於是,“羅瑞卿傳達:毛主席對鎮反鬥爭的發展表示不滿意。毛主席說,鎮壓反革命,就是要放手捕一批、殺一批……他批評某些領導幹部在殺人問題上優柔寡斷、姑息養奸。”注49並且“毛主席采取了非同尋常的措施迅速扭轉了局勢”。注50(四)鎮反高潮中的捕殺之勢局勢扭轉之後的鎮反高潮中,捕殺之勢,有如雷霆。比如,1951年3月13日,重慶市一次逮捕了4000餘名反革命分子。注514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第一書記陳毅“指示對全市反革命分子實施一次突擊搜捕,並親自在深夜乘吉普車來回巡視。這一夜逮捕了10058人”。注52對這種獨特的搜捕方式,毛澤東1951年4月10日在《關於鎮反工作中兩個突出經驗的通報》中提到,“有計劃有準備地大規模地在同一時間內搜捕大批反革命分子”,“是一種搜捕社會反革命的有效的不可少的步驟”,注53並說“請你們注意照辦”。注54《黃克誠自述》裏提及湖南鎮反,“真正動手開殺戒,不過二十天左右,殺的數字已超過估計甚多”。注55劉少奇在第三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也說:“殺人沒有殺開的時候,幾個月幾年都殺不了人;一開殺了呢,幾天就幾千人頭落地。川東聽說殺人權要在4月15號開始收到區黨委之前,幾天就殺了六千。殺開了要收,有時就連電話都打不及了。”注56(五)毛澤東親自規定鎮反數字第一次鎮反,也正如劉少奇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上所說,“是毛主席親自領導之下做的”。注57著名的“雙十指示”,就是毛澤東讓彭真等人起草,並經毛審閱後發出的。注581951年1月17日,毛發出《關於對反革命分子必須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的電報》,提出了“要大殺幾批”,“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注59時任中央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的劉複之日後說,此批示“對全國範圍內的鎮反運動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從這時開始,鎮反運動才真正進入高潮”。注60在鎮反運動中,據不完全統計,毛親筆撰批的書麵指示和批示,就有142次。注61《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基本上是毛從頭到尾寫的;《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他修改了3次;《第五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亦經毛審閱修改。注62而毛“親自領導”的一個方法,就是限期規定鎮壓數字。比如,1951年1月21日毛給上海市委的電報說,“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在今年一年內,恐怕需要處決一二千人”,“南京方麵,請華東局指導該市市委好好布置偵捕審訊,爭取在春季處決一二百個最重要的反動分子”;注631月22日又電告中共華南分局廣東方麵負責人,“你們已經殺了三千七百多,這很好,再殺三四千人”,“今年可以殺八九千人為目標”。注642月份,根據他的建議,中共中央專門開會討論處決比例問題,“決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殺此數的一半,看情形再做決定”。注655月,《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提出“在處決反革命問題上,鄉村已達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區為千分之零點五)、城市已達人口千分之零點五者,應即停止大批地殺人”注66,而“有些城市鎮壓得還很不夠……仍需大殺幾批,並爭取在七月底以前,殺掉預計數字的三分之二”。其中的“很”與“七月”三字,係毛澤東親自修改。注67《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則要求,“一切捕、殺反革命尚不徹底的地區,特別是那些根本沒有觸動的地區,從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五二年四月三十日止的六個月內”,應“有計劃地把一切應該捕、必須捕、但現在尚未捕的反革命分子逮捕起來,把一切應該殺、必須殺、但現在尚未殺的反革命分子堅決殺掉”。注68殺反革命的指標、比例,可以隨時變化。1951年4月30日,毛澤東在一則批語中說:“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二百萬,已捕及將捕人犯一萬,已殺七百,擬再殺七百左右,共殺一千四百左右就夠了。”注69才過半個月,《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又說:“在城市中殺反革命,一般應低於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點五為適宜。例如北京二百萬人口,已殺六百多,準備再殺三百多,共殺一千人左右也就夠了。”注70規定比例不隻限於處決。對於“一般反革命分子”的管製,《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規定,“在半老區和新區的農村中一般以不超過當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三為適宜,在老區和城市中一般以不超過當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二為適宜。”注71(六)各地對鎮反數字的貫徹落實毛主席和黨中央定了殺人比例,各地方自然也需定一定比例才能落實得了。從毛澤東的電文中,也可以看出各地提出鎮反數字的情形。1951年4月20日,毛澤東致電各中央局書記時說:雖然2月中央會議決定先規定殺人數以人口千分之零點五為準,但“現在西南已達千分之一,中南和華東的某些省區亦達到千分之一,個別地方且已超過。一般地看來,華東、中南、西南三大區似乎均須超過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決問題。但是,超過太多似乎不妥。柳州專區要求殺千分之五,顯然是錯誤的。貴州省委要求殺千分之三,我也感覺多了。我有這樣一種想法,即可以超過千分之一,但不要超過得太多,不要規定一般以千分之二為標準……例如西南區準備再殺的六萬人,殺掉三萬左右以平民憤,而將其餘的三萬人左右各省區負責分批集中生產……如果以人口千分之點五計算,西南、中南、華東三區就有十五萬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產力。貴州省認為不殺千分之三就不符合準和狠的原則,我倒覺得按貴州人口一千萬已殺一萬三,省委要求再殺二萬二千至二萬五千,我們可以允許他們再殺一萬多一點,留下一萬多不殺,已經超過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貴州這樣的特殊情況辦事,已經算得準和狠了”。注721951年5月11日,劉少奇在第三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也說:“全國已經殺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很多地方已經殺到人口的千分之一,有些地方超過了,有些地方還不夠,但總的數字已經到了全國人口的千分之一。同時,沒有土改的地區還要殺一點,一些鎮壓不夠的地方,還要殺一批或幾批,以後停止大殺,也還要零零碎碎地小殺,數目字就不會少,估計要超過千分之一。”注73“我們現在的方針是把它收一下,要逐漸收緊,再不能這樣繼續地殺,當然,有些還沒有殺夠的地方還是要殺夠,這個大體上已經有了保證,也不必著急了。問題是可能有很多地方一下收不起來,說千分之一解決不了問題,要殺千分之二、三,甚至要千分之五,如果這樣下去就沒有底了”。注74有些地方為了多殺,還對毛主席、黨中央所定的數字,在文件中表示了不同意見。據中共貴築縣委書記陳達之1951年6月12日給毛主席匯報鎮壓反革命情況的信,被處死者占全縣總人口比例,已達千分之二點四。可他信中還說: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把鎮壓處死刑的數字硬性的規定(不超過千分之一),六至九月一般停止殺人清理積案,不大妥當”,全縣還有131人“是應當判處死刑的”。注75他還想再殺千分之零點六。就整個貴州省而言,蘇振華在1951年6月2日的一次報告中說,“解放以來重要反革命分子殺掉二九○○三人,戰場打死一一六三七人,關押[起]五二一○八人、我們是做到了‘大捉幾批,大殺幾批’,首要反革命分子該殺的多數殺掉了”注76,“貴州殺人數字已超過中央規定一倍”。注771951年,貴州省總人口數為1444.7萬人注78,殺掉29003人,就是總人口數的2‰。可是一年半後,1952年12月26日《貴州省第一次公安會議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說:“自解放到二月底……已處決反革命分子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三人(去年八月前隻殺五百人)”注79,並且提出:“根據準、狠、穩、事實求是殺人原則,但又規定大體殺千分之一,我們執行經驗感覺有些矛盾,如大體隻殺千分之一,即不能達到準、狠的要求,我們幾個土改試驗區經驗,從剿匪、反霸、減租、退押到完成土改,每鄉須三十人左右(千分之三)該殺的人才能殺完。因此根據貴州情況,我們意見從現在起到完成土改全省還要殺二萬二千至二萬五千人,如按這計劃就超過了千分之一的比例,因數目太大,我們不敢做決定,但按貴州實際情況,我們感覺殺千分之一是不能達到準、狠、穩的原則的……對這些反革命分子,我們意見要堅決處理。但二萬多人不是要求一次殺,而是一個預定計劃分期,分批,分地,有步驟的殺,三月底前一工作暫告一段落,省開黨代會,準備土改各地領導春耕,處決反革命亦隨此暫停一下,待土改開始後再殺一批,如此領導上好掌握,否則隻強調準、狠、穩、實事求是是沒有一個預定目標,很難掌握。”注80(七)羅瑞卿對鎮反的兩個說法在鎮反中定比例、下指標,這種做法在中國曆史上獨樹一幟。1958年7月31日,羅瑞卿在第九次全國公安會議上還專門說到這個問題:“過去肅反應不應當訂計劃,規定數目字?有人認為不應當訂計劃,尤其不應當規定數目字,認為規定數目字,就勢必要犯‘左’的擴大化的錯誤。我們曆來認為,而且實踐已經屢次證明,肅反必須訂計劃,規定數目字。這是一個成功的經驗,是毛主席領導方法中的一個重要方法。”注81至於在那樣一個人才匱乏的年代,對於鎮反中捕殺知識分子是否可惜的問題,官方也有其解釋。1951年4月4日,羅瑞卿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幹部大會上就說:“我們的國家是寶貴知識寶貴技術的;但惟獨不寶貴堅決反革命分子的所謂知識與技術。不能把團結技術人員與鎮壓反革命混淆起來。”“如果有點能力有點知識有點技術的堅決反革命我們都不殺,不辦,那麽反革命分子隻要學點技術就可以取得了保護,就可以放肆破壞了,這樣豈不是幫助和鼓勵了反革命麽?我們不能因為有技術就把反革命保護起來,這樣作就有可能中反革命的奸計。”注82
鎮反的若幹問題
鎮反運動的方式方法,比如操控運動“群眾”來鎮反、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製造一邊倒的輿論氛圍等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曆史進程中,影響深遠。(一)鎮反運動是根據中共中央的黨內秘密文件發起,並由一係列黨內秘密文件所指導和推動,黨內文件就是最有權威的刑事立法,而被視為反革命分子的人,往往就是根據他們無從得知、無由得見的秘密文件而被殺、關、管、放。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鎮反運動,是黨在法上、黨在國上的全國性演練和強化。據不完全的統計,自1950年10月至1951年10月,即在鎮反運動第一階段,中共中央對鎮反就做了179次書麵指示和批示。注83毛澤東給中共黨內的那些類似指示必須處決多少人注84或“大殺幾批”注85的文稿,當時黨外難得與聞。195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在鎮壓反革命中處理涉及民主黨派、民主人士、愛國分子問題的指示》,“發到縣委及軍隊的師黨委為止”。注86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轉發《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的通知也直接規定:“這個決議和本電必須轉發給地委一級和軍黨委一級為止,這是機密文件,不得遺失”。注87而“死緩”這一著名措施,則是來自毛澤東1951年5月8日起草的《中共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二)鎮反具有高度的策略性和靈活性,因時、因地、因人、因民族、因地位、因黨派等等而異。1.鎮反力度,因時而異。1949年4月25日,毛澤東、朱德簽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宣布,“除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國民黨中央、省、市、縣各級政府的大小官員,‘國大’代表,立法、監察委員,參議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注88到了1950年10月18日,劉少奇在第二次全國公安會議上則說:“革命沒有勝利之前與勝利之後,反革命有根本的不同。勝利之前的反革命應該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革命勝利以後的反革命,一律要辦。”注89而且“勝利之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不管什麽人,工人階級也好,農民也好,什麽黨也好,特務、地主也好,都要辦”。注902.發動鎮反運動的策略因素。1949年10月27日,朱德在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上說:“毛主席講:寬大到管飯,既不要他死,又管他飯,這樣是好改造的。一個不殺,對於實在壞的,殺他個把子,宣傳宣傳是可以的。”注91還不滿一年,中共中央就出台“雙十指示”要糾正“寬大無邊”的“右傾偏向”了。毛澤東對羅瑞卿有個解釋:“你們不要浪費了這個時機,鎮壓反革命恐怕隻有這一次,以後就不會有了。千載難逢,你們要好好運用這個資本,不盡是為了殺幾個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為了發動群眾。”注92隨後劉少奇也講過:“抗美援朝很有好處,使我們的很多事情都好辦(如搞土改,訂愛國公約,搞生產競賽、鎮反等)。因為抗美援朝的鑼鼓響起來,響得很厲害,土改的鑼鼓、鎮反的鑼鼓就不大聽見了,就好搞了。如果沒有抗美援朝的鑼鼓響得那麽厲害,那麽土改(和鎮反)的鑼鼓就不得了了。這裏打死一個地主,那裏也打了一個,到處鬧”,“很多事情不好辦”。注93此外,毛澤東在《關於對反革命分子必須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的電報》中也說過:“現當反美、土改兩個高潮的時機,請你們抓緊此事,善為處理。”注943.鎮壓反革命,視地位不同區別對待。“雙十指示”規定,“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準,其中如有特別重要分子則須報告中央批準。”注95這就意味著,有些人的生死要直接由毛澤東等人決定。1951年2月27日,黃克誠在中共湖南省委擴大會議上也說:“對工商界、民主人士、教育界中的反革命分子進行鎮壓要持更慎重態度,有些應報告中央批準,有些要報告省委批準”。注96同年1月8日毛澤東就加寫了一段對陳渠珍一案的處理意見:“陳渠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員,對他的處理應取慎重態度,不要輕率處理致使我們陷入被動。”注97這個指示饒了陳渠珍,而他的許多部屬,卻難逃一死。同樣地,一些被中共視為“戰犯”的人,如“則是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者”注98的程潛、傅作義、杜聿明等,未遭逮捕或處死,而這些“戰犯”過去的一些手下,則被殺掉。莫雄曾任韶關行政督察專員兼清剿司令,其舊部和朋友有的被逮捕鎮壓,他去找葉劍英申訴。葉對他說:“各有各的賬,莫大哥,你不要管了。把你的羽毛剪掉了,你就飛不了了。”注994.因民族不同而政策有別。比如,對於“雙十指示”,羅瑞卿1950年10月給毛澤東並中共中央關於全國公安會議的報告中說:“少數民族眾多的地區,一般地不實行中央這一指示,而仍采取培養民族幹部、調查研究、穩步前進的方針。混在少數民族中的反革命取得證據後,也要懲辦——但須謹慎,避免牽涉民族糾紛,方式上注意通過少數民族群眾自己的自覺和自願。”注100同年11月10日中共貴州省委製定的《關於鎮壓反革命分子的計劃》也強調,“少數民族地區的鎮壓反革命運動,執行中央製定的‘穩慎緩進’方針,五大任務中,這些地方隻清匪,不反霸”。注1011952年10月,《第五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又提出“采取謹慎穩進的方針,除經大行政區批準,取得少數民族同意追捕少數外區潛藏的反革命分子外,一律不發動鎮反運動”。注102
貴州省第一次公安會議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1952年12月26日)片段
5.鎮壓政策城鄉有別。比如,對於殺反革命的數字,《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說:“在農村中,一般應不超過人口的千分之一。特殊情況必須超過者,須經中央局批準,並報中央備案,但亦不應超過太多”;“在城市中殺反革命,一般應低於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點五為適宜”。注103並且職業不同,也會處決比例有別:“特別是對於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係統內,在人民解放軍係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內清出來的應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處決十分之一二為原則,其餘十分之八九均應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注1046.視統戰需要區別對待。《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中處理涉及民主黨派民主人士愛國分子問題的指示》稱:“各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中一切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應靠偵察工作取得證據的辦法來解決,而不用登記特務的辦法來解決”;注105“關於民主黨派人物或其他民主人士之家屬親友中之反革命分子,原則上應依法處理……如屬罪惡不大,群眾對之意見不多而民主黨派負責人或民主人士又向我說情者,則可主動送點人情,處理從寬”;“屬於民主黨派的一般黨員,應經地委批準;屬於一縣知名之士,應經省委批準;屬於或牽涉民主黨派中省級負責幹部與在一個省區內知名之民主人士,應經中央局批準;屬於或牽涉民主黨派中央委員及高級負責幹部或社會上有地位與影響較大者,必須請示中央批準”。注106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又指示:“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注1076月3日,毛澤東給羅瑞卿批示:“凡關涉重要民主人士及其戚友的案件,隻收集材料,不忙處理。”注1086月4日,《中共中央關於在土改和鎮反中對高級民主人士家屬照顧和寬大處理的規定》說:“現在有些非黨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委員和其他方麵的高級民主人士,因為他們的家屬或戚友在土改和鎮反中被殺、被捕、被‘掃地出門’或被沒收了城市的若幹財產,已引起極大的不安和不滿,對於統一戰線已發生了極壞的影響。”注109對“高級民主人士”的家屬——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和妻室,“非有十分必要”,“他們縱有若幹劣跡,應盡可能勸其向群眾低頭認錯求得了結,而不加逮捕,其應逮捕處刑者,亦應從寬處理”;注110“今後凡正副省主席和正副市長級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員中的民主人士及各民主黨派的中央委員和起義將領的家屬”,“依法必須逮捕治罪時,應由各中央局批準並報中央備案,如判處死刑時,必須先報中央批準後方得執行。省以下縣以上各級政府重要民主人士之家屬必須判死刑時,應由省委決定,報請中央局備案後方得執行”。注111羅瑞卿《關於九年鬥爭總結的幾個問題》(1958年7月31日)片段
7.捕殺審批手續因時而異。“雙十指示”規定,“在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準,其中如有特別重要分子則須報告中央批準”。注1121950年12月,皖南、皖北區黨委將反革命犯處以死刑的批準權下放至中共地委委員,批準捕人權下放至縣委委員。注113及至次年2月,對1951年2月5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報告“批準殺人權一律在省上”,毛澤東批示:“其判死刑者則經專署批準”注114即可。4月2日,毛的一則批示還在說“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手裏”。注115到了5月7日,毛寫的一則中共中央的批語又說:“茲定於六月一日起全國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離省遠者由省級派代表前往辦理。”注116緊接著,《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又重申了這一捕人殺人權限。注117而實際執行的捕殺審批手續,又與黨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也未盡一致。安徽省桐城縣將16名擬處死刑犯報地委審批,地委批示“繼續補查”,可是桐城公安局沒看批文就認為已批死刑,把他們處決了。注118霍山縣則將未獲批準死刑的5名反革命犯處決。注119甚至中共邕寧縣委組織部部長個人就批殺了226人。注120中共貴州省委書記、貴州軍區政委蘇振華在1951年6月2日的一次報告中說:“批準殺人權,省委規定是地委書記、司令員、專員組織的三人小組討論批準殺人,而到運動的中期地委執行的結果是地委委員都能批準殺人,形成亂批不能控製殺人數目。”注121他6月1日還說到,在貴州“無組織無紀律現象亦已發生,未經批準處決犯人達三十七人”。注122《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也提到,“有少數地區……甚至將捕殺權限錯誤地交給了區鄉”。注123(三)摒棄“舊法觀念”搞鎮反1.摒棄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事實上,鎮反主要是根據中共文件捕、殺、關、管、放。比如,“雙十指示”說:對反革命分子“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加以鎮壓”注124,但是《懲治反革命條例》直到1951年2月21日才公布施行,而此前4個月中已有數以萬計反革命被處決注125。2.確立了類推製度。《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經本條例規定者,得比照本條例類似之罪判處”。注126司法部部長史良1951年2月24日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說,對於《懲治反革命條例》,“萬勿機械的執行,如遇條例上未盡規定的反革命行為,應按該條例第十六條辦理”,“務期對於一切反革命活動給予堅決鎮壓”。注127這意味著,新政權織就的法網無漏,若有需要,橫豎都能給人治罪。3.確立了溯及既往原則。《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注128中央人民政府法製委員會委員李光燦等人在《學習》雜誌1952年第7期發表文章說:“國民黨六法的零件,是否可用呢?根據最近揭發的材料,有些人民法院在兩年多來,已經偷偷用了一些!其中之一是國民黨刑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用之於鎮壓反革命活動上,其結果是寬縱了敵人,危害了人民”。注1294.實行一事複判。中共皖北區黨委1950年11月28日印發《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提出“過去判決量刑過輕的個別罪大惡極分子,應該發動群眾檢舉複判”。注1301951年2月9日,中共中央華北局在一份報告中提出,“該殺而輕判或錯釋了的反革命分子,可以翻案複判”,次日毛澤東草擬的中共中央複電稱,“同意你們的計劃和辦法,望堅決執行之”。注131史良也說:“對已決罪犯,如果在判決上有重大錯誤,經檢舉機關控告,群眾不滿或自己發覺者,均應根據《懲治反革命條例》重審改判,不得將錯就錯。”注1325.反革命分子的辯護權沒有保障。辯護權沒有保障涉及諸多方麵,單從律師製度來說,1950年12月21日《司法部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中說:“舊律師製度已依共同綱領第十七條廢止,若舊律師仍有非法活動,對於法院威信及人民利益均有危害,應予取締”,“以後對於一切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應嚴予審查”。注1336.剝奪了被判死刑和徒刑的反革命分子的上訴權。1950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組織通則》規定,“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對匪特反革命分子之死刑的判決”,“不得上訴”。注1347月23日,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稱:“判決死刑者均不得上訴”。注135後來,反革命分子被判處徒刑也不得上訴。195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發布《關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的指示》。注1367.剝奪了反革命分子的言論自由等權利。《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得剝奪其政治權利”注137。就連被公安機關宣布管製的反革命分子,依照1952年《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也會被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參加人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享有人民榮譽之權”。注138剝權涵蓋如此寬泛,等於是一旦被視為有罪,就連訴諸媒體為自己陳情申冤都難乎其難。此外,依據《懲治反革命條例》,“犯本條例之罪者”,“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注1398.取消了“政治犯”的稱謂。195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通知:“今後對凡以反革命為目的的一切罪犯,應一律以反革命犯稱之,不得援用政治犯名稱。”注1409.鼓勵政治告發。《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對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發、密告之權”。注141河北省從1950年11月至次年8月,有26萬多人檢舉反革命分子,檢舉出了反革命分子25000多名;注142而遼東、遼西兩省和沈陽、大連、鞍山、撫順、本溪五市,截至1951年底,有500萬人次參加了檢舉揭發。注14310.反革命犯罪沒有“已遂”與“未遂”之分。史良說,“更有所謂‘未遂’論,即對於反革命活動還大談其‘已遂與未遂’”,“顯然,這是把普通刑事犯與反革命犯的既遂未遂混為一談”。注14411.反革命分子沒有正當防衛權。前文引述過“右的偏向”的一個例證,就是“西安土匪拒捕打死我郵差,西安法院認為係‘自衛’,不判死罪”。注145史良則批判“有些幹部思想中尚存在‘六法觀點’,常常對重要反革命案件判得輕。其理由有……‘雖係匪特殺人,但係出於自衛’等等”,公開說“有的把反革命犯的拒捕殺人,視為可原諒的自衛行為稱為‘正當防衛’更是毫無立場”。注14612.捕殺反革命分子由中共黨委審批。比如前文引用過的毛澤東的一則批示就說“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手裏”。注14713.奉行有罪推定。一些稱謂就直觀地體現了這一點。比如,被視為反革命分子的人一旦被捕,未經判決就稱之為“案犯”注148“緊急案犯”注149“已捕及將捕人犯”注150“現行犯”注151“審判反革命罪犯”注152“在押未決人犯”注153“犯人”注154等。14.對反革命分子的鎮壓采用“快捷方式”。1951年1月28日,劉少奇為發布《懲治反革命條例》給毛澤東的信中說:“審判反革命罪犯仍以照現在辦法歸各地軍事法庭為好,有些地方無軍事法庭組織者,可立即組織起來,故人民革命法庭可以不組織,亦很難組織起來,組織起來後審判案件也很麻煩,各地一下轉不過來,不能應付目前情況,故以軍事法庭審判來得簡單有力。是否如此?請裁決!”注155結果是,《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在軍事管製時期內由各地軍事司令部、軍事管製委員會或剿匪指揮機關所組織之軍事法庭依照本條例審判之。”注156此外,設立特別法庭對付反革命分子。《人民法庭組織通則》規定,有權判決被告死刑的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是縣(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別法庭”,其任務就是懲治“惡霸、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及違抗土改法令的罪犯”。在湖南,1953年8月土改、鎮反運動一結束,就撤銷了各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注157在遼寧地區,“為了縮短時間,公安、司法、檢察三機關聯合辦公”。注158
注釋:
注1 1949年3月5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中說:“……在拿槍的敵人被消滅以後,不拿槍的敵人仍然存在,他們必然地要和我們作拚死的鬥爭,我們決不可以輕視這些敵人。如果我們現在不是這樣地提出問題和認識問題,我們就要犯極大的錯誤。”[《毛澤東選集》(合訂一卷本),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士出版社1967年翻印本,第1365頁]1949年3月13日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重複了毛澤東這段話(有兩個字不同):“在拿槍的敵人被消滅以後,不拿槍的敵人依然存在,他們必然地要和我們作拚死的鬥爭,我們決不可以輕視這些敵人。如果我們現在不去這樣地提出問題和認識問題,我們就要犯極大的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2~3頁)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出“雙十指示”。鄧子恢“立即進行部署貫徹”。“他諄諄開導大家,反革命分子多是不拿槍的敵人,在農村是惡霸、土匪、特務三位一體,在城市是封建把頭、反動幫會頭子、特務三位一體,要用鎮壓反革命的方式來消滅這些不拿槍的敵人,這是武裝鬥爭結束後對敵鬥爭的主要方式”。(《鄧子恢傳》,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頁)。
注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7頁。
注3 黃瑤、張明哲等《羅瑞卿傳》,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264頁。
注4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一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535頁。
注5 黃瑤、張明哲等《羅瑞卿傳》,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頁,說“毛隻字未改,指示於當日下放全黨執行”。與《彭真年譜》不同。年譜為淩晨1點,是毛修改後發出的。
注6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7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建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頁。
注8 公安部《羅瑞卿論人民公安工作》編輯組編《羅瑞卿論人民公安工作》,群眾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頁。
注9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8頁。
注10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20頁。
注11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6頁。
注12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6~207頁。
注13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7頁。
注14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7頁。
注15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8頁。
注16 《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曆史文件匯編》(1950—198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頁。
注17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18 《司法部關於徹底改造和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曆史文件匯編》(1950—198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頁。
注19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20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203頁。
注21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7頁。
注22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6頁。
注23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24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83頁。
注25 比如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曆史》第二卷(1949—1979)上冊中“鎮壓反革命運動”這一小節(第46~50頁),就沒有提殺、關、管的總數。
注26 公安部公安史史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建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頁。
注27 《毛澤東思想萬歲》,1967年9月版,第291頁。
注28 《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講話稿)》(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學習文選》1967年版,第198頁。
注29 《徐子榮關於鎮反以來幾項主要數字的統計報告》(1954年1月14日),轉引自楊奎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頁。
注30 在鎮反運動期間,管製並非必須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即可決定,因此被管製的人不見得就是被逮捕的人。見1952年6月27日經政務院批準、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的《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注31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58頁。
注32 未見官方公布的總數。海外的估計,比如費正清和麥克法誇爾主編的《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認為鎮反、三反等運動“也導致大批人自殺(恐怕有幾十萬人)”。(費正清、麥克法誇爾主編《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頁)。
注33 胡二慶《四川地區“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四川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1年。
注34 中國政治法律學會資料室編《政法界右派分子謬論匯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頁。黃守禮的職稱據中共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社會主義思想教育辦公室1957年9月版《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參考資料選輯》第四輯,第137頁。
注35 “1950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頁。
注36 “1951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頁。
注37 “1952年反革命案件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頁。原表中宣判有罪者為17050人,此數據有誤。文中有罪總人數是筆者根據統計表中的數據相加所得。
注38 “1953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頁。
注39 “1950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頁。
注40 “1951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頁。
注41 “1952年反革命案件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頁。原表中宣判有罪者為17050人,此數據有誤。文中有罪總人數是筆者根據統計表中的數據相加所得。
注42 “1953年刑事被告人處理情況統計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全國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曆史資料匯編(1949—1998)》(刑事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頁。
注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1頁。
注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39頁。
注45 《毛澤東思想萬歲》,1967年9月版,第291頁。
注46 《黃克誠自述》,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頁。
注47 “關於湖南工作的綜合報告”(一九五○年十二月七日),《黃克誠軍事文選》,解放軍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532頁。
注48 劉複之《劉複之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146頁。
注49 劉複之《劉複之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頁。
注50 劉複之《劉複之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頁。
注51 公安部公安史史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建國初期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頁。“五個方麵反革命分子”是指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反動會道門頭子。
注52 劉樹發主編《陳毅年譜》上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頁。
注53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頁。
注54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頁。
注55 《黃克誠自述》,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頁。
注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9頁。
注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6頁。
注58 黃瑤、張明哲等《羅瑞卿傳》,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頁,說“毛隻字未改,指示於當日下放全黨執行”。與《彭真年譜》不同。年譜為淩晨1點,是毛修改後發出的。
注59 《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7頁。
注60 劉複之《劉複之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頁。
注61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77頁。
注62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77~78頁。
注63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頁。
注64 楊奎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頁。
注65 楊奎鬆《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史學月刊》2006年第1期。
注66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頁。
注67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7頁。
注68 《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39頁。
注69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67頁。
注70 《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頁。
注71 《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42頁。
注72 《毛澤東致小平、漱石、子恢、劍英、仲勳同誌並告一波、高崗同誌電》(1951年4月20日),轉引自楊奎鬆《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史學月刊》2006年第1期。
注7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4頁。
注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7頁。
注75 《中共貴築縣委書記陳達之給毛主席的信》,中共花溪區黨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區曆史文獻選編》(第一卷),2007年版,第120頁。據中共貴築縣委書記陳達之1951年6月12日給毛主席匯報鎮壓反革命情況的信,總人口222669人的貴築縣(《中共貴築縣委書記陳達之給毛主席的信》,中共花溪區黨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區曆史文獻選編》(第一卷),2007年版,第117頁),判處死刑517人(見《中共貴築縣委書記陳達之給毛主席的信》中的“貴州縣反革命分子處理統計表”,中共花溪區黨委研究室《中共花溪區曆史文獻選編》(第一卷),2007年版,第119頁。依照該統計表中的“成分”項,是518人。
注76 《蘇政委在地書聯席會議上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報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77頁。
注77 《蘇政委在地書聯席會議上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報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78頁。
注78 貴州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貴州省誌·公安誌》,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頁。
注79 《貴州省第一次公安會議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438頁。蘇振華在1951年6月2日就已經提到殺掉29003人,而此指示卻說“去年八月前隻殺五百人”。似乎有故意縮水之意,以求再多殺。
注80 《貴州省第一次公安會議關於鎮壓反革命的指示》(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439頁。
注81 《鎮反肅反的政策界限及有關文件匯編》,陝西省鎮反、肅反工作會議秘書處印發,1961年7月版,第24頁。
注82 羅瑞卿《堅決鎮壓反革命》,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參考資料》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1958年版,第45頁。
注83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77頁。
注84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頁。
注85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頁。
注86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注87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4頁。
注88《毛澤東選集》(合訂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95頁。
注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0頁。
注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40頁。
注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辦公廳編印《黨中央、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和肅反問題文件選編》,1958年12月版,第30頁。
注92 楊奎鬆《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載《史學月刊》2006年第1期。
注93 楊奎鬆《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載《史學月刊》2006年第1期。
注94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36~37頁。
注95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96 《黃克誠軍事文選》,解放軍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頁。
注97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頁。
注98 【新華社陝北二十五日電】《蔣介石等應列為頭等戰犯》,《人民日報》1948年12月27日第一版頭條。
注99 楊立編著《帶刺的紅玫瑰》,中共廣東省委黨史研究室1997年版,第95頁。
注100 《中央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會議向中央的報告》,《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8頁。
注101 貴州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貴州省誌·公安誌》,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27頁。
注102 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公安史料》1989年第一輯,第86頁。
注103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頁。
注104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頁。
注105 《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中處理涉及民主黨派民主人士愛國分子問題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58~259頁。
注106 《中共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中處理涉及民主黨派民主人士愛國分子問題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59頁。
注107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頁。
注108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頁。
注109 《中共中央關於在土改和鎮反中對高級民主人士家屬照顧和寬大處理的規定》,《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19頁。
注110 《中共中央關於在土改和鎮反中對高級民主人士家屬照顧和寬大處理的規定》,《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19頁。
注111 《中共中央關於在土改和鎮反中對高級民主人士家屬照顧和寬大處理的規定》,《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19~320頁。
注112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113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頁。
注114 《中央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給西北局的指示》(1951年2月7日),《劉少奇建國以來文稿》第三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2頁。
注115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頁。
注116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375頁。
注117 《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39頁。
注118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頁。
注119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頁。
注120 楊奎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頁。
注121 《蘇政委在地書聯席會議上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報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78頁。
注122 《蘇政委在省委擴大會議上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報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74頁。
注123 《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38頁。
注124 《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5頁。
注125 比如四十七軍處決了4600餘人;河南殺了3000人;華東殺了2911人;毛澤東在1月22日給華南分局廣東負責人的電報中說道“你們已殺了三千七百多”。(見楊奎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頁)。
注126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頁。
注127 史良《堅決正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人民日報》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28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頁。
注129 李光燦、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舊法觀點》,《學習》1952年第7期,第18頁。
注130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頁。
注131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頁注釋[1]。
注132 史良《堅決正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人民日報》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曆史文件匯編》,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頁。該指示稱:自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布實行後,各地對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有的不準上訴,有的仍準上訴,辦法頗不一致。茲經中央各有關機關會議決定:凡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準上訴,但仍須呈送複核,特此通報,希各查照,並轉縣(市)級法院查照。
注134 《人民法庭組織通則》(1950年7月20日),《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171~172頁。
注135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研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參考資料》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1953年版,第16頁。
注136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210頁。
注137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頁。
注138 《司法工作手冊》,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編印,1954年3月版,第185頁。
注139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頁。
注140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大連法院史資料選編》(二),1987年2月版,第99頁。
注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九條。
注142 何蘭階、魯明健主編《當代中國的審判工作》(上),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228頁。
注143 《中國共產黨遼寧省政法誌》(1945—1985),1996年版,第83頁。
注144 史良《堅決正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人民日報》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45 《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207頁。
注146 史良《堅決正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人民日報》1951年2月24日第三版。
注147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頁。
注148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頁。
注149 安徽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編《安徽省誌·公安誌》,安徽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頁。
注150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年版,第267頁。
注151 《第四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1986年版,第339頁。
注152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頁。
注153 《關於迅速清理在押未決人犯分別處理的訓令》(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10頁。
注154 《蘇政委在省委擴大會議上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報告》(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中共貴州省委黨史研究室、貴州省檔案局(館)編《建國後貴州省重要文獻選編》(1951—1952),2008年版,第75頁。
注155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三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頁。
注156 《司法工作手冊》第一冊,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編印,1953年10月版,第196頁。
注157 湖南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湖南省誌政法誌·審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頁。
注158 《中國共產黨遼寧省政法誌》(1945—1985),1996年版,第84頁。
(責任編輯 洪振快)
----可問題是,為什麽兩黨好好地會突然出現清黨???原因呢???
“...當時李大釗的秘密機關從事大量軍事情報工作,並且藏匿了一些軍火,而且蘇聯很深地卷入中國內戰,這對國家政權威脅極大。張作霖函商外國領事團,因為蘇俄革命後自行廢除不平等條約,所以領事團認為蘇聯使館不受《辛醜條約》保護,默許張的軍警入內緝捕暴亂人員。
1927年4月6日,京師警察廳派出三百餘人,突襲了蘇俄使館軍營,李大釗等人顯然在沒有預防的情況下遭到逮捕。軍警共獲取七卡車文件檔案,裏麵有大量蘇聯政府和共產國際對中國共產黨的聯係證據和指令。 後張作霖找人翻譯編成《蘇聯陰謀文證匯編》,主要是“軍事秘密之偵探”和“蘇俄在華所用經費”兩項。張作霖認為取得了殺李大釗的理由:李參與了軍事諜報工作、李與蘇聯政府勾結參與中國內戰的證據、李作為共產黨北方領導人進行的顛覆政府活動等。李大釗在被捕後,對很多實事也供認不諱,“李大釗供詞全份”保存在北京市檔案館中。
李大釗被捕後,全國輿論沸騰,張作霖為此給北方軍隊前方的重要將領如張學良、張宗昌、孫傳芳等六位發電征詢意見,除了閻錫山沒有回複,其餘都主張立即正法。當時報刊也記載前方來電,謂前敵將士因討赤死者不知若幹,今獲其黨首要,不置諸法,何以激勵將士?另有一種說法,南方某重要人物也來電主殺。張作霖綠林出身,對蘇聯和日本等國本都不買賬,他認為李大釗是“俄奸”,在戰爭狀態,更是唯認武力至尊,對前方將領的意見更為重視,所以很快就下令將李大釗等十九名國民黨和共產黨人員悉數執行死刑。這一事件給聯俄聯共的南方革命政府及其領導下的北伐軍帶來極大的輿論壓力,在廣大國民眼中,南方革命政府儼然成為蘇俄武力赤化中國的代理人,因此,國民黨內主流人士不得不與蘇俄及中共劃清界限,不久以後就發生了徹底與中共決裂的清共運動,使國民黨的黨性重新回歸到民族主義的立場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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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子爺爺Wiserman呀,您真的沒有知識,從西方傳入中原的洋派邪教共慘黑幫,能代表咱們的祖國嗎,不要說好多中國百姓不認為,就算洋派邪教開山門幫主毛豬屎也有自知之明,也認為沒有資格,不信請看,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政府,是設有臉皮來代表人民,隻有建立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民主選舉政府的基礎上麵,才是有力的政治。 (毛澤東答中外記者團---《解放日報》1944年6月13日)
你這個小癟三 隻知道隨口罵你的祖國, 不覺得可恥嗎?
本來,我不願回答你,但是我要告訴你一個重要的現實:
中國進步變化很快,你若是還固執著你那頑固的思想,你將會被曆史的潮流淹沒,永遠沉在水底,不見天日。
讓江青當中宣部電影處長,隻管兩個人,其中一位還是我親戚
派我們家一位最好的世交章士釗老先生去香港
廖耀湘(我佬爺的侄女婿)
我一位原係趙紫陽下屬的親戚讓我寄一本給我當高官的校友
幾年前我請林豆豆吃飯
作者的人脈真正是夠顯擺的。但是文章中沒有提到自己是幹什麽的。
“馬英九有退路,而習近平沒有”—台灣已經徹底完蛋因為已經民主化,大陸還有光複孔孟之道的希望,正是因為習近平沒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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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是主張聯俄容共的,
後來蔣介石先對共產黨動手,在廣州上海武漢大開殺戒,成百上千的優秀共產黨員被殺,
這是國共兩黨結仇的原因。
所以樓主的敘述絕對是誤導!
請除了罵街,再一一駁斥講出點論點論據來。
日語中有一個詞叫,餘裕,意識和漢語中的餘地的意識差不多。這個詞日本人經常掛在嘴上,比如他們開飯店,要準備賠本兩年的錢。由於不急不忙,留有餘地,飯店開好的可能性反而高。運營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就更需要留有充分的回旋餘地。台灣實現了民主體製,萬一輸了但輸得起,馬英九還可以去教書。而大陸的專製體製做任何事都不遺餘力,背後還有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一點都輸不起。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局。
妖言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