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準確認定犯罪:利用職權大肆歪曲、篡改事實也可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製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通過製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係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曆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意見》明確,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確適用程序:符合條件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適用缺席審判
《意見》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意見》明確,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缺席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18年修改時確立的一項製度。刑事訴訟法專章明確,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可以適用缺席審判。
《意見》還規定,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