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前的勞動教養的狀況:
一、是基層執法人員常用的一種斂財的手段
勞動教養案件的辦理大約90%沒有法定的程序,屬於非法關押。一般就是先行政拘留,在此期間向被關押人元員罰款,討價還價。如果沒有錢交罰款或是談的價錢不攏,就不用有無新證據的出現一事多重罰,馬上轉勞動教養。
二、作為廉價勞動力的壓榨手段
一但進入勞教所,就不斷地勞動。之前勞教所每天勞動時間達到每天12小時以上,每月休息兩天。勞動任務不斷地提高,又不斷地對勞教人員罰分延期,使勞教人員累得不堪重負。勞教人員每月的工資是4元人民幣,每人每天的勞動產值不低於40元人民幣。從而達到壓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治安處罰原來是社會維穩的利劍,最後卻變成基層執法人員榨錢的利劍。
三、基層政府變相維穩常用的手段
主要是打壓上訪百姓而使用的勞教,不管男女老少,上得了北京的就能進得了牢房。上訪人被關押形如政治犯,書信全麵檢查難外寄,不允許委托別人代理訴訟,想訴訟就是翻案不認罪認錯,進了牢門不認罪就加大力度鎮壓,什麽酷刑體罰都得使用,必須達到不敢上告為此,這才是真正的維穩目的。
四、是政權和國情的需要
主要是對非明確性的政治對象關押。例如:基督教、法輪功、其他教會組織,懷疑有反黨或顛覆政權目的的;中國的國情是上訪人太多,冤假錯案普遍,新官不管舊賬,政府不願解決。屬於政治權力穩固必須無條件打壓的動亂因素;取消勞動教養是不可能的,因為將有幾百萬勞教警察失業,不利於社會地穩定。
五、勞教真正改革的趨向
勞教就要易名為矯治教育,其性質與勞動教養是一樣的。都是大於一般違法行為二又小於刑事犯罪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真正的改革不在於名稱的更換,更主要是對關押期限必須要縮短。勞教的關押期限為一至三年。刑事處罰判刑最短有期徒刑是六個月。基於這個時段,這矯治教育關押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最也不應該低於一個月。
這樣在關押的期限上才能體現法律處罰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憲性。同時也能適當的改善基層的上訪人員不至於被迫害得家破人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