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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春佳節中迷失方向,如何發I-485申請?

(2017-01-27 20:48:24) 下一個

簡介:來美前結婚多年。老公L1簽證來美,通過EB1三個月前收到綠卡。本人作為配偶L2簽證來美。老公的公司隻給他發了綠卡申請。他的I-140上沒有我的名字。
1. 本周去了local USCIS谘詢,被告知應該發I-130作為最基本的basis,可以與I-485一起發;並且不適用follow to join benefit.理由是我的名字沒有在老公的I-140上。因為沒有人petition我的application,所以老公應該作為petitioner發I-130.聽起來有道理。後來又說I-130應該現在單獨發,不能馬上發I-485.感覺這官員也不確定到底怎麽處理。又約了下周再去local USCIS谘詢到底可不可以適用follow-to-join benefit. 
2. 與local移民律師麵談,他順著8老師說的follow-to-join benefit,說應該發I-824.並說其中的Part 2. Reason for Request Iam requesting應該select 1.a. A duplicate approval notice. 剛才粗看了instruction.這個選項的意思是If you are requesting a duplicate approval notice of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select Item Number 1.a.我的理解是此選項要求USCIS再給我老公發一次他的綠卡批準通知。實際上我們手裏有這個通知,根本不需要USCIS再發一次。我的理解正確嗎?感覺這個律師的解釋不恰當。這裏的五個選項對境內的我來說,好像都不適用,那麽發I-824也就沒有必要了?
3. 有灣區律師說可以適用follow to join, 沒有必要發I-130或者824。他跟8老師的看法一致。隻是evidence of eligibility細節需要加強。目前看follow to join 是關鍵因素。如果不適用,隻能等排期,這樣我隻能離境。
4.如果可用follow to join, 並且發了I-130也沒有壞處,是否可以I-130和I-485一起發?這樣老公發I-130作為basis可以彌補我的名字沒在他I-140上和沒有他人petition我的application的問題。希望一起發可以提高成功率。
5. 現在主要的糾結是可否用follow to join 和需不需要I-130和I-485一起發?
6. 請推薦有經驗的律師(發悄悄話給我)。

祝大家過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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