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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最重要的是司法程序合法、合理,這本身體現的是法律的尊嚴。
比如在美國,警察預審嫌疑犯前都要告知對方: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力,拒絕回答我的問題的權力,你有請律師為你辯護的權力。。。如果這三段式沒有念,則再鐵、再硬的案子,法官依舊不予受理(Toss Out)。同樣,警察到嫌疑犯的家中搜查薈集證據,一定要有法官的許可證方可執行。否則即使證據再確鑿,法官也不予受理。
法官這樣的做,絕不是迂腐,而是要防止有人濫用權力,並維護法律的尊嚴。
現在我們知道王立軍是帶著所謂的海伍德命案的證據跑進美國領事館的。王立軍沒有去北京,去國安部、去中紀委報告這本身就說明他的這些調查薈集證據工作並沒有受到上層領導的指示。在下不了解國內的司法程序,但我希望由他主持的這些偵緝工作都是合乎法律程序的。比如沒有用非法監聽、沒有私闖民宅、私自察看電腦等手段刑偵破案。
中央應該禁止任何不合乎法律程序的刑偵工作,即使這是薄穀開來涉嫌海伍德命案。因為這方麵一旦豎立榜樣並造成泛濫則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定。
從這個角度看,或許這能夠解釋為什麽薄熙來出爾反爾從開始支持王查案到後來終止王的工作。
假如薄穀開來涉案。
當王立軍向薄熙來出示薄穀涉案的證據後,薄熙來一開始同意王繼續他的刑偵工作。但薄回家後將此事告知薄穀開來,因為薄穀本身就是學法律的,當然清楚法律程序一定要正確才行。於是薄穀向薄熙來提出抗議。
於是薄熙來終止王立軍繼續查案和公安局長職務(不稱職)。於是王夜跑美國領事館。
其他的都是後話。
我們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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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影響司法獨立啊
在這裏的意思:因為中央是起訴方,要帶個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