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勝

尹勝,詩人、自由學者、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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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勝:從兩起涉槍案說起

(2016-11-23 18:53:16) 下一個

我在2013年寫《中國人,你準備好了嗎?》一文,就明確說過:隨著中國社會的矛盾不斷加深,隨著經濟的衰敗,暴力事件將層出不窮,並且越來越多......這篇文章被封殺數十次,至今公眾號後台甚至都不讓保存。這篇文章當時讓很多我身邊朋友的反感和排斥,而但後來所發生的一切事實,無疑都在證明,我是正確的。正是因為這樣正確的言論,我也才有了如今的遭遇,盡管如此,我還要說,如今你所見的一切僅僅隻是中國另一個黑惡時代的開始。

前兩天看到網上熱傳河北農民賈敬龍以射釘槍殺死村長一案,並看到北大法學院的張千帆教授為此還寫了《廢除死刑,從賈敬龍案開始》一文,並且同為北大教授賀衛方先生也為此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和立場,同時也有張雪忠先生、沈勇平先生,以及諸多學者和作家的都對此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與此同時,近日又有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的消息亦廣見於網絡。對這兩起涉槍案件的判決,我想在此談談我的幾個觀點,第一,這個兩個案件其法律和政治意義的關聯性;第二,兩個案子的判決與正義的關聯;第三,從案件本身出發,導致判決的傳統文化因素。

關於第三點是我最希望談到的,因為在目前中國學界,對於中國社會現實存在問題的曆史文化成因思考是非常缺乏的,所以導致我們思考和判斷社會問題還處於表麵現象,甚至是情緒化的,而根本上沒有深入到問題本質和根源,同時存在邏輯斷裂的現象。由此,這無疑是片麵和膚淺的,不但無法對中國社會得出客觀認知的結論,也談不上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方案,更不要說最終能夠去解決這些問題。


一、判例差異與政治意圖

賈敬龍案,賀衛方先生的態度是這樣的““我博學的同事張千帆先生的說法我不同意,不,廢除死刑不能從賈敬龍案開始!事實上,最高法院近年來一直在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最近的趨勢,收受賄賂犯罪,哪怕數以億計,也都不判死刑立即執行了。以殺人罪而論,薄穀開來殺人案情節相當惡劣,蓄謀,與公安局長王立軍策劃,毒死人後又動用公安部門偽造死因,敗露後又通過其丈夫政治局委員薄熙來阻撓調查,如此惡劣的殺人罪最後判決死緩,去年業已變更為無期徒刑。現在,一介小民賈敬龍,在自己馬上準備用來娶媳婦的房子被村官強行扒掉怒火中燒時,激情殺死村官,事後有明顯的自首情節,那麽,我隻是想知道,薄穀開來可以判死緩,為什麽賈敬龍就必須死刑立即執行?我們不要求賈敬龍得到更多寬恕,隻要求小民百姓能夠跟官員及其夫人得到最高法院同樣的考量!”

劉大蔚案,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有網友就舉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誌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被判3年”的判例。”

兩起持槍案,同為殺人,同為私藏槍支,判例對比,天壤之別。我們先不談其他因素,就說說這兩起案件背後的政治意圖,從判例對比來說,這明明白白的就有殺雞儆猴、威懾普通民眾的維穩政治含義。關於這一點,沈勇平先生有一段評述我個人認為是非常準確和深刻的:“如果不殺賈敬龍,基層以後就不會那麽賣命,這必將動搖黨國的根基。黨國體製依賴於維穩體製,維穩經費依賴於土地財政,而土地財政又必然會導致強拆;強拆導致上訪群體猛增,這又需要增加更多的維穩經費,更依賴於土地財政。賈敬龍等被強拆的群體,也正是這個惡性循環體製的犧牲品。”賈敬龍是政治維穩的犧牲品,那劉大蔚何嚐又不是政治維穩的犧牲品呢?!

司法獨立的意義,就是在於保證法律公平正義的純粹性質,不受政治權力和其他利益目的所綁架。也就是說,法律就是法律,任何案件都應該從客觀事實基礎出發,遵從法案條款予以公正判決,也就是說判決不能附帶政治意圖或其他任何條件和目的。當然,這僅僅是現代法製原則的觀點,但中國司法的現實以及曆史,什麽時候又不是政治權力駕臨於法律之上呢?什麽時候法律又不是被利益所綁架驅使呢?也就是說,在中國社會的現實裏,法律從來隻是權力之下一些人訴求私利的工具。


二、法律必須服從於正義,及正義的來源

法律的核心就是以正義訴求為終極旨歸,也就是說法的本身隻為了正義而存在,而不應該被任何權力所驅使,同時也決不應該有任何政治意圖和其他利益目的的訴求。

關於正義,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裏麵,有相當完備的論述和探討,他的結論就是“平等即正義”。賈敬龍案和劉大蔚案,從判決的結果和判例的比較上來看,這顯然是違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這也充分說明,中國的法律根本以上是缺乏正義的。

雖然平等即是正義已經成為現代人類社會對於法製的普世性認識,但我們需要知道的一個重要邏輯,那就是在平等即正義的文化來源。我們撇開《羅馬書》中的“信以致信,因信得義”的宗教意義,以及所關涉的神學成分,但從事實上來講,人的自然權利以及法所具有的平等和正義的理念無疑最初都是來自於“神”的。也就是“天賦人權“,這個天就是神的意思。我把這個神稱之為造物主、事物的本源與根源,或者是真理。對於神的認知,在我看來恰恰也是人對客觀世界及自我的認知,是一種智慧和文明的體現。關於這個觀點此處就不做細致的闡釋,我隻舉幾個例子,那就是古巴比倫就有了《漢謨拉比法典》,在古希臘人家都有了法庭,他們都是以神的名義展開的,而相比於亞洲或中國呢?這又是為什麽?

所以,現在很多人都將法治、科學、民主體製的文化因素排除在外,秦暉先生居然還有寫了《文化無高下,製度有優劣》這樣的文章,這顯然是狹隘的民族主義觀念,甚至也可以說是無知和短視的。至少,在正義的意義理解和來源上排除文化因素,邏輯上也是說不通的。就此,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也提出了“道德主體”的觀點。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法律的保障,憲法高於一切,然而真正意義上的道德又是高於法律的。也就是說,法律隻是為道德底線所設置的,而道德則是沒有上限的,是直指信仰的“神”的。這也正是文化和思想的基礎,同時具備了精神信仰,並且這之間的邏輯關聯是非常緊密的。


三、王法的本質與王道思想

人的生存權是自然權利之首,而生存權的基礎就是財權產,財產權的基礎是土地權,這也是土地私有和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義性質的來源。如果從正義角度去說,對於賈敬龍案他的行為是捍衛財權的行為,當屬正義的行為。那麽劉大蔚的持槍案,他也並沒有造成事實上的犯罪,並且在判例對比來說,也是嚴重不平等的。就此,張千帆先生以國際法來要求中國,這就等於拿奧巴馬的標準去要求金正恩,這本身就是拿正義去要求非正義。所以,我們必須要認識到一個本質性的問題,中國的法律不存在正義的實質,那麽既然法律不存在正義,那也就不是我們並不具有普世和現代文明意義上的法製。那麽,既然中國的法律沒有正義實質,這又是為什麽呢?因為對正義沒有認識,以及沒有正義產生的文化基礎和信仰根源。如果我們不能認識到這個層麵,那麽我們一定也是膚淺,是不具備係統思想的,因為邏輯上也是斷裂的。

既然中國的法律不具備正義的實質,僅停留在西方現代民主法治的形式主義的層麵,僅具有了立法、司法、執法的文本和機構設置,然而缺乏道德主體的保障。沒有精神意義和思想上的理性係統的認知,所以,目前中國社會的現實和我們的認識是有巨大的差距的,與此同時,而我們的認知與西方的法治本身又有著巨大的差距,這個差距恰恰就在於文化和信仰的反思。

所以,無論是賈敬龍案,還是劉大蔚案這種判決本身,其法律層麵依舊還是中國“王法”的範疇。王法來自於漢語奴隸文化的王道思想,法律隻是王權統治的工具,並不具備正義和平等的意義。法家的最高準則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宗法權力世襲,王子是王最大的敵人,所以,王子是可怕的,所以要和庶民一樣要防範起來。這個王法隻包括王子以下的人,並不包括王本人,還有王後、王父王母、王族王親……這顯然是不平等的思想,也沒有正義的價值。正因為這種文化根源,也是有了現實中國特權階級依然存在的事實,也才有了特權特供的必然邏輯。這個文化根源就在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可以看看現在的諸多的判例,都是雙軌製的,稍有變化那就是“(死)刑不上大夫”。這種雙軌製正是文化的因素,王法的本質,是沒有正義和平等的意義的。公務員或幹部犯罪有行政處分,調離、撤職、開出黨籍、警告處分、降職等處罰,甚至可以不上法庭的。而庶民們是否犯罪也是強權意誌,換句話說中國的法律隻是強權意誌的產物,所以當權力擁有者認為庶民是犯罪的時候,那麽庶民一律是要上法庭的,並且根據強權意誌的需要來進行判決就成了必然的邏輯。還我們的社會結構有農業與非農業、體製內與體製外、正式與非正式......等等都是二元對立的模式,這不僅僅隻是馬克思的辯證唯物和階級論形成的,更多是中國傳統的陰陽二分法思維思想、與王道強權意誌下的奴隸文化所習習相關的。

總而言之,賈敬龍和劉大蔚的判決是強權意誌傳統王法範疇的,與現代人類普世意義的法律無關,也與平等正義無關。而王法的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沒有正義的,其本源恰恰是來自於漢語傳統奴隸文化的,而這種文化恰恰是因為信仰的缺失所導致的,沒有對神、真理、事物本源的探索,從而導致一係列的智慧、意誌的喪失,所以才造就了曆史和現在的中國問題。就此,我希望那些談民主、法治、文明、科學的人,的確要深刻的反思中國傳統文化的問題,並且還要深入到信仰的層麵,否則,都是膚淺和短視的,並且你的邏輯也將會是斷裂的。

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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