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勝

尹勝,詩人、自由學者、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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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勝:性交易與合法性

(2015-01-28 01:44:24) 下一個


這篇文章不是談中國的人權,也不是談中國的人性,也不是專門談人的欲求之性,僅隻是關乎人權、人性、欲求之性其中的交易行為是否合法。我想通過寫作,思考性交易是否合理或合法,別無其他。至於人性和人權及欲求之性本身論述,等有時日另立文探討。人性、人權、欲求之性,必定都是大課題,說不好被人笑話不說,也違背自己求真的意願,讓自己徒增懊惱,叫讀者認識偏頗,也是不值當的。

說到性交易,我們必須明白性是什麽?性在漢字裏有多重意思,有超越於人、指向事物的客觀本質,其組詞為性質、性能;也有自然或造物主所賦予人之本來的屬性,那就叫人性、心性;而我所說的性,卻是人的基本欲望需求,也就本能的欲求之性,比如性愛、性交之類。其實這不僅僅是最簡單的,也是關乎每一個人自身的東西。但是在表述性交易這個主題之前,我們除了明白性是什麽,還要明白交易是什麽?交易,嚴格說就是互換。交易首先不是低級和功利的東西,而是合理的需求和供給。交易本身並不等同於公平交易,而公平交易必須是符合正義與真理的交易,才能稱之為公平交易,就是性質不同的物質卻價值相等的互換,在交易的過程中沒有參假、作弊等欺騙手段,也沒有強買強賣的暴力行徑,完全出於平等與自願,這樣的交易才是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否者就不是公平交易,而僅僅是交易。

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也無論是性愛還是性交,都是在人性範疇之類的。所以在談性權利之前,那一定先回顧一下人性的根本。《禮記中庸》說“天命之謂性”,這其類似神權思想,就是說人性是天規定的。我們的漢語文化是信仰天的,也就是信仰賦予的。而西方的性則並不是上帝規定的,而是蛇誘惑了夏娃和亞當偷吃禁果的行為。從這裏看《聖經》也沒能說清楚性的來源,倒是“天命之謂性”至少對性的產生有其源頭。而荀子說:“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我個人認為這話說得非常準確,但是不太好懂。其意思是:性不用學,不用刻意去想,人就那樣了,性就有了。當然《禮記中庸》和荀子並非完全指欲望之性,但包括了欲望之性。這確著尊重了自然起源的不可知,以及人與性的完全統一。宇宙之大,時空之廣,人之局限,怎麽可能了解無盡與無限的宇宙?!總之,就這樣的,本能,本來就具備的能力。從這點上看,至少我們可以知道性不是新中國才有的東西,也不是漢代人才會做愛的,更不是誰可以給予我們的,更不是哪個朝代,哪個君王或哪個人、哪種製度可以創造的。

而性交易幾乎也是伴隨著社會發展直到今天,許多人都說“妓女”是個古老的職業,證明性交易是有曆史可循的,不是今天才有的。按經濟學理論,商業形成的根本在於供需關係。也就說,隻要存在供需關係,就自然具備了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場。當然“妓女”是專指女性的,這嚴格說是男權專製意識的的產物,所以是一種偏見和極端思想。現在所說的性工作者,不僅僅包括女性,也指男性,或他性,比如同性戀,性虐待等,包括從事性交易的所有人。

關於性交易,古往今來並沒有中斷過。原來我們稱之為賣淫,淫是過度侵蝕的意思。所以賣淫是文學性的形容詞,而不是名詞,形容詞當然是感性描述而非理性判斷。賣淫本就是專製統治對人權之一的性權利的強製壟斷和管束,從而所賦予的道德評價,所以才叫賣淫。過度侵蝕,這是沒有科學,沒有經過實驗,沒有數據支撐和任何根據的判斷,所以也是野蠻的論斷。這種把性交易叫做賣淫,把女性性工作者叫做妓女,這在人類發展史上,每個國家與民族基本相同。賣淫同時也是貶義詞。性交易一般由最少兩方或多方構成。性在交易這個概念這裏就成了產品、商品。商品是泛指一切具有交易價值的東西,包括有形與無形。對於性提供者我們通常稱作性工作者,或性服務者。而性需求方我們稱作嫖娼,買春。嫖娼不但是道德評價,也是具有暴力攻擊和批判的詞語,買春相對溫和些,但也不夠理性客觀。性需求方,理性客觀的定義應該叫做性需求者,或者性買受方。交易中買賣的性別並沒有具體的性別指向,有男女、女男、男男、女女。男女的判別是從身理結構為標準和尺度,而交易並非一定是公平的,並非就是自願和平等。

交易從理論上上講是無處不在的,正當的交易是符合正義精神的,那麽就是出於平等與自願。常言說,有錢難買我願意。既然核武器、導彈、潛艇、刀槍,這類破壞性的武器都可以合法交易,還有什麽所謂高尚的藝術、科學成果、文物都可以交易,為什麽性這種原始的、普遍性的社會資源,僅關買賣雙方而符合人性與人權的性交易在某些國家遭到取締和打擊呢?!我們隻能判斷這樣的國度與法製是沒有正義精神的,也是不公平的,強製與暴力的。同時,證明性也是實現專製的一種資源,否則,他們為什麽要強橫的對性交易加以管製?!

再說性交易實在是沒有實質性的物質交換,而是一種感官的、精神層麵的互換行為,這種交易和買票看演唱會,買票看電影的形式大抵等同。沒有具有質量的實物交換,而是價值和精神的交換。人們通過對性的付出與獲得,滿足心理、身理及生存物質的需求。而其結果也並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恰恰是對性管控最嚴厲的伊斯蘭往往才搞出恐怖事件,殺人如割草。想想,做愛難道比殺人還嚴重嗎?!

性交易古已有之,可以說有交易存在時,性交易就存在了。“食色性也”,說明性資源是我們人類、或生物界的必備生存資源之一,存在著龐大的需求。按照“食色性也”的邏輯基礎,如果嚴禁性交易,那麽也應該禁止糧食的買賣,甚至開餐館都是不符合這個道理的。既然食色是一致的,為什麽允許開餐館,就不允許開桑拿、開色情場所?!這是非常奇怪和不正常的邏輯思想。參看史書,在商周、古巴比倫、古印度,性交易都有存在,其中還是男女神職人員。甚至也以性付出為一種高尚的道德。道德上無論是高尚還是低賤的都是專製的定義,隻有平等與自願的才是民主的定義。關於古代對於性交易的記錄大家自可上網讀書查詢,古今中外,數不勝數。

關於婚姻和性交易是否有相關呢?竊以為,性交易與婚姻雖不能等同,但肯定相關。婚姻是權利的結果,性是自然本來的結果。這麽說吧,你可以不要婚姻,但你不能不要性。哪怕你是真和尚,你也有性欲和性別,你隻是想法在對付它,拒絕了性交易而已,並非沒有性。既然性是生物和人固有的屬性,如果沒有性,哪裏還談得上是人?!婚姻,其實也是以性為基礎的,其目的卻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後代,最終被權利所固定下來的社會生存關係。除卻生育和養育後代的條件,除了權利判定之外,其性層麵依然屬於交易行為,如果不是交易行為,那麽一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奸。如果交易不是公平公正的,這個交易算不上強奸,但肯定是欺詐。而所謂愛情,就是相愛的兩個人或多個人,自願的和達成性交易。如果說到人生陪伴,其實性行為的本身也是一種陪伴,僅僅隻是形式和時間長短的問題。如果說去色情場所,在性交易中為零售商業模式的話,那麽婚姻就是受長期合同保護的批發商業模式。愛情就是則是更大的利潤誘惑和存在。

性交易既然古已有之,但是否合法呢?在古代社會,無論中外基本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專製時代,專製者發現了性是每個個體都需要的資源,於是就加以壟斷。而壟斷的方式無非就是法律管控、道德約束、倫理綁架。關於倫理和道德本身是沒有任何錯誤的,而是統治者對於道德、倫理所賦予的意義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製度色彩,造成了詞義的扭曲,這個問題在這裏實在說不清楚,所以這裏我們隻能說性交易是否合法。前麵說到,性交易在古代社會是合法的,而到專製社會為了壟斷資源就對其給予了不合法地位。不合法也是違法、甚至犯法,比如中國現在性交易就是違法和犯法的。然而合法的就是正確的、符合正義精神和真理的嗎?未必。違法的就是非正義的,違背真理的嗎?也未必。中國的法典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我們姑且無論法律是否符合正義與真理,是否能夠體現公正的社會價值,但中國當下的性交易的確是違法的,這的確是事實。但這個事實是對的還是錯的呢?個人所見,這種禁止性交易的法律,的確是違背人性和人權的,同時也增加了性交易的欺騙性。其實合不合法,性交易都會發生,無時不刻。正確的性交易合法化,不僅僅是保護人權和人性的,也是維護交易行為的公平和公正,杜絕交易欺詐最好的方法。可是,我們的文明遠遠還沒有到達這一步,所以社會的性交易總是充滿了欺詐和不平等。

關於中國的法律為什麽不符合人權和人性,這並不能直接指責當政者或某黨某時期,而在商周就已經敗壞,而秦漢將其發揮到極致,而我們今天也沒有多大改善。嚴格說這和信仰有關,也是大課題,不適合在這裏談。比如“刑不上大夫”和韓非子所言的“法不阿”,完全是背離的,同時也是背離正義與公平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僅僅還是中國法治的理想。我們所說的憲法基本是民主國家翻譯過來的,憲法的根本是民主意誌,其核心是公平與公正,要實現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須尊重人權、符合人性,然後有民主製度來維護其實際施行效果。而中國的法律僅是王法,隻在於維護統治者的利益,所以隻需借助強權與暴力,遵循統治者的好惡即可。這兩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關於中國法律問題,也需另立文述之,不然也說不清楚。

為什麽說,禁止性交易是違背人權的呢?什麽是人權?有些讀者可能讀過盧梭提出、伏爾泰倡導的《天賦人權》,人權其實就是對人性的認識,符合人的自然性質的一切權利,在不危害社會、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都是人權範圍的。人權最基本的就是性權利。很簡單,無論男女的身體都是屬於個體私有的,也就說這個私有權利當然也包括了性器官。比如性工作者的嘴巴、臉蛋、屁股、身材、大腿、生殖器、聲音、姿態,等等都是私有財產,並擁有絕對的權利。這個絕對權力包括其對自我身體、情感的處置,這都屬於人權範疇的。打個比方吧,一個女人的乳房、陰道、屁股、大腿,怎麽使用它,什麽時候使用它,誰可以使用它,這個隻能由那個女人說了算,除此誰說了也不算。當然這裏也可以換作男的。無論她是白給還是要錢要東西,這是她自己的權利,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幹涉。如果有人去幹涉,這就是暴力和專製的,毫無疑問。因為這個人的身體隻屬於個體,而不屬於公共資源和任何集團和組織所有。作為另外一個人,你的權利在於願意使用和拒絕使用並付出相應報酬的交易行為,而沒有禁止別人使用或交易的權利。所以,從這一點看,法國人還是非常人性的,通常老公就算碰到老婆和別人上床,也不會像中國人衝上去拿菜刀,施以暴力。因為他隻有權利決定是否願意和對方在一起,並無權利決定對方和誰發生性交易或性關係。簡而言之,中國目前性交易是不合法,所以交易欺詐也是非常複雜的。從這一點,延伸開來看中國的法律也不是民主的、不是公平公正的憲法,同時某種程度上也並沒有完全的尊重人權和人性。其實質還是專製意識的王法範疇,而非憲法。

最後,我把我聽來的故事寫在這裏作為本文的結束,與讀者共享之,共樂之。一個從英國回來的藝術家朋友,聊天告訴我說,英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很有意思,賣淫是合法的,嫖娼卻是違法的。當然他的用詞有欠妥當,本來應該是,性工作者或性服務提供者是合法的,性需求者是違法的。英國作為十五世紀以來對全球文明貢獻可謂較大,也是在13世紀文藝複興後第一個實現憲政民主的國家。其對性交易的規定的確值得思考。我個人想,這法律的理性思考大概是這樣的。一、性服務提供者是合法的,原因在於其個體有支配自己身體的絕對權利,這是屬於人權範疇的,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所以自然也是合法的。二,性需求方或受買方為什麽是違法的呢?這個考慮,我想應該是從平等、公正的角度和社會與個體多方麵去考慮的。你想,對方,也就性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屬於自身的身體,而受買方拿的卻是具有社會意義的錢。這個錢本身是公共資源,不屬於人權範疇和個人權利的東西,拿著錢的是否是正當取得的這個公共資源首先值得思考,同時以公共資源換取個體的人權及人性,這裏存在著是否等價等值的疑問。由於不能科學理性的界定其平等和公正,所以就勉為其難,暫時規定了性受買方的不合法性質。從這裏不僅可以看出,人家法律相對的公平公正和平等,並且還是看到科學、理性、嚴謹的求真精神。對比中國,有什麽法律可以拿出來驕傲呢?至少我的確沒有發現。

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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