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黎氣候大會談判進展情況
1.初步取得階段性成果,重點問題分歧依舊
巴黎氣候大會經過一周的談判,《公約》下“加強行動德班平台特設工作組”(簡稱“德班平台”)在12月5日正式形成並通過了其工作組成果——巴黎協議草案,並提交給大會主席,供部長們進行討論。根據德班平台(ADP)工作組的授權,到本次大會(COP21)結束時,在《公約》框架下將達成一份有約束力的成果協議,新協議將在2020年取代《京都議定書》。
各國積極推動達成協議,巴黎氣候協議最終草案如期出爐,意味著巴黎氣候協議談判取得階段性成果。該草案文本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技術發展與轉讓、透明度等26個大條目。總體上,第一周談判十分艱難,各國在技術長期願景、能力建設目標/承諾、發展中國家透明度須具有靈活性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透明度相關能力建設支持等方麵取得一定進展,但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資金、法律約束力、行動力度等焦點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分歧。
為此,大會主席Laurent Fabius計劃成立四個小組,就關鍵性議題進行非正式高級別磋商:一是針對實施手段,包括資金、技術、能力建設;二是減排目標,包含協議目標、長期目標、力度遞進和全球盤點;三是如何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包括在一般性條款以及在減緩、資金和透明度等方麵如何體現;四是加強2020年前行動。
2.關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作為《公約》中最重要的原則,承認不同的國家對氣候問題具有不同的責任。“各自能力”是2011年南非德班氣候大會(COP17)通過的原則,強調各國應基於各自的能力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原因以及適應氣候影響。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如何體現,是談判的焦點問題,分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一是國家的分類。美國、歐盟和澳大利亞等認為,新的氣候協議應當放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兩分法”,反映出各國在能力上的提高、發展的路徑和地緣經濟現狀的改變。發展中國家認為,目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發展的曆史階段等方麵與以前相比仍無本質區別。對一些發達國家認為中國不應再列入發展中國家的說法,參加巴黎氣候大會的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強調,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在原則問題上不會讓步。
二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還體現在減排和適應行動的氣候融資問題上。《公約》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提供資金支持,包括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而發達國家則提出“所有有能力的國家”都應當提供氣候基金。
三是對各國減緩行動的監測、報告和核實(MRV)問題。美國、小島嶼國家和其他一些國家推動在新協定中施行更加嚴格的報告規則,而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則認為應提供必要的靈活性,應對發展中國家實行不同的MRV要求。
3.減排目標
首先,長期目標: 2 C還是1.5 C。巴黎協議以把全球氣溫在本世紀末的升幅控製在與工業革命前相比不超過2 C為目標,但目前對“國家自主貢獻方案”文件的評估顯示,目前的減排計劃還不足以將全球氣溫控製在2 C以內,估計氣溫升幅會達3 C。容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小島嶼國家特別堅持提出了更加嚴格的1.5 C目標。
其次,國家自主決定貢獻怎樣納入巴黎協議?巴黎協議以各國的“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為基礎,這些目標大多針對2020到2030年期間,並且不同國家基準點、指標都不同,資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別,如何將其納入巴黎協議,是目前談判的焦點。另外,由於各國自主提交的減排計劃不足以實現到2100年全球溫度升高與工業革命前相比不超過2 C的長期目標,因此要定期進行強製審核。目前草案為未來“國家自主貢獻方案”的升級提供了空間,目前建議每5年審議一次,結合考慮“全球評估”的結果,製定全球減排長期目標。但有國家提出,各國行動目標的修正應該是非強製性的;也有國家提出,發達國家應接受強製性審核,發展中國家則不需要。
第三,加強2020年前行動。如何提高發達國家2020年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以及落實2020年前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安排,目前談判進展不大。
4.資金問題
首先是2020年前的資金問題。《公約》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以幫助後者應對氣候變化。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同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援助,並且決定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至少1000億美元的資金,但實際執行情況不容樂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今年10月發布的報告顯示,2013年和2014年,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分別僅有520億美元和620億美元,距離承諾的目標仍有較大差距。
有國家提出,部分發達國家將對外援助資金包裝成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持資金。此外,發達國家援助是否以公共資金為主也存在爭議。
其次,2020年後的資金問題。在巴黎氣候大會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希望確定2020年後經濟援助的條款,但各方對此持不同意見。發展中國家提出,發達國家應該落實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美元的承諾,2020年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加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繼續支持發展中國家提高能力,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氣候友好型技術,幫助其發展綠色經濟。但發達國家不願就具體金額做出承諾,還希望發展中國家也承擔出資義務。資金支持方麵,不願隻提供公共資金,還希望通過發揮如世界銀行等國際開發銀行的作用,通過市場機製和私人領域籌集資金。
5.透明度問題
針對巴黎協議包含的各國減排量化目標,如何核查各國是否完成其目標,是談判的一個問題。發達國家主張建立單一體係,對所有國家的行動進行同樣的核查;而發展中國家則主張,核查方麵也要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許多發展中國家缺乏精確計算和匯報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技術,發展中國家要求采用與發達國家不同的核查方式。
6.法律約束力問題
2011年南非德班氣候大會決定,巴黎氣候大會協議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部分國家認為,若達成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是不可接受的。之前的《京都議定書》就是缺乏法律約束,導致減排目標難以實現。但實際上,如果有法律約束力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包括減排和資金在內的目標將推動一些國家退出協議,少數國家出於國內政治因素的考慮,則不讚成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法律約束力的覆蓋範圍上,也有不同看法。有國家認為,各國所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安排都應納入這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有的則認為,納入一部分即可。為推動談判取得進展,中國提出了“協議+決定”的務實建議,協議以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機製性安排為主要內容,並考慮各國的不同國情,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目標則可放到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中。據了解,該建議已得到多數國家的支持。
7.適應與損害及其他問題
無論巴黎氣候大會談判結果如何,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已是不可避免的,如海平麵上升肯定會淹沒一些地方。對於無法避免的損失怎樣處理,是談判的重點問題。庫克群島總理亨利·普納公開表示,該國人民可能會失去家園。受淹地區的人們總要有地方住,移民是個複雜和困難的問題,因此一些小島嶼國家要求,應該製定長期機製來解決這個問題。
二、巴黎氣候大會對中國發展轉型的影響
1.中國迫切需要向低碳轉型
過去幾十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但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環境代價。高碳發展特征顯著,霧霾問題十分嚴重,已成為“十三五”全麵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製約因素。過去粗放的發展方式難以為繼,迫切地需要向低碳轉型,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國內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與巴黎氣候大會的國際義務高度一致,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國外兩個大局相互支持、互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