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名執業律師,就意味著你要在漫長的法治征途中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與法鬥、與名鬥、與利鬥,你準備好了嗎?
1、律師要有高尚的品質。俗話說:“知識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質。”律師首先要解決生存問題,但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的良知和律師的愛心遠比金錢、名利更為重要。
2、律師要有淵博的知識。律師的知識儲備不限於法學,成功律師要有淵博的知識。在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社會糾紛千變萬化的今天,律師一天不學習就要被淘汰。律師應多涉獵經濟知識、科技知識、管理知識和外語知識等,這對律師的發展有很大的作用。
3、律師要有堅定的信念。做律師容易,做一名成功律師不容易。律師要明辨是非、仗義執言,崇尚法治、捍衛正義,律師要時刻準備著為法治呐喊、為自由奔走,讓證據說話、讓正義永存。
4、律師要有積極的心態。該贏的官司沒贏,則是法治的悲哀;該輸的官司卻沒輸,卻未必是法治的幸事。隻要我們盡心盡力了,就無怨無悔了。因此,律師必須具備超強的抗擊打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和過硬的心理素質。
5、律師要有廣泛的人脈。一個人的成功是人際關係的成功,成功的律師應該是人際關係大師。
律師是靠能力和關係吃飯的,但要想吃的飽、吃的好,沒有良好的人脈卻是萬萬不能的。“一個好汗三個幫”,律師,更需要團隊,更需要肯定,更需要溫暖,更需要保護。
6、律師要有強健的體魄。律師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律師必須有一副能抗、能打、能折騰的好身子。律師工作沒規律,休息、吃飯時間不固定,壓力大,煩惱多,少人理解,沒人傾訴。如果沒有好的身子,再偉大的抱負都會變成零。
英年早逝的張湧濤律師、安東風律師,就是個教訓。
7、律師要勤於溝通、善於觀察。“好馬出在腿上,好汗出在嘴上。”雖然有些絕對,但是對於律師這麽一個靠腦子、靠嘴皮子吃飯的行業,卻是不爭的事實。
說話是律師的基本功,觀察是律師的助跑器。不管是做原告的代理人,還是被告的辯護人,說話、觀察和推銷,既是一門學問,又是一門藝術。
8、律師要學會穿衣、學會打扮。律師雖然是自由職業,但是作為法治的獨角獸、正義的守護者,會穿衣、會打扮也是一門“必修課”。
律師穿衣應莊重、得體、大方,穿出品位、穿出風度、穿出氣質來。適度的打扮是最好的修飾,“人是衣服馬是鞍”,律師也不例外。
9、律師要麵帶微笑。微笑是世界上最好的通行證和潤滑劑,由於太稀卻了,所以才顯得更為可貴。律師要麵對各種當事人,微笑顯得親善;律師要麵對警官、法官,微笑顯得尊重;律師要麵對公訴人和對方律師,微笑顯得自信;律師要麵對同事、朋友和家人,微笑顯得輕鬆。
把微笑刻在臉上,把自信裝在胸中,無往而不勝。
10、律師要隨身帶著名片。名片在現在人際交流中,顯得舉足輕重。律師是推銷自我、展現人格魅力的行業。既要讓別人記住自己的名字,也要記住對方的名字。
11、律師出門要帶著公文包。裏麵最好裝著筆記本電腦、微型錄音、錄象器材、常用的法律文書和通訊錄等,便於及時保全證據,及時與當事人和承辦人聯係,做到有備無患。
12、律師跟當事人談話,要抑揚頓挫、鏗鏘有力。當事人是通過和律師的交談,獲取對律師的印象的。要想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就必須贏得當事人的好感和敬佩,得體的談吐、縝密的思維,不可或卻。
13、律師說話要注意場合、把握分寸。律師和當事人談話,不能摸棱兩可,要切中要害。因為在當事人心目中,法律是神聖的,律師是高大的、無所不能的,如果律師說話不著邊際,當事人會認為律師沒水平。同時,律師也不能和盤托出、毫無保留。如果律師把該說的全說了,當事人自己明白了,就不會委托律師了。
14、律師要學會尊重法官。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執行案件,律師作為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要想贏得法官的尊重,說服法官,就要熟悉審判流程、主動維護法庭秩序,讓事實、證據和自己的人格魅力贏得勝訴。
15、律師要學會尊重檢察官。尤其在法庭辯論中,律師作為辯護人,檢察官作為公訴人,雙放唇槍舌戰,寸土不讓。律師應一針見血,言簡意賅,以理服人。既不誇誇其談、嘩眾取寵,也不無理取鬧、強詞奪理。
16、律師要學會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律師。無論是在證據交換、法庭調查中,還是在法庭辯論、最後陳述中,律師不能嘲笑、挖苦對方,讓事實和證據通過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更加明晰、可信。
17、律師不要虛假承諾。有的律師為了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不惜違背《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欺詐和誤導當事人。
律師應潔身自好、珍惜聲譽。
18、律師不要詆毀同行。有的律師為了表現自己、爭攬案源,不惜詆毀同行。其實,貶低別人就是貶低自己,隻有抬高別人才能抬高自己。律師的水平和聲譽不是說出來的,而是做出來的。
19、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一定要做收案筆錄。收案筆錄一定要將當事人關於整個案件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忠實的記錄下來,然後讓當事人簽名摁手印。免得當事人抱怨律師不盡力或遺漏重大事項,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0、律師和當事人簽定的《委托代理協議》一定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要因為圖省事,而隨便簽了協議。要知道,協議是律師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尤其要詳細列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收費標準和爭議解決辦法等。
當事人有求我們的時候是人,和我們翻臉的時候就不是人了。
21、律師一定和當事人簽定《授權委托書》。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一定要讓當事人盡可能多簽一份委托書,免得臨時需要,律師又拿不出來。而且,委托書一定要詳細列明當事人對律師授予的權限和期限。也不可籠統的寫上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
委托書一定要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並摁手印,律師萬萬不可代簽。而且,委托書上一定要寫上律師的聯係電話。委托書不可列明一審全權代理、二審全權代理和執行代理,要知道,這是律師給自己找罪受。
22、律師一定要留下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對方代理人)的電話,便於及時溝通。
23、律師一定要留下承辦人(包括但不限於警管、檢察官、法官、執行人員、鑒定人員、仲裁人員)的電話。
24、律師一定要準備一個小冊子。及時將與本人、本專業或本領域有關的重要人員、最新信息全部記上。“處處留心皆學問”,律師應該是個有心人。
25、刑事案件的會見律師一定要自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或監獄的規定,不得給當事人傳遞信件、紙條,交付現金、手機,甚至香煙等,免得“引火上身”;律師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捏造事實、做偽證,可以積極動員當事人配合律師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他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毆打、辱罵或刑訊逼供等行為的,律師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26、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做會見筆錄。會見結束後,一定要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閱讀完會見筆錄後,簽名並摁手印。
27、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律師一定要查閱、複印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如果律師發現有疑問,要及時與主訴檢察官溝通,提出中肯、可行的法律意見,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8、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律師一定要查閱、複印相關的證據。積極與主審法官溝通,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意見,並且親自會見被告人,征求意見、核實證據,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9、刑事案件律師盡可能不去調取證據,必要時,可以書麵申請法院調取、核實相關證據,加強對律師自身的保護。如果確需律師調查取證的,應該有兩個律師同行。
30、律師一定要按時出庭,並準備好所有的證據複印件和開庭手續。
律師盡量不要保管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原件,原件一定由當事人保管。免得原件丟失或毀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律師隻能吃啞巴虧。
31、開庭前,律師一定要提前通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有充分的應訴時間或答辯時間,並叮囑當事人一定帶齊身份證件和所有原始證據,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紀律。
32、律師盡可能要求當事人參加庭審活動。律師作為代理人,隻是熟悉相關的法律和證據,對具體的事實和細節和感受,律師很難做到完全知情。
如果當事人出庭的話,一方麵讓當事人感受庭審的氛圍,知道律師的付出和良苦用心;另一方麵,當事人對案情最了解,反映的事實最準確,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3、涉及處分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訴訟行為(如撤訴、調解、執行和解和執行終止等),一定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書麵同意更佳。
不要以為自己是全權代理就可以處分當事人的權利,在原則問題上,律師不要輕易做主或放棄,否則後患無窮。
34、律師盡量不要風險代理。風險代理的案件雖然後期利益很誘人,但往往也是一個陷阱。律師經過取證、立案、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和執行,律師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最後可能因為無法執行,導致所有的工作白費。
而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製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律師在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執行回款的提成辦法,是按回款額提成,還是按總額提成?是第一筆款到時提成,還是最後一筆款到時提成?“小心無大錯,小心駛得萬年船”,馬虎不得。
35、律師開庭,一定要做充分的準備。律師所有的工作,最後都會在法庭中顯現出來。“台上一分鍾,台下十年功”,勤勉、盡責的律師,從來不打無把握之仗。
36、律師不能憑經驗辦案。辦案經驗固然重要,但是經驗有時候會害死人。訴訟日新月異,法律層出不窮,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即使同一地區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由於認識不一,對法律、法規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對同樣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決。
律師必須時刻保持低姿態,相信經驗但又不迷信經驗,崇拜權威但又不依賴權威,才會有更大的作為。
37、律師開庭,一定要提交書麵的答辯狀、代理詞或辯護詞。不能圖省事、憑經驗代理、辯護。“好記性不如一個爛筆頭”,好口才同樣需要經過周密的思考,才會有更好的發揮。
律師在簽完庭審筆錄後,一定要將答辯狀、代理詞或辯護詞交給法官,以便法官在裁判時參考。
38、對於需要二次、甚至多次開庭的案件,律師必須謹慎應對。有的律師認為開完一次庭就萬事大吉,其實,有的案件法官為了核實一些重要情節,需要多次開庭。
律師不應該麻痹大意、掉以輕心。
39、對於上訴的案件,律師同樣有權調取新的證據,通知新的證人或鑒定人到庭。不要以為一審已經盡力了,二審肯定會改判或維持原判。
開庭和打仗一樣,沒有定數,隻有變數。“戰略上要蔑視敵人,戰術上要重視敵人”,律師必須以不變應萬變,主動出擊,才能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最大權益。
40、對於律師無法取得的證據,一定要申請法院調取。如果法院不願取證,律師應取得法院簽發的調查令。
打官司說到底就是打證據,律師隻有掌握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勝訴才有把握。
41、律師和當事人永遠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不要以為接觸多,就是好朋友;不要以為感情深,就是兄弟。
當事人永遠是當事人,代理人永遠是代理人。律師和當事人沒有距離,也是律師最危險的時候。
42、律師永遠要清廉自律、潔身自好。律師不要因為辦了一件漂亮的案子,就沾沾自喜、盛氣淩人。不要接受當事人的吃請,不要收受當事人的禮物。“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軟。”
律師的聲譽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質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師的黃金招牌。
43、如果案件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正常進展,律師應該和當事人講明白。需要終止合同時,雙方必須簽定終止協議。
44、當事人交納的代理費,律師一定要出具正規的發票;律師代當事人交納的訴訟費用,律師一定要妥善保管,並及時轉交當事人。
律師辦案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鑒定費和複印費等,律師必須保存相關的票據,便於和當事人及時核對。
45、律師不要輕信當事人的一麵之詞,不要感情用事。當事人往往隻說對自己有利的,而且,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
律師作為代理人,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以調取的證據為根據,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準繩。受當事人委托,又不受當事人思想的左右。
46、律師接受的重大、複雜和疑難案件,應認真研究。組織同行、專家集體論證,製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不可盲目樂觀、單打獨鬥。
47、律師要不斷學習,每天從零開始。好律師都是好學習的律師,根據平時接觸的案件,多思考,多總結,多請教,多吸收。
48、律師要學會建立自己的圈子,和媒體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律師要經常參加座談會、交流會、研討會和培訓活動等,多接觸圈內人士和新聞媒體,多宣傳自己、包裝自己,多發表文章(甚至專著),多掌握最新信息。朋友是最大的資本,信息是最寶貴的財富。
49、律師要時刻維護律師整體的形象,堅決與一切危害整體利益的行為做鬥爭。學會尊重前輩,學會關心後生,與同事、親友和當事人建立和諧的關係。
50、律師要熬得住寂寞,頂得住壓力,耐得住誘惑,戰得勝自己。
“既然選擇了就無怨無悔,要做就做最好”。相信自己的選擇,亮出勇士的風采,不斷錘煉自己,不斷超越自己,堅持不懈,直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