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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良彪:關於律師的126條隨想

(2016-11-02 01:05:20) 下一個

“國家興,法治興;法治興,律師興”是法治進程的普遍規律。

“律師興,法治興;法治興,國家興”是中國律師的豪邁浪漫。

——題記

01、律師國家的“在野法曹”。

02、律師是法律人、政治人、商業人、文化人的“四位一體”。

03、律師是國家賦予公民免受公共權力不法侵害的“自衛之劍”。

04、律師是全社會的“法律雇傭軍”。——軍隊是國家的;律師是社會的。

05、律師服務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賣自己。

06、律師當心向正義而不以正義自居。

07、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既不是“冤家”也不是“親家”,而是同為法律人的“本家”,都是法治這同一幕大戲中一損俱損的不同角色。

08、律師是門“知行合一”的職業藝術。

09、律師是“獨立而不孤立”的“法律騎士”,當具勇士之果敢、謀士之韜略、紳士之優雅、隱士之淡定。

10、法治之昌明,始於律師之奮鬥。

11、推進民主法治進程是律師最大的公益。

12、律師要有能將客戶秘密爛在肚子裏的定力。

13、職業倫理,是律師職業行為“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底限與保障。

14、儒家講“拿得起”;佛家講“放得下”;道家講“想得開”;律師要講“HOLD得住”!

15、做律師得“蠻拚的”:不進則退,不努力就死。

16、律師既要有“導師的狀態”,又要有“丫鬟的心態”。

17、律師既要能站著“掙(手爭)錢”,也要學會“賺(貝兼)錢”。

18、律師收費,天經地義。——但,抹黑律師往往始於攻擊律師收費。

19、律師要“懂政治”,便不要有“政客氣”。律師要“講規矩”,但不能“太講規矩”,更不能“隻講規矩”。

20、法律人:英年,莫早逝!

21、“有事找我律師”,應當成為國人的一種生活方式。

22、律師營銷當有尊嚴,得學會“勾引人家來勾引你”!

23、職業律師、自由學者、獨立媒體是約束公權、保護民權的同盟軍。

24、律師是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集合私權製約公權的忠實代表。律師的社會地位與執業權利,是一個社會民主法治進程與人權保障狀況最靈敏的晴雨表。

25、律師的政治價值在於製約公權、保障人權,平衡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間的博弈。

26、律師的法律價值在於擔任利益各方的“法律雇傭軍”與公民的“自衛之劍”,在訴訟與非訴訟事務中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務。

27、律師的文化價值在於作為“公共知識分子”與“專業知道分子”的擔當。

28、律師的經濟價值在於降低社會運行成本並提升社會整體價值。——律師首先是設計規則(商業模式)幫人賺錢;而且可以利用規則博弈幫人“小錢賺大錢”。

29、什麽樣的律師,才算有文化?律師要努力成為有修養、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師群體要形成富於自身特色的職業文化;律師要努力使以公平、正義、規範為基本價值理念的律師文化,成為社會主流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30、律師職業或是法官、檢察官、教授、獨立董事等等,都不過是承載著我們實現自己人生目標、人生價值、人生感受一種方式。

31、無論律師介入政治、經濟或是文化領域,都應當而且隻應當以法律的方式為之。——否則,他就不再是律師,而是其他社會角色。

32、移動互聯時代社會完成初步啟蒙後,更具行動力的“知行合一”的律師、記者便取代學者、作家成為推進社會民主法治進程的主導力量。律師以民權代言人的身份登上曆史舞台成為一種必然。

33、敬畏法律,是對法官、律師與教授的共同要求。——我們終將麵對現實的拷問與曆史的裁判。

34、律師沒有權力、金錢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於法治的權威、人性的光芒與智慧的力量,否則必將墮落為“馬仔”與“掮客”的職業。

35、律師執業風險源自法製環境不完善、源自全社會法治敬仰與法律敬畏的缺失、源自公共權力的“任性”甚至報複,亦源自律師執業的不規範與缺乏團結的無力維權。

36、大陸律師最大的風險是沒有業務的風險;大陸律師最普遍的風險是身體亞健康的風險;大陸律師最說不出口的風險是“內訌”的風險;大陸律師最不可理喻的風險是所謂“政治風險”——你懂的!~~~~

37、成長不能超越過程。——無論是律師個體、律所群體還是律師行業整體。

38、律師當具感恩之心、自律之德、專業之能。

39、律師“專業化”存在兩大方向:一是將業務做專做精;一是將平台做大做強。

40、律師莫貪戀主席台:律師當盡可能地擺脫“官本位”之毒害,無論這個行業,還是每個律師內心。

41、律師不要自稱或互稱“大律師”。絕非同行相輕或妄自菲薄,乃是深知在當下中國一切“以吏為師”的時代斷無大師可言,也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大律師”。我們的職責與使命,乃是要創造一個“大師輩出”、“大律師尊嚴立世”的偉大時代。

42、律師實在是這世上最習慣於“打腫臉皮充胖子”的職業之一:所謂“大律師”,往往無非大腫了臉還拿著放大鏡讓人看自己臉大的家夥;所謂“名律師”,往往無非打腫了臉還拿一放大鏡四下裏給人看的家夥。——做律師不易,不妨自嘲些,放鬆些。

43、律師當言之有物、言之有據、言之有理、言之有度;“敢說”是底線,“能說”是本事,“會說”是智慧,“不說”是實力。律師的表達,除卻口頭語言,更重要的還有書麵語言,更生動的還有肢體語言。書麵語言宜簡潔,宜平和,宜一針見血;肢體語言需要與具體的場景,具體的表達目的相結合。

44、律師職業幸福指數有三個基本構成因素:得有“麵子”有職業尊嚴度;得有“裏子”有職業價值度;得有“樂子”有職業愉悅度。

45、律師將業務做到極致,即為高端。

46、訴訟如戰爭,往往需要激烈對抗後分出勝負或是達成妥協;非訴如建設,根據規則的“圖紙”指引建起一幢幢的高樓大廈。訴訟如狩獵,通過博弈達到目標;非訴如農耕,通過日常耕耘實現目的。

47、律師要有“才”有本事;律師要有“名”有聲望;律師要有“人脈”有實力。律師的成長過程,便是積累“才”(人力資源)、“名”(人氣資源)與“實力(人脈資源)的過程。

48、“人脈”是律師的第一生產力,但斷斷不可“唯人脈論”:你能擁有什麽樣的人脈,取決於你的平台;而你的人脈能給你帶來什麽,取決於你能為對方帶去什麽。打造好自己,才是打造真正的人脈:如果你沒有能力調動各種資源為對方真正解決問題,你的人脈說到底不過是自以及是的攀附!

49、律師要學會做事、做人、做秀,要業務精通、學會團結、善於號召。

50、律師要聽得懂三種話:人家嘴裏的話;人家肚子裏的話;人家心裏的話。要學會說好兩種話:人家想聽的話;人家該聽的話。——前提是,這兩種話的分寸、時機要把握好。

51、律師有三種基本交流:與自我、與靈魂的交流,讓人通透不糾結;與他人、與社會的交流,讓人通達有價值;與自然、與世界的交流,讓人健康而陽光。

52、律師要做“多維度”而非“單向度”的人:對同一類事物可以在不同案件中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觀點和理論、法律依據。——前提是“足以自洽”或自圓其說。

53、律師既要有看準病的能力,也要有開藥方的魄力。——前提是,自己莫要染上病。

54、律師不可依“道德評判”決策,但要占據“道德高地”。

55、邏輯是一種力量!——尤其在律師無法取證或取證有危險時。

56、律師作為客戶的“外腦”與“外嘴”,也要努力有“站在高山之巔”的境界與魄力。

57、訴訟無外乎九個字:

“說什麽”——要言有為物、言之有據、言之有度;

“怎麽說”——要善於溝通、理性權衡、審謹決策;

“誰在說”——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會影響力,善於凝聚各種社會資源解決矛盾。

58、商業博弈尤其需要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以“法律正當性”與“道德正義性”為主導,以媒體關注和領導關心為兩翼。

59、解決矛盾取決於三個要素:其一,博弈的“本錢基礎”,也就是社會資源,利益之爭一定要角力,所謂“力的平衡,理的出現”;其二,博弈的“遊戲規則”,如何充分利用規則的力量至關重要;其三,博弈的“利益分配”,大家利益分配與再分配的方案。凡有糾紛,無非是舊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需要重新調整。

60、律師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滿足各方利益訴求,不可總想將便宜占盡。

61、凡事權利義務界定清楚;不要為“不該你做的事情”買單。

62、程序違法是最明顯、最明確的違法,是律師最佳切入點。

63、法律是公眾間的合同,合同是私人間的法律。法律是“批發”的合同,合同是“零售”的法律。

64、法律規則是死的,法律運用是活的。

65、“大律師賺不過小老板”。律師的價值主要不在金錢。

66、使法治成為律師的信仰,使誠信成為律師的本能。

67、每個律師心中都有一個刑辯情懷,說到底那是一種律師作為“法律騎士”的“英雄情懷”!——刑事律師,既要能決戰疆場,也要能運籌帷幄。

68、我雖不完全認同田文昌先生所說“刑辯護律師的最高端業務”,但素來堅定地認為:刑辯業務人命關天、對於人權保障的意義最大,與公權力的PK最直接、最尖銳,對律師應該有最堅強的要求。

69、法官腐敗與律師使壞絕對不是什麽“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關係”!——依法治國的重點與難點,都在於依法治權。所以,我們當然要規範律師的投機行為,但更要緊的是約束法官,約束權力的行使。——在這個問題上切不可有絲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將規範律師與約束法官二者置於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視規範律師為頭等要務。

70、實現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的基礎是建立法官與律師互相尊重與認同的司法倫理。實現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的前提是完善律師的執業保障製度。

71、案件審理過程中,代理人、辯護人原則上不應公開批判法官,以免事實上可能的誘導媒體影響司法。但,至少應當有如下例外:其一,審判過程中出現明確的程序違法,或有證據的法官貪腐;其二,審理過程中公檢法或對方當事人單方出具對本方當事人不利之信息,而法庭不予製止甚至推波助瀾的;其三,一、二審裁判作出,案件出現階段性結果,律師可進行評判乃至批判——最典型的批判便是上訴與申訴。此時公開批判,不過是上訴、申訴意願與理由的公開展示而已。

72、律師職業獨立性在於:律師在法律範圍內向所有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不隸屬於任何當事人;律師雖然原則上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不是任何當事人的下屬;律師服務多名當事人,因而原則上不依附於任何當事人。

73、律師職業獨立性還在於:訴訟中律師既代表當事人利益,也代表社會公眾監督司法過程的合法性;非訴業務中諸如律師見證、IPO、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中律師法律意見的出具,則是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合法性。

74、但凡抹黑律師處,必然存在權力的濫用。

75、律師,與正義相關:社會職業分工視野下的律師,作為各種相互對立、衝突利益的代言人,似乎既代表正義又代表非正義,從職業的工具價值屬性上具有某種天然的“品格分裂症”。“與邪惡為伍、為異端辯護”使律師這個職業容易為權力者所鄙視,為社會公眾所詬病。然而正是賦予所謂邪惡與異端以作為一個人應有的權利,才可能彰顯每一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每一個個體權利、具體權利的維護,每一起具體案件的博弈,其實都是糾紛得以解決、權利得以實現、權力受到製約的過程,某種意義上也正是正義得以實現的過程。

76、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說好話”?首先,公眾眼中的所謂“壞人”就一定真是壞人麽?誰都可能被冤枉;其次,即使確實幹了壞事,也應該有人替他講話,通過律師這種製度化的安排維護其作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最後,律師注定隻能“為壞人講好話”——要求辯護律師檢舉、揭發當事人罪行,便摧毀了這一製度存在的基礎。

77、法治的追求再偉大也不應該是生活的全部。而且,多一份情趣也就多一份人性的涵養多一些人文關懷對生命對社會多一些通透,也更容易去掉一些戾氣,反過來對於一個人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事業,也是大有幫助的。

78、當年媳婦問我:你辭職出來萬般艱難咋還這麽快活呢?我說:因為再也不用寫學習“幾個代表”心得體會了!

79、社會呼喚權利保護本位的律師法,而非律師管製法。律師的尊嚴與價值實現,取決於律師職業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取決於律師的職業操守能夠自我約束。

80、律師事務所絕非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機構,律所建設既需要有“仰望星空”的“高尚元素”,也需要“承接地氣”的商業運營。

81、律師事務所作為人合性專業服務機構,需要形成共同的價值理念、建構科學的管理製度、營造積極的企業文化;當努力拓展民主的精神影響力、專業的品牌影響力、高端的文化影響力。

82、律師的優勝劣汰、新陳代謝再正常不過,坦然麵對就是。盡力延長職業壽命,該謝幕時就莫再賴在舞台中央。

83、律師當誌存高遠:心態決定狀態;定位決定地位;思路決定出路。——自由,在高處。

84、律師費對於律師而言絕非僅僅意味著金錢,律師費是律師法律服務水準、法律服務價值與貢獻的最客觀的量化標準之一,是衡量律師社會貢獻與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客觀標準之一,同時更是中國律師得以保持思想、人格與職業獨立的基本保障。

85、律師與客戶可能出現四種合作狀態:結果好,感覺好;結果壞,感覺壞;結果好,感覺壞;結果壞,但感覺好。——敗訴同樣可能贏得尊重,因為律師的敬業與水準讓客戶信任,對案件結果的把握和處理令客戶認可。反之,勝訴亦可能使客戶反感。

86、律師並無權力、金錢可供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於人性的光芒與智慧的力量,否則必然墮落為“馬仔”與“掮客”的職業。

87、政府規製律師收費,應當尊重市場規律與律師職業發展規律。律師收費事關整個行業命運,收費行為的高尚與規範是中國律師提升行業地位、保持職業尊嚴的必然要求,收費標準理應是市場規則與律師業發展規律之下律師與客戶理性博弈的結果。律師行業理應自律,政府亦應給予社會必要的信任與寬容。

88、律師麵臨三個基本法律服務市場:一是傳統市場,即律師開發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二是業內市場,即律師通過在一定地區乃至全國、全球範圍內與同行的合同拓展業務,典型者如天同;三是所內市場,即如大成、盈科、金杜、中侖、國浩等分支機構、律師人數眾多的律師事務所,通過所內律師相互提供業務、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等方式所產生的法律服務市場。

89、中國律師當摒棄“貨與帝王家”的“招安式”政治夢想,徹底擺脫成為權力點綴的“奢望”,引導和集合公民意誌形成相對強大的“公眾意誌”從而有效而安全地防範與製止權力的濫用——這才是中國律師應當有的政治參與和曆史擔當。

90、律師天生就是公共知識分子,與人文知識分子相比,律師更接近真實的社會衝突、更少情緒化更多理性判斷,尤其是,更具“知行合一”的行動能力。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下,中國律師開始走上政治、社會的大舞台成為一種曆史的必然。

91、法庭審理斷不可寄希望於“證據突襲”或所謂“辯才無礙”。

92、小聰明贏不得大官司:隻有當法庭與對方所關注、所質疑、所攻擊的問題均在你事先準備的範圍之內,方可從容不迫。反之,僅憑“臨場發揮”難免有所疏漏,有所缺憾,甚至非常狼狽。至於事先能準備應對到何種境地,法庭臨場處置水平,則取決於智商、功底、經驗尤其是敬業程度如何。

93、律師原則上不要通過庭審中的過度表現甚至表演向當事人或媒體、公眾找“存在感”,過度表現一般不利於說服法庭。

94、法律文書宜平實:1)清思路;2)循章法;3)去掉修飾詞。

95、律師表達宜平靜:1)慎言,有據,有度;2)不強辯,不狡辯,不詭辯;3)莊重,平靜,尊嚴。

96、代理詞原則上不要超過三頁紙:代理詞應該與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舉證說明、庭審過程(筆錄)共同勾勒全案故事全貌與核心問題,代理詞則重點要根據庭審對相關核心問題進行言簡意賅的闡釋與強調。如果有需要,可以附件形式將重要材料符在代理詞後供法官參閱。

97、律師的職業恐懼在於如果不能對案件充分吃透,證據相對“紮實到位”,表達入情入理,任你多牛的腕、多大的名、多會吹的嘴、多會網絡喊冤的主,都不大可能贏得客戶與法律人發自內心的尊重。更大的職業恐懼在於:你做得足夠之好,案件足夠有理,卻依然因中國特色而敗訴。

98、所謂“死磕”律師說到底,往往不過是為了爭得一個“講理的機會”與“講理的法庭”而采取誇張方式求得社會各界之關注。

99、誠如習總所說:律師必須“蠻拚的”,當事人才會“點讚”。律師“蠻拚的”首先是一種敬業,對案件、對當事人、對法庭、對事業保持敬畏,認真吃透案件,充分準備到位。蠻拚的,拚的還是律師的頭腦和智慧,律師的思路、證據、表達、分寸,能夠贏得法庭支持。

100、說服法官,律師不能犯的三種錯:一、對法官決策機製了解太少,直接妨礙律師影響力發揮;二、不能有效地為法官提供基本訴訟素材;缺乏服務意識和訴訟技能,舉證、質證、論辯不到位;三、重“關係”,輕信關係在影響法官決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當手段“勾兌”,最終害人害己。

101、所謂“死磕”,其實是律師在與“法庭背後的權力黑手”相抗爭,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在保護法官、檢察官。畢竟,辦了“錯案”板子是要打到辦案法官、檢察官身上的。

102、律師兼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既要“獨立”,也要“懂事”。

103、或許,仲裁員、兼職教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律師保持職業敏銳可終身兼任的職業。

104、妥善處理此類“疑難複雜”案件,律師要努力“優術”、“明道”、“取勢”;要學會“做事”、“做人”、“做秀”。

105、律師要有“做秀”的能力和明星的潛質,但一定要杜絕“戲子心態”。

106、律師現在最大的一點無奈就是法官對於我說的事實、我舉的證據視而不見,或者說法官對我講的一大堆的辯論意見、說理意見壓根就不采信,壓根就不提,貪汙了我的證據,貪汙了我的法律意見,這是最可惡的。

107、律師就是律師,哪來什麽“紅”律師與“黑”律師?!律師黨建要致力於促進律師個體成長、律所群體發展與律師整體的擔當,要尊重律師的職業屬性,要更好地發揮律師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的獨特價值,把律師管成唯政府命令是從的綿羊就完全違背了律師黨建的真正意義與價值。

108、律師哪怕睡著了,醒來也要本能的說“我反對!”這體現出律師的職業精神和價值,體現出一種理性的異議精神,體現出私權利對公權利本能的警惕與反抗,也體現出獨立的思想與自由意誌。

109、生病了找醫生是被動的,注重平時科學的保健預防是主動的。有了官司找律師是需要的,請一個“不打官司”的律師作為“保健醫生”與“法律管家”是明智的

110、律師既代表私權利製約公共權力,又成為公權力與私權利溝通最重要的紐帶之一,成為平衡社會綜合矛盾最有效的調節器。

111、律師要在權力暴虐無度與民眾暴戾泛濫之間搭建起“理性的防火牆”,盡力確保社會機製的溫和變更。

112、律師當以專業的力量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促進糾紛解決,實現客戶的經濟訴求,保障公民合法權限,限製公共權力濫用。

113、從另一個意義上說,律師把自身業務處理好了,就是對社會、對曆史最大的負責任。

114、律師天然與是非與衝突相伴,卻是最需要盡力去“是非心”;律師注定與人的劣根性相伴,卻是最需要保持內心的溫暖與光明。

115、律師當時時反思,是否在“自以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覺地將自己利益淩駕於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堅定地認為的“正義”可能傷害到當事人、可能傷害到律師行業整體形象、是否贏得個案“公正”和利益而極大損害了製度的價值。保持敬畏,是律師做業務尤其是公益事物應當有的“德行”。

116、善有三種境界:一曰向善之心;二曰守善之德;三曰護善之能。律師投身公益當具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117、“讀萬卷書,行萬裏路,經萬般事,閱萬千人”——這是律師邁向卓越的不二法門。

118、律師不必以“罵政府”為榮,卻也大可不必用自己的熱臉去貼權力的冷屁股;律師不是“體製內”的什麽力量,不要“太講規矩”,更不能“隻講規矩”。

119、中國的改革就是“變法”——幾千年莫不如此——理應更多地聽到包括律師在內的中國法律人的聲音。

120、中國律師業的瓶頸,在於中國律師社會影響力的低下,在於中國律師聲音的不被傾聽;律師的社會地位取決於民主法治進程與法律文化傳統,律師的社會評價取決於律師自身修養、行為與貢獻。

121、經濟關注社會財富之有效產出;法治關注社會財富之公平分配。法律是利益分配與調整的基本規則,而社會財富的終端分配將深刻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法律規製社會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與調整的全過程,既從終端影響前端資源配置,又對具體經濟活動進行規製:一是對當事人行為進行指引;二是為當事人行為予以規製;三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立法、執法、司法,都對企業決策、生產、運營等產生深刻而深遠影響。

122、“看得見的手”淪為“閑不住的手”、“管不住的手”、“瞎折騰的手”,是當下中國經濟亂相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如何規製權力莫太“任性”,是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亦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理當依法履責的目標。

123、當權力不受約束時,每個人的自由與財富都可能被隨意剝奪,而官員、權貴的所謂“輝煌”亦終不過是“有特權、無人權”。“嚴苛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成為“企業家原罪”和社會性恐怖的根本原因。——“先逼良為娼,再定點掃黃”可謂這種狀態生動、深刻寫照。沒有民主法治約束權力,我們都前行在奔往監獄的道路上。——所幸,我們畢竟已經走過“贏政”時代,走近“憲政”時代。

124、中國正處於從“權力政治”(威權時代)邁向“權利政治”(民主社會)的曆史轉折點,律師以民權代言人的方式開始登上曆史舞台是一種必然趨勢。

125、我們有必要反躬自問:當未來社會需要中國律師承擔起更為光榮、神聖而重要的職責時,我們有能力做到嗎?中國律師能夠從整體上贏得社會公眾的足夠信任與尊重嗎?

126、筆者曾經多年擔任《中國律師》法律顧問,多次參加《律師文摘》年會,多次見證《ALB》、錢伯斯頒獎典禮,筆者由衷地希望:這三類代表律師“共同價值”與“不同路徑”的群體能夠攜起手來,共同推動中國法治的進程。——畢竟,中國律師既要“仰望星空”,也要“承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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