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問題正日益引起人們重視,以公益名義提起的訴訟也越來越成為人們尋求解決公益問題的重要手段。於是,公益律師應運而生。但作為一項朝陽產業,在目前的法治環境維度公益律師和公益訴訟麵臨著法律、製度、輿論、方式等多方麵的壓力和困惑。本文擬從道德維度探討公益律師的社會價值和道德困境。
一、 社會價值
現代法治社會中律師製度是作為重要的民權保障機製而建立。“維護人權”作為律師的重要職責,律師的使命是維護人權和實現社會正義,因此,即使沒有特定的委托者,律師也應該且能夠成為倡導和維護公共利益的鬥士,使被人們忽視已久的“公共利益”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中
無論在大陸法係還是英美法係,公益律師作為與商業律師並行不悖的正義維護著,已經成為主導法治的常態,社會也佐以相應的配套製度和措施。在美國有專門為特定公眾解決公益問題的公益法律事務所(或在私人法律事務所內設公益服務部)及公益律師(public interest lawyer),德國也有類似這樣的專門律師。公益律師是公益訴訟的主導者和指揮者,正是通過他們的參與和努力,公益訴訟不僅實現了私權利的救濟,而且還成為與政府和企業對話的契機和場所、從而對他們今後的決策產生深遠影響、成為號召民眾關注和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幟。公益律師的這種主導性意識和行為根源於律師行業特有的社會地位、職業特性和職業道德。
公益律師麵對的是人權和尊嚴被社會邊緣化的弱勢群體,他們所生活的環境缺乏應有的包容和認可,他們的權利常常遭受侵犯。他們請不起律師,他們也不知道怎麽請律師。法律服務不應是富人獨享的“奢侈品”,法律服務應普惠於民。當他們的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他們更渴望社會伸以援手,他們更需要法律幫助。此時,公益律師的使命便是通過法律武器呼喚社會正義,幫他們贏回法律尊嚴。
二、道德困境
在一個明顯具有公益屬性的活動當中,人們對參與其中的人總是抱有敬意,在這種敬意之下人們的確看到了人間真情和美好的一麵。然而,隨之而來的對公益律師動機的討論又使這一問題變得複雜起來。“標榜”“作秀”等成公益人的標簽。公益行為的目的被認為的狹隘化為營銷自己。筆者認為,公益行為和營銷之間並非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公益行為和營銷有著天然的關聯性。
《中國律師》前任總編輯劉桂明在接受《法人》采訪時表示,不管公益行為的主觀目的是否是營銷自己,但是其公益行為客觀上均擴大了律師的知名度、美譽度,這的確是一種營銷,是被動的營銷。
美國的著名律師事務所不斷宣傳自己做了多少公益活動(probono),而且成立有專門的部門、配備有專門的人員和經費從事公益活動,這已經是公認的律師操守。那些大型的商業律師事務所,往往將新招募的法學院畢業生配備到公益活動部門工作2-3年以獲得實際工作經驗。從這樣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大律師們將會持之以恒地支持公益活動。這樣的美國律師事務所,真真實實地開展了這方麵的工作,通過做宣傳,感動客戶、吸引客戶、發展客戶,實現的是多贏的局麵。
另外,通過媒體這一社會公器將公益行為公之於眾,也是將公益理念內化為人們的內心信念,外化為律師的自覺行動的良好模式。這樣會有越來越多的人主動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律師關注與多數民眾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或者事件,既服務了大眾,也實現了營銷價值。
三、結語
在中國傳統思維中,“做好事不留名”被認為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無名英雄”仿佛會贏得更多的掌聲。但是隨著觀念的改變,慈善和營銷的結合應當被人們所接受。我十分醉心於我的公益事業,並將堅定不移的一路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