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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及原總裁沈顥等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係列案件一審宣判

(2016-01-05 22:10:18) 下一個

12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廣東二十一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總裁沈顥等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係列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單位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948.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對係列案件的其餘被告單位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544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沈顥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對係列案件的其餘被告人分別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部分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宣告緩刑。

  2015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二十一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被告單位,沈顥、陳東陽等30名被告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13起案件。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過程中,法院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涉案證據逐一進行了舉證、質證,查明了相關犯罪事實,並聽取了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及沈顥為謀取經濟利益,由沈顥確定考核辦法與具體指標,與其統一掌控的相關媒體和廣告、運營公司互相勾結,選擇正處於擬上市、資產重組商業敏感期等情形的企業,利用企業對媒體登載負麵報道的恐懼心理,采取有償撤稿、刪稿,不跟蹤報道等“有償不聞”的方法,以廣告費、讚助費等名義向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被害單位索取錢財共計728萬餘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沈顥等及其統一掌控的相關媒體和運營、廣告公司,通過上海潤言投資谘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資谘詢有限公司等財經公關公司,利用登載負麵報道給被害單位施加壓力,或例舉因未投放廣告導致上市失敗事例,或利用被害單位擔心出現負麵報道的恐懼心理,迫使70家被害單位簽訂廣告合同,涉及金額189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顥和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等明知處於上市、擬上市、資產重組等情形的企業被負麵報道後,可能導致股價下跌、上市或收購受阻等嚴重後果,仍然憑借媒體的特殊地位,利用企業對媒體登載負麵報道產生的恐懼心理,采取登載負麵報道或將繼續跟蹤報道等手段,要挾企業以廣告費等名義支付錢款,以換取媒體刪、撤負麵報道,或不再跟蹤報道。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行為,沈顥在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中發揮了組織作用,並且直接參與部分行為,應當追究沈顥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與財經公關公司相互勾結,由財經公關公司利用媒體刊發的負麵報道,或由財經公關公司例舉負麵報道可能造成企業上市失敗等嚴重後果,對企業進行威脅,致使企業違背自身意願,接受財經公關公司和媒體要求的廣告等服務。被告單位的行為違背市場交易規則,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本案的強迫交易罪是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相關媒體與財經公關公司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涉案的財經公關公司雖然不屬於新聞媒體,沒有刪、撤負麵報道和不予跟蹤報道的權力,但其利用和媒體的關係,夥同媒體脅迫被害單位接受廣告等服務;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明知涉案財經公關公司利用負麵報道脅迫相關企業接受廣告等服務,仍配合為其刪、撤負麵報道和不予跟蹤報道,二者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形成犯意和行為的共同體,依法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該係列案件中相關被告人和被告單位所涉職務侵占、行賄受賄、虛開發票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在綜合案情事實、當事人自首立功情節等基礎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等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和沈顥等絕大多數被告人均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庭審期間,上述被告人家屬、社會公眾及部分媒體記者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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