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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無奇不有。
某男因患不治之症,臨終前立下遺囑:將名下價值四百萬元的房產、一百萬元的存款及一輛奔馳汽車均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他去世後,女友拿出遺囑提出辦理房屋過戶,完成某男的遺願。
某男的父母則表示,房屋係二老掏空半輩子積蓄所買,如今卻一分未得,故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爭執不下,女友遂將二老告上法院。
乍看,女友手持合法有效遺囑,告上法庭,勝訴無疑。
某男父母失去兒子,還要失去自己半生積蓄為兒子所購房產,傷心之餘不服、也不願執行合法遺囑。
法院怎麽判?
從法理上論,訂立遺囑時,某男並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遺產繼承人女友也沒有欺騙、脅迫某男或偽造、篡改遺囑的行為,遺囑在法律上真實有效,其父母對此並無質疑。
從另一角度說,一個人立遺囑,遺產可以留給女友留給父母,甚至留給狗狗貓貓也有實例,為什麽父母不願執行呢?
關鍵在於房屋雖然登記在某男名下,卻是父母出資購買,遺囑中不念父母養育之情,全部遺贈給女友,這樣的做法吃瓜群眾們也感到明顯不近人情。他形式上是在處理自己的東西,但事實上卻是處理了父母的積蓄父母的血汗。
如果純粹運用法律條文對本案做出判決,顯得冰冷無情,而且很難獲得大眾認同。最終,在法院發起五輪調解後,某男父母拿回房屋所有權;而汽車和存款歸女友所有,某男父母向王某支付補償金60萬元。
據報道,這樣判決,是依據中國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公序良俗”與“公平正義”的原則,以填補法律漏洞。
還有一點挺有意思:法院判決某男父母補償某女60萬元。這個“補償”什麽意思呢?是未能完全執行遺囑的補償?某女與某男相識一年的青春補償?曾經病榻照顧的護理補償?。
這樁民事案例,讀罷令人唏噓。
中國的法治很多方麵令人詬病,但這樁民事案件裏法院的判決很有特色。實際上內含了對某女的譴責之意。
為什麽譴責女友呢?
男女相愛一年,臨終前將全部遺產給了女友,可見其愛之深情之切,遠遠超過對父母的愛。女友呢?真的像他愛自己那樣舍棄一切愛他嗎?
這話太繞口。掰開了細說——
情理上說,愛屋及烏。如果你倆相愛深篤,是否也會顧念父母愛子的骨肉之情,為男友的父母著想過?而不是以“執行遺囑”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冷冰冰地褫奪男友的全部財產?還要理直氣壯地將你男友的父母告上法庭?法院調節後,一跺腳再追加60萬補償?
下棋要看三步,我們再進一步。你以“執行遺囑”為名表現出來的冷酷和貪婪,今後哪個男孩敢娶你?
小姑娘做事不思前想後,她有父母吧?怎麽能容忍自己女兒這樣財迷心竅不通人情啊!想起一個很老套的說法,娶兒媳婦,要先看看她的媽。
不無道理。。。
兩年前,我曾寫過相關的一篇文章,僅供參閱。
《那些喊冤叫屈的女人們》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65898/201901/32362.html
商業思維,財產權就是能決定財務的使用的權力。和誰出錢一毛錢關係都沒有。父母出錢,房子沒有加名字,那是父母贈予,父母也沒有產權。
農民思維,搞不清財產權,以血緣關係為基礎。認為父母的就是兒女的,所以兒女的就是父母的。
簡單問一句,父母的財產是兒女的,那父母的債務也應該是兒女的的嗎?
商業文明就是個人自由和責任。
農業文明是土地為主,個人自由和責任弱化。
估計父母想早晚是孩子的錢,何比不讓孩子高興,還指望孩子養老呢。
其實房子寫了父母的名字,孩子也會好好為父母養老,不然父母就要賣房養老了。
所以在自己沒有更好的體係的建立之前,先借用別人先進的,遠比固守己見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