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我們按日期去了民事法庭。接待我們的是防火局的工作人員,我和Jack之前去過幾次防火局,也見過她幾麵,彼此之間還通過幾次郵件溝通過。
處理流程和上一次一樣。因為有律師介入,案子通常會被優先處理,所以我們很快就被叫到了。照例,被帶到走廊協商,對方一開口就是550美元。這價格其實不算高,但我麵子上還是得演一演,於是裝作嫌貴,說了句:能不能300?
對方不說話,我轉頭看了看唐納德,他也一言不發。
過了片刻,對方冷冷地說:這個價,不講的。
我見討不到便宜,也就作罷,走之前下樓把賬付了,案子就這樣了結了。
離開時,我順道送唐納德回他辦公室。他一看到我的車,笑著說:你又換新車啦?
我心裏咯噔一下你不會又要漲價吧?
幾年前也有一次,我們一起從他辦公室下來,我的車正好停在門口。他一看見,眼睛一亮,大聲說:這是你的車啊?我喜歡,嗬嗬。
我剛準備上車,他卻忽然說我還欠他200塊。我隻好寫了張支票給他。從那以後,他的收費就一路上漲,成了一次600美元,漲得毫無預兆。雖然我找他出庭的次數不多,但這種漲法,也太隨性了。這次的出庭費用更是直接漲到了一次800元。
我本來沒打算讓他出庭最後這個案子,但他還是自己來了,所以這800塊,照給。
坐進車裏,他笑眯眯地說:我還是第一次坐保時捷。腦袋左右轉來轉去,像個孩子一樣,對車內每個細節都新鮮得不得了。
這是我和唐納德的最後一次合作,也是我們最後一次見麵。也許是經驗積累多了,也許是運氣開始站在我這邊,從那以後,我在挑選租客時就更加小心,也更懂得如何規避風險了。
疫情期間,我曾有個租客感染了COVID。我給唐納德打過電話,也發了短信想谘詢處理方式,但他始終沒回。後來也就沒再聯係。衷心希望他一切安好。
裝修那棟小型兩家庭住宅時,我已不再與Jack合作。從那之後,我把所有房子的正門和地下室門鎖都換了。
以前每到冬天,鍋爐總是三天兩頭出問題,不是壞了,就是要換配件,一修就是幾百上千塊。我總覺得新的爐子問題不該出現得這麽頻繁。我的管理員曾提醒過我:他可能是冬天活少,急著用錢。但當時我還是選擇了相信他。
換鎖以後,我每年九月都會請人統一檢查所有鍋爐,發現問題就提前修好或更換。從那以後,冬天也很少再出狀況了。
話說回來,人無完人。現在回想起來,我還是慶幸那些年有他幫我完成了那些項目,還幫忙出租管理。
接下來,我開始與陸師傅合作,一直到今天。剛認識他時,他剛入行,報價都非常合理,有時我甚至覺得他收得太低,還會主動給他加點。他這些年也慢慢買了自己的房子,組建了自己的團隊,價格雖比從前貴了不少,但他辦事的風格和效率,讓我始終願意繼續用他。
現在孩子也慢慢長大了。有時我會從陸師傅那裏借幾個工人,由孩子監督完成整個工程。孩子們正在學習如何合理的使用資金和與人合作。
房子,一點點地買;裝修,一步步地做。我們也在慢慢老去,終將有一天會退出這個市場。而新的一代,已經在悄然地走進這個行業了。
Question:
請教firefly2000下麵帖子關於有人偽造合同侵占你的房子的問題:
首先firefly, 非常謝謝你寫的這個係列,非常精彩。雖然文章沒有具體時間,但你趕上了好時候,很多人也趕上了這個時機,但沒有抓住。但你很決斷,抓住了,非常佩服!!
你分享的一些信息非常有用。我對其中一個非常好奇也很不理解。 我在帖子下麵留言了,但估計沉底你不會注意,這裏提上來仔細谘詢一下。望有時間的時候答疑。帖子裏說有人偽造你的簽字和合同,你的律師采取息事寧人的方法讓你承擔損失。難道你們沒有就這個問題進行討論了嗎? 合同和簽字可以偽造,雖然可以查明,但估計費用巨大,這點我可以理解你律師不追究。但有一點非常奇怪,如果對方說交了押金和房租,這麽多次付款,不是應該提供交款證明嗎?如果轉賬,應該有轉賬記錄,如果現金,應該出示你給的收據。如果不能提供收據,可以要求法庭讓他提供這麽多現金的資金來源嗎?他這偽造合同和簽字應該是重罪吧。
還有他們住了近6個月,你竟然完全不知道,這是遠程房子嗎? 每個月都要交房租,如果現金支付,那一定要麵對麵給吧,如果遠程,法官應該很難相信這個可以發生。還有鄰居都可以是你的證人呀。
看你後續帖子你這方麵很多損失和麻煩。難道你就沒有想著追究還是追究成本太大了?這個是個很好的經驗,就是在有損失的時候怎麽該做決斷。是move on 還是死磕?
Answer:
這個事件我也確實經曆了很多情緒的起伏,我來盡量客觀回應幾點:
1. 關於“他們住了半年”:
實際上,對方隻居住了一個多月,
2. 關於付款憑證與收據:
對方出示了幾張手寫收據,上麵是我的簽名!當我看到時真的震驚又憤怒。但我是在Landlord-Tenant Court,我的訴求是“如何盡快讓他們搬離,在現實條件下實現最小損失”。
3. 關於鄰居作證與監管問題:
你提到“鄰居可以作證”,理論上沒錯,但現實情況遠比想象中冷靜和克製。現代社會的人基本不過問彼此的生活,我的正式租客看到他們,也隻是以為是新房客搬進來了。旁邊的鄰居也不會主動過問,更不會插手。
況且這套房以前本身就作為出租物業使用,進出人員本就相對頻繁,陌生麵孔在這裏並不會引起警覺。
4. 關於法院流程:
我們采取的是協調式處理流程:中間人(調解官)幫助起草解決方案,雙方律師審閱並簽字,法官隻在最後階段宣布並確認結果。也正因此,我們在程序上選擇了以“和解+搬離”為主要目標,而不是立即提起刑事訴訟。這是一個“以損換出場”的策略決定,先止損、以後再處理追責可能。
還有在我無法拿出確鑿證據證明簽名不是我本人所簽的前提下,出現在法官麵前的紙麵材料,就構成“有效證據”。我們不能用自己的常識、直覺、甚至對事件全貌的了解,去想象法官也“應該懂”。哪怕我們心裏再清楚真相,如果不能用法律認可的方式呈現,它就無法成為“可采信的事實”。
至於律師的態度,其實也很簡單:我們請他來,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為了主持公道。他的職責就是站在“客戶意願”這一側,幫我們達成目標、控製損失,然後收取應得的報酬。我想快點了結,他就會給出“最快止損”的策略。
事後我想了想,也就釋然了。破財消災吧,錢雖然可惜,但好在人沒出事,房子也保住了,經驗也買下了
如果你有時間,不妨去法庭旁聽幾場案件。你會發現,人性的惡,遠比我們普通人想象得更複雜、更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