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簡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2017-11-22 19:21:25) 下一個

簡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王端

 

對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分別給出了兩種不同的定義,並由此引發了後人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不同理解和爭論。從建國後開始直至現在,這種爭論幾乎從來沒有停止過。理清這個問題,將幫助我們消除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曲解和概念上的混亂,將引導我們去理解和掌握馬克思經濟思想的精髓。同時,這也將有助於我們對勞動價值論與現代經濟理論之間的聯係和區別進行探討,為今後的社會主義實踐提供參考。

首先,在進入主題之前,讓我們來糾正一個錯誤的說法,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這幾乎是所有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者的誤區。實際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隻決定商品價值中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這是因為,商品的價值並不是隻由活勞動的凝結所形成的。即使在標準的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論中,商品的價值也是由活勞動的凝結與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來共同決定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馬克思給出的兩種定義。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第一種定義,也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定義,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第二種定義,是指為滿足社會對各種商品的客觀需要所應該投入的社會勞動時間,或社會總勞動按比例相應分配給各種商品生產的勞動量。

要正確理解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我們必須意識到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活勞動凝結在商品中的價值,這是無可置疑的。同時,馬克思又明確指出,隻有抽象勞動才創造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確信,社會必要勞動所指的是抽象勞動,而不是具體勞動。根據馬克思的理論,在任何特定的時點上,整個社會存在著既定數量的勞動總量,這個總量代表的是社會可以用於任何一種商品生產過程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的總和。與此同時,社會客觀存在著對各種商品的“有支付能力的社會需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5 頁),而這個客觀需要決定了社會勞動總量在不同的商品生產部門之間的分配。在理想的均衡狀態下,社會勞動以適當的比例分配到各種商品生產過程中去,使得社會勞動總量所生產出來的各種商品的供給量與社會存在的客觀需求相一致。這恰恰是第二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含義。但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經濟的本質決定了這個供給與需求的一致性無法持續性地得到實現,所以必然出現嚴重的比例失控和極度的供需失衡,從而陷入周期性的危機。

另一方麵,當我們考察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第一種定義時,我們看到它講的是在生產某種具體的使用價值時所耗費的勞動時間(即具體勞動)的平均值。它的目的是要通過可以觀測的具體勞動來衡量不可觀測的抽象勞動,正如我們可能用某種商品的平均價格來衡量它的價值一樣。在這個定義裏所給出的前提條件,即在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等等,是為了避免使用極端的數據來進行衡量。因此,第一種定義下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並不是真正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抽象勞動),而隻是其表現形式,或者是一種衡量抽象勞動的方式。就如商品價格圍繞著價值變動,但某一段時間內商品的平均價格可能與其價值相一致,我們於是可以說這個平均價格反映了商品的價值,但它仍然隻是價值的表現形式,而並不是價值本身。

所以,第一種定義下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隻是事物的表象。由這個表象所得出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有可能是錯誤的。當一個商品部門的生產(相對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規定的勞動投入比例)投入了過多或過少的勞動時,由第一種定義所計算出來的平均勞動時間就是錯誤的,是偏離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及其價值決定的要求的。其實,這是商品生產過程的常態。各種商品生產的勞動投入根據需求變化和價值規律進行不斷地調整,因此,幾乎在任何一個時點上,生產部門中現有的勞動投入都有可能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規定的勞動投入量有偏差,甚至是嚴重的偏差。比如說,如果社會已經對某一部門投入了過多的勞動,那麽這就意味著市場將最終通過價值規律的作用把這個部門中勞動生產率最低的那些生產者淘汰掉。如果我們此刻簡單地計算這個部門生產該商品的平均勞動時間,那麽我們得出的結果就將高於這個部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規定的量,因為在這個計算裏麵包含了那些理應被淘汰的勞動生產率最低的生產者,而他們生產該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要遠遠高於該部門的平均勞動時間。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馬克思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概念重新闡述如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社會勞動資源得到最優化配置使之滿足社會客觀需要的前提下,社會勞動總量以相應的比例分配到各種商品生產過程中去的勞動量。當市場達到均衡時,所有產出的商品的價值都通過交換得以實現。對每一種商品而言,把社會勞動總量分配到這種商品生產中的勞動量除以這種商品的生產總量,就得到這種商品在每一個單位生產中所形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是決定商品價值(從而市場價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時,在均衡狀態下,每個商品生產部門的平均勞動時間將與該商品生產中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相等。也就是說,馬克思給出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兩種定義隻有在市場均衡條件下才是一致的,而在一般情況下(即非均衡狀態),這兩者是不相等同的。所以,隻有第二種定義下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是正確的。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