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5)
2013年11月4號,因為我在一場車禍中是受害者,被要求到法庭做證,遂記錄我所見,以饗大家。
通知說8點半到庭,但在門口等到9點才開門,進去後,一工作人員簡單講了一些法庭注意事項。9點15分,一個非裔女法官才跚跚而來。坐定後開始宣講如何審理的過程,又重複那個工作人員已經講過的注意事項。我想這都是例行公事,何不在法官進來之前放錄音呢?
第一位和第二位被告,都是汽車事故,原告警察沒有出庭,這2位就被宣布“自由”,高高興興地離開了。第三位的罪名是超速,他的回答是認罪但有解釋。解釋是一大早辦公室有急事等他,而當時路上又沒有車,就不知不覺地開快了。法官竟認同他的解釋,判罪罰款共120元,但不給記交通點。第四位被告的警察是女的,也是我涉及的案子中的警察。被告罪名是開的汽車隻有一個大燈工作。被告的回答也是認罪但有解釋。他說那天他是開他媽媽的車去上班,沒有注意到燈壞了。被警察開罰款單後立即就去修了。法官大概不相信他說的“沒有注意到燈壞了”,又專門告訴他,汽車不是隻有“一個LAMP”,而是“LAMPS”。但鑒於他立即修好了燈,能夠迅速改正錯誤,法官也隻罰款沒有記錄交通點。
接下來第五個就是我涉及的案子。事情是這樣的,被告的奔馳在左轉彎時,撞到對麵直行的皇冠,然後皇冠滑了半個圈,撞到我的車。我們上前去後,和警察站在一起,法官先後讓我和皇冠車主描述了當時的情況,並問被告是否有問題。他說沒有,然後說他不認罪,解釋說他先讓了2個直行的車,覺得第3個皇冠車還遠,所以就轉彎了。但皇冠車速度太快,才造成事故。對於他的解釋,法官認為皇冠車速度太快不是事故的原因,而他左轉彎是有讓直行車先通過的責任,所以他是有罪的。簽於他讓過2個車,並不是故意不讓,屬於判斷錯誤,就隻罰款共200元,也不給記交通點。到此,我就離開了法庭。
看來,出了交通事情還是到法庭合適,一來有可能警察不出庭,就可以獲得無罪。二來即使警察出庭,通過解釋,至少可以減免交通點,對保險費的計算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