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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判無期為何不上訴?

(2016-07-04 18:30:47) 下一個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保密紀律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近一年後,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此,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從權傾一時的高官到身敗名裂的階下囚,身份落差不是一般大,按照常人的理解,作為被告人,尤其是聲名顯赫的高級領導幹部,麵對司法判決自己無期徒刑的最終結局,選擇上訴或才是扭轉命運的唯一機會。可是,高官的世界常人難懂,直麵公訴機關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0餘萬元的刑事指控,以及審判機關數罪並罰合並執行無期徒刑的刑事判決,令計劃選擇了跟其他高官如周永康、劉鐵男、劉誌軍、沈培平等一樣的態度立場——服從判決,不上訴。我們終究不知道,之所以如此選擇,究竟是曾經的高級領導幹部的素質覺悟太高,還是司法程序與結果的公正足以令被告人心服口服,總之,他們確是公開表示接受了司法判決。 
  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且提起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隻要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上訴不像檢察機關提起抗訴那樣需要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被告人上訴會產生不利於己的司法後果?不會。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哪怕是一審法院判處的刑罰畸輕,也不得直接加重刑罰,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如果必須改判,也應當在第二審判決生效之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因此,令計劃們對法庭的刑事判決,選擇上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辯護權,似乎是理所應當的選擇,盡管事實上並非如此。 
  出於常理不通的疑惑,我在網絡上搜尋世外高人關於貪官為何不上訴的非常解讀。說來也巧,還真就找到了一篇叫做《如何解讀“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的文章。文章認為,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理由如下:1、“官員當庭不上訴”說明審判的程序和結果都是公正的;2、被告人雖然當庭表示不上訴,但事後完全可以再上訴;3、“當庭翻供”需有“全麵且充足的準備”。令計劃不是普通貪官,關於審判程序和結果的公正(僅限於指控犯罪事實)應該是找不到瑕疵的,畢竟,他的身上聚焦了社會公眾和媒體輿論的目光。當庭表示不上訴並不排斥事後上訴,但普遍的經驗是,曾位高權重的貪官們還真說話算數,鮮見當庭表示不上訴事後又上訴的。關於上訴當庭翻供的理由,感覺實在是勉強至極,法律規定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不是規定必須要有推翻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是? 
  令計劃刑事犯罪的先前(黨內)定性,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保密紀律,至於是哪些行為違反了這些紀律,並沒有具體而詳細的報道資料。並且,因為令的嚴重違紀,還生出了“政治規矩”新名詞的廣泛運用。如果將視角定位在貪賄的數額之上,將之與貪賄過億判處死緩的原廣東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或在家中搜出現金約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的河北副縣級官員馬超群相比,顯然不太合適,一來他們能量有限,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產生不了多大破壞力,二來他們級別不夠,對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也產生不了多大衝擊波。令計劃是黨內高層核心成員,其觸及的機密和擁有的能量卻不是常人可以想象的,造成的後果和產生的影響大概也不是常人可以預料的。 
  在法庭上,不論是公訴機關的刑事指控,還是審判機關的刑事宣判,針對的都是具體的普通的刑事犯罪,而無關政治。令計劃不上訴的當庭表態,或不隻是對刑事判決的立場表達,還有刑事犯罪之外關於不為人知的嚴重違紀的利益權衡及取舍的最終決定。畢竟,令計劃案的重點不在貪賄的金錢上,倘若是錢,副國級領導還沒有副縣級領導貪賄的數額多,又有什麽值得關注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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