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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招遠涉邪教殺人案主犯張帆、張立冬被執行死刑

(2015-02-05 17:59:35) 下一個
轉自:凱風網  
  
2015年2月2日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犯張帆、張立冬執行死刑。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及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張某(時年12周歲)均係“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14年5月28日21時許,張帆、呂迎春為發展“全能神”教徒,讓張航、張巧聯、張某向在餐廳內就餐的顧客索要聯係方式。因張航兩次向被害人吳碩豔(女,歿年35歲)索要手機號碼遭拒,張帆、呂迎春遂認定吳碩豔為“惡靈”,張帆率先持餐廳內座椅砸擊吳碩豔,吳碩豔反抗,在場的張立冬、呂迎春、張航上前與張帆共同將吳碩豔打倒在地,張帆手撐餐桌反複跳起用力踩踏吳碩豔頭麵部直至無力跳起。後張帆將張立冬購買的拖把分別遞給張立冬和張某,指使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張某上前“咒詛”、毆打吳碩豔。張立冬掄起拖把連續猛擊吳碩豔頭麵部,直至將拖把打斷,又將吳碩豔從桌椅之間拖出,用腳猛力踢、踩、跺吳碩豔頭麵部。被害人吳碩豔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張帆、張立冬還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依法並罰。張帆、張立冬在公共場所故意殺人,兩人打擊、踩踏被害人頭部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的直接原因。張帆係故意殺人犯罪的發起者、組織指揮者及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張立冬係犯罪的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兩被告人殺人意誌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張帆、張立冬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臨刑前,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張帆、張立冬的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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