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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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是依法治理邪教之魂

(2014-12-07 17:32:32) 下一個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國政府處理邪教問題的核心原則。一直以來,法輪功等邪教從一己私利出發,大肆攻擊中國政府“非法”處理邪教,對邪教信徒進行“不公正”的“迫害”,事實到底如何?“5.28”山東招遠全能神信徒殺人案的審理過程充分說明,法治精神始終貫穿於依法治理邪教問題的始終。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義 

  法律是全體人民意誌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組織都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都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中國政府對邪教問題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的,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在招遠殺人案的審理中,對於張帆、張立冬等人所進行的“故意殺人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兩項指控都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對邪教違法人員的處理是有理有據的,絕非什麽政治“迫害”與“陰謀”。法律至上的原則還體現為任何人,無論出身、權利、地位如何,違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即便是所謂的“神仙”、“教主”概莫能外。張帆、張立冬等人因索要電話號碼未果將他人毆打致死,既有主觀的故意,又有客觀的行為,以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他們進行依法懲罰,既是還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對法律至上原則的堅決捍衛。 

  公平正義是法治精神的價值追求 

  自古以來,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義的藝術,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在審判山東招遠殺人案的過程中,公平正義體現為兩個方麵:一是庭審的公正。對山東招遠殺人案的審理是公開進行的,借助於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的傳播,民眾對整個案件的案情和審理都有著充分的了解。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進行了極為充分的質證,讓公眾詳細了解了張帆、張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事實、證據及其鏈條。這種公開的審理過程既為公眾完成了一個釋疑解惑過程,正是令公眾信服的基礎,在這種“全民目擊”的情況下,任何所謂審判“黑幕”、“迫害”、“不公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決的公正,法院方麵根據每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適度量刑,判處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死刑,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航、張巧聯有期徒刑10年、7年,結果公平公正,經得起時間的推敲。 

  保障人權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應享有的權利,法律的製定實施,就是為了通過對人的行為加以規範,從而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價值和權利實現,無論原告、被告都享有應有的人權。山東招遠殺人案的庭審中,全麵聽取了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在道德評判上,張帆、張立冬等人早已被眾多憤怒的民眾歸入了“惡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行為是如何惡毒與令人發指,其人權仍得以保障:如參與招遠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於起訴,其隱私也得到保護;庭審過程中,法庭允許9名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充分辯護;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審還對被告人所提“殺人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呂迎春名下巨額存款是否應當沒收”等辯護意見進行了全麵審查。這充分說明,在法律麵前沒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沒有“神仙”、“常人”之別,中國政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法輪功等邪教所謂的“迫害”純屬無稽之談。 

  “法高於人,法大於權”是法治精神的基本體現 

  “依法治國”的目的在於確立法大於人、法高於權的原則,使民主製度和法律不受個人意誌的影響。“人治”與“法治”的重要區別就在於,“人治”以個人情感判定善惡,“法治”則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度,不受個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對招遠血案的判決中,對主犯呂迎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決定受到很多民眾的質疑,民眾出於對暴徒凶殘手段的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從情感上認為呂迎春也必須處以死刑。但法院並未受民眾的激憤情緒所影響,最終根據呂迎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對其做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並在二審中維持了這一判決。這種不受群體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為依據的審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熟的表現。它充分說明,在處理邪教問題上,中國政府既不會感情用事,更不會濫用權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權威作用。 

  對招遠血案的審理是一麵鏡子,它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在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中的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將灰飛煙滅、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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