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 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曆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將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舉行英雄烈士紀念活動,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七條 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精神的象征,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中央財政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九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前款規定的紀念設施由軍隊有關單位管理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開放。
第十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 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製度和禮儀規範,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的事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條 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
國家通過與有關國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遺骸、遺物和史料,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曆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係。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第十八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英雄烈士保護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製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麵的優待。撫恤優待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逐步提高。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絡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運營者未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占、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汙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薦讀
——聚焦英雄烈士保護法誕生
以法律的名義,捍衛英烈榮光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
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英雄烈士保護法。懲治褻瀆英烈的行為、明確保護英烈的責任主體、強化英烈事跡和精神宣傳教育……保護英雄烈士的法律體係日益完善,必將推動形成捍衛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讓英烈精神融入國家血脈和民族靈魂。
振奮人心
—構建保護英烈的全方位體係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曆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動力。
立法保護英雄烈士,近年來社會各界呼聲不斷高漲。2017年全國兩會上,有25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一些群眾來信提出,建議通過立法加強英雄烈士保護。
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統籌領導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4月正式啟動英烈保護法立法工作。當年12月底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英烈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審,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討論。
會後,草案全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立法機關還通過召開座談會、到地方調研、與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交換意見等方式,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增加了公眾普遍呼籲的懲處“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等相關規定。因此,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草案已經成熟,全票表決通過。
“這有助於構建起懲處侵害英雄烈士權益的全方位責任體係。”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保銘表示,通過立法保護英雄烈士,回應社會關切,既是對一些詆毀、醜化行為的當頭棒喝,更是對社會正義的極大弘揚。“這將有助於我們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全麵保護,牢固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不忘先烈精神就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直麵問題
—向褻瀆英烈行為亮劍
今年4月2日,方誌敏烈士嫡孫方華清訴徐祿飛、餘香豔名譽侵權案達成訴前調解協議並現場履行,兩被告當場誠懇道歉並作出書麵致歉聲明。
從“解構”“質疑”英烈事跡到身著二戰日軍軍服拍照傳播,近年來一些肆意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刺痛了無數人的心。如果一個國家的英雄人物可以被肆意毀謗,這個國家的整體曆史也將在被懷疑和扭曲中走向虛無。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英烈保護法,是一部被許多法學界人士形容為“向褻瀆英烈行為亮劍”的法律。
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表示,英烈保護法從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麵明確褻瀆英烈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懲治像“精日”分子那樣宣揚美化侵略戰爭的行為,有助於在廣大民眾內心形成法律預警認知和後果認知,同時推動有關部門明確監管職責,最終形成完善的監督機製。
“沒有英雄的民族是悲哀的,有了英雄不去弘揚是愚蠢的,若再去詆毀和褻瀆則是低劣的。”中國電影家協會副主席、編劇王興東說。
褻瀆英烈,誰可以起訴追責?值得注意的是,英烈保護法在規定英烈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的同時,明確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力。
“侵犯英烈權益,實際上侵犯的是英烈這個群體所代表的民族精神。”熊文釗說,“保護英烈權益是國家責任,檢察機關就此提起公益訴訟,就是要維護英烈事跡和精神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
攀爬英烈雕像、汙損紀念設施、在烈士陵園跳“廣場舞”……英烈尊嚴不容詆毀,英烈紀念設施同樣需要全麵保護。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表示,英烈保護法對相關紀念設施的保護責任主體、禁止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的活動等作出規定,同時還明確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烈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意在為英烈紀念設施提供全方位保護。
在沈陽桃仙機場,禮兵將殮放第五批在韓中國人民誌願軍烈士遺骸的棺槨從專機上護送至棺槨擺放區(3月28日攝)。新華社記者 李剛 攝
浩氣長存
—讓英烈精神世代傳承
3月28日,第五批在韓中國人民誌願軍烈士遺骸由我空軍專機護送從韓國接回遼寧沈陽,20位誌願軍烈士英靈回到祖國和人民身邊。
英魂歸故國,浩氣滿乾坤。無論時空如何變遷,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始終都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前行道路上的明燈。將英烈保護提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不僅是對曆史的保障,也是對現實的保證。
“英烈保護法的製定,既反映了黨的主張,也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呼聲,得到全體中國人民的擁護。”莫紀宏說,這會讓更多人認識到,我們的國家和民族崇尚英雄、尊重英烈,鼓勵人們傳承他們的偉大精神。
熊文釗說,英雄烈士名譽保護的底線是法律,底線之上是社會輿論、道德、文化的引導。全社會都應認識到英雄烈士保護的重要意義,都有責任參與對英雄烈士名譽的保護,推動全體公民形成捍衛英烈榮光的最大共識。
(據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記者羅沙、羅爭光、榮啟涵、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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