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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權益與國民政府的處置

來源: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作者:張皓 時間: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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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對“西藏問題隻能維持現狀,不宜多事更張”,“以無事為大事,以無功為大功”,無力解決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權益的問題,隻能留給新中國政府來解決。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簽訂《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印度“同意撤走其在西藏的武裝衛隊,同意由中國折價收回其在西藏經營的郵電企業、設備以及12個驛站,並同意中國收回其在亞東商代處以外的租地等,從而取消了印度在西藏沿襲的各種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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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印度獨立前後,英國對印度私相授受侵藏權益,國民政府進行了抗議並展開交涉。這是近現代中外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尚未引起學術界的足夠關注。因此,本文嚐試對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權益及國民政府無力處置的原因進行探討。

一、印度獨立前國民政府的處置:喪失交涉的有利時機

在探討英印私相授受侵藏權益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英國攫取了多少權益。從19世紀開始,為爭奪中亞、西亞和南亞,英國推行“一個內湖、兩個同心圓及三個緩衝區”的戰略。“一個內湖”,指印度洋。“兩個同心圓”,一為“內圓”,由尼泊爾、錫金和不丹三國及阿薩姆地區組成;一為“外圓”,由沙特、伊朗、阿富汗、中國西藏及泰國構成。“三個緩衝區”,即中國西藏、印度洋和阿富汗。在此戰略下,英國通過1890年《中英藏印條約》、1910年的英國不丹條約,竭力將錫金、不丹等國從與中國的密切關係中分離出來變成其“保護國”,設置駐錫金政治專員加以統治。為控製西藏並使之成為印度與俄國及中國內地的“緩衝區”,英國攫取了若幹權益:其一,設置“駐藏代表處”。1934年黃慕鬆人藏致祭十三世達賴後設置專使行署,英國宣稱“援例”設立“駐藏代表處”。至1946年底,“駐藏代表處”由“駐藏代表”、“醫院”、“無線電台”組成,歸英駐錫金政治專員指揮。其二,駐軍。英國自1904年強簽拉薩條約後在江孜、亞東駐兵。黃慕鬆人藏時發現亞東駐紮印籍兵25名。至1946年10月,“江孜、亞東各駐印軍五十名,但江孜一處之營房,可容軍士五百名;兩處均有英籍軍官統轄”。其三,開商掉。1893年《中英藏印續約》規定亞東開埠,英國“可在亞東地方租賃住房棧所”,免稅貿易。通過1908年《藏印通商章程》,英國攫取了“設立所謂商務委員會處,沿途設置驛站,架設電報線”等權益。其四,治外法權。援引1856年《西藏尼泊爾條約》賦予在藏尼商治外法權之例,英國在《中英藏印續約》中要求賦予其治外法權。《藏印通商章程》進一步規定英國商務委員擁有會同查訊和主審權。這些權益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

1947年2月,英國首相艾德禮宣稱,不晚於1948年6月前退出印度。接著,英國政府製定了退出的兩大步驟,即“印度王公土邦應成立新行政機構”,與“印度獨立後以前與英國所訂立之條約不能適用,應另訂新條約”。按照第二項,有關侵藏章程和條約也應廢除。但是,英國不僅要求中國政府繼續承認這些章程、條約,還企圖強迫承認“西姆拉草約”。國民政府反對英國的企圖,遂展開一係列交涉。1943年1月11日,《中英新約》簽訂,英國表示放棄治外法權等在華特權。此約簽訂後,蒙藏委員會多次要求談判廢除侵藏權益;噶廈也曾“請中央主持廢約”。因此,外長宋子文同年7月訪英時一開始就提出廢約。英國外長艾登不僅拒絕,而且宣稱:“英之態度仍認西藏在中國宗主權下為自治邦,英與印度對藏均無領土欲望。但重視西藏與印度間務須保存友好關係,及與印度西北毗鄰之疆域保持和平狀況。”見外交部交涉無果,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孔慶宗於1944年1月27日指出:“自不平等條約廢除,英在江孜駐兵已成問題,拉薩設官尤無根據。”3月,蒙藏委員會乃向國民政府提出:“現在中英巳成為同盟國,更為去年中英已結新約,英人已宣言放棄在華所訂不平等條約的各種特權,西藏為中國領土,凡清末民初正式或非正式對藏所[締]結的開放亞東、江孜、噶大克等為商埠和在江孜駐兵設郵等等條約,都在取消之列。應請樞府………飭外部根據《中英新約》向英方提出交涉,請英方履行條約,尊重中國主權。”可見,蒙藏委員會要求國民政府利用《中英新約》簽訂之機盡快采取行動,廢除英印侵藏權益。

然而,國民政府還未采取行動,英國政府卻已施壓國民政府接受“西姆拉草約”。英駐錫金政治專員古德1944年7月上旬邀請接任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的沈宗濂到甘托克討論,宣稱:中國政府未批準草約之因有三:“(一)西藏與內地劃界問題;(二)協定草案中詞句有不妥之處;(三)當時中國無有力政府負此責任。”並稱盡管當時中國政府未批準,但是“西姆拉會議已有良好之基礎”,英國希望在印度獨立運動“再度爆發前,西藏問題得一解決”。沈宗濂指出:“西姆拉協定既未批準,當然不能作為根據。”他向國民政府匯報說:“英人恐政潮再度爆發時,不能兼顧西藏問題,而我國立場則與相反。”由此看,他認為通過談判廢除英國侵藏權益的時機並未到來。抗戰勝利時,沈宗濂認為時機到來,指出《中英新約》雖已簽訂,“而英人在亞東、江孜駐軍及印藏間郵政依然”,建議“在聯合國支持印度獨立。同時由國民黨中央派員同印度國大黨會談,訂立君子協定,澄清印度獨立後與西藏的關係,要其承認西藏我領土的一部分”。但是,國民政府並未采取積極行動,喪失了利用《中英新約》和抗戰勝利進行交涉之有利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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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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