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餘明了在問題未解決前,現在之狀況應予繼續。總之,我方認為此類工業,係屬蘇聯之戰利品,亦即蘇聯之所有物,至提議合辦,完全出於友誼精神。
餘:將戰利品與經濟合作放在一起,總覺意味欠佳。
斯:定議以後,可不再提及戰利品之名詞,而可視作合作品。
餘:最好將方式予以修改,或可使雙方接近。
斯:餘再重複申明,蘇方已提出具體方案,故須由華方作具體答複。閣下與馬元帥談話時,表示具體談判須俟蘇軍撤退後完成。餘認為此說,並無根據。
餘:餘不欲使人民得一印象,關於經濟合作之協定,係在蘇聯武力壓迫之下成立。
斯:關鍵乃在於現在可先得具體結論,公布可在蘇軍撤退以後。
餘:餘並不反對目前仍可交換意見。但希望閣下將允予供給之資料早日賜下,以備參考。
斯:餘願先知中國政府已於原則上,讚成蘇方所提之經濟合作。至協定之締結,可在蘇軍撤退以前商妥,公布一節,可予展緩,不使外間知道。
餘:餘當將尊意,轉陳政府。
斯:餘日內即將與軍事有關之工廠名單,送交閣下。
餘:尚有數語,順便一提。東北汽車與飛機工業規模極小,似可不必列入單內。因與蘇方並無出入,而於中國人民心理上,可使得一好感。
斯:餘當慎重考慮之。
餘:餘個人意見,一部分工廠可歸中國獨辦,一部分由中蘇合辦。至戰利品問題,目前暫不牽涉,或雙方易於接近。此乃餘之苦心,欲誠意促成兩國之合作。
斯:以前雙方交換意見,極為接近。閣下與餘談話中,亦屬表示讚成雙方合作之意。適蘇聯政府對此問題所表示之意見,適與吾人所談者相適合,故蘇方正式提出方案。為從速順利解決問題起見,務請華方迅作具體答複。
餘:餘當轉陳政府,但同時亦請閣下考慮餘所述之意見。上次餘曾送交閣下之東北工業表冊,閣下可發現日本所辦會社,實際上,其資金之來源,均係偽滿所供給。
斯:自法律觀點言之,並不盡然。所謂偽滿資本,僅為煙幕作用。此間大部分之工業,概屬於三井、安田等係統所倡立。至機器製造工業,完全由日本遷至東北。
餘:餘送與閣下之表冊,係餘費去〈三〉星期日夜工作之結晶,請閣下予以仔細研究,以明真相。
斯:餘所得之證據,可於日內送與閣下。為便利造成此項文件起見,餘不擬以工廠為單位,而以公司為單位。
餘:尚須補充一點,電力工業應歸各市政府辦理。
斯:小電廠數處,確係應市民需要而設,但吉林與鴨綠江兩水電廠,並非地方性質。
餘:一俟閣下將材料送來,餘即轉達政府。在未得政府答複以前,如餘等有何意見,亦可隨時交換。
斯:尚有一小問題,擬向閣下請教。在貴國各省市,如上海、漢口、天津、廣州等處存〈有〉不少外人經營之事業,現在是否仍歸外人經營?閣下謂蘇方提出合辦方案,使華人不快,然則何以允許外人在各省市經營企業?
餘:以前租界內、外人已辦之事業,現在須依法登記。創辦新事業,應先得政府之許可。至礦業與電力事業,另有法令,須依法令辦理。租界外,雖亦有外人經營之事業,但現居極少數。至中蘇合辦事業,在原則,餘並不反對也。對於今後談判之分析:
斯顧問已將經濟問題與接收各省市行政問題,相題〈提〉並論。且明白說出吾方何必請蘇方派聯絡員,協助吾方赴各省接收人員。意謂經濟問題解決,則政治問題同時解決。唯餘所懷疑者,是否經濟問題解決,東北九省行政亦全部接收?
12月8日
接蔣委員長複12月5日與馬元帥談話報告之電。其電文如下:1時到長春,蔣特派員,並轉張主任委員:熊主任轉呈微亥電悉。一、空運部隊,待準備完妥,即可開始。機場地麵勤務及部隊設營人員,日內即可飛長春準備。二、由錦州前進部隊,須待鐵路交通恢複,方能決定日期。向沈陽開拔時,當先飭派員與蘇軍切實聯絡。三、蘇軍撤兵日期,如嫌太促,可由外交部與蘇大使再商變通辦法,即將蘇軍最後撤完日期,改為2月1日。但開始撤兵日期,不必規定,此係雙方之同意,吾方可在口頭表示讚同。俟本月底,再交換文書。此時不必對外宣布。因前所議定1月3日之限期宣布未久,不宜又即予改期。四、各省市人員已令準備飛長春候命。董文琦可任為沈陽市長。五、經濟合作問題,仍照指示方針進行。六、在東北,尤其對蘇方切不可再提董必武與共黨有關事宜。中正。今日發電,報告蔣委員長昨日與經濟顧問談話詳情,請中央從速決定方針,是否應在經濟上讓步,以換取政治上之順利。再,何種工業、礦業可讓與蘇方合作。並請派資源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翁詠霓〈文灝〉〔22〕、錢乙藜兩先生來長春,主持解決經濟問題。
因蔣委員長電中有“不可再提董必武與共產有關事宜”之語,特電熊主任解釋。其電文如下:前日與馬談話,最要之點為:探明蘇方對於吾軍自錦前進之態度,兄不得要領。嗣璈聲明私人〈曾〉與董必武談話,始漸漸引出彼之答語。前途荊棘正多,有時不能不稍迂回曲折也。今日往滿州國國務院〈址〉察看,預備我方部隊抵長後,駐紮一部分警備隊伍。內部家具、文件已毀棄將盡。
12月9日
下午1時,偕蔣特派員、董副參謀長往晤馬元帥,告以已接政府訓令,通告下列各點:一、蘇軍自東北撤退完了日期,我國同意延期至1946年2月1日,將由我外交部與蘇駐華大使交換文件。
二、我國空運部隊,擬自本月12至15日之間,開始運送。
三、我國軍隊自錦州進駐沈陽之日期,一俟確定,隨時通知蘇方。
四、擬先接收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浜四市。各省主席,候命赴任。馬元帥答複如下:一、蘇軍於1946年2月1日,自東北撤退完了一節,當即報告政府。
二、中國空運軍隊至長春,隨時可來。
三、已有命令通知〈駐〉沈陽蘇軍,隨時與中國自錦前進軍隊取得聯絡。
四、長、沈、哈三市可先接收,大連市因歸另一軍區司令管轄,當即請示莫斯科,能否由渠接洽。嗣餘告以經濟問題,對於戰利品及賠償問題,在根本觀念上,雙方意見紛歧。即中國方麵認動產可為戰利品,不動產不能為戰利品,實物可為戰利品,權利不能為戰利品。且賠償問題不能由中蘇兩國間解決。已將最近與蘇方經濟顧問談話報告政府。同時,擬與經濟顧問繼續商談,希望得一雙方同意之途徑。
馬元帥答雲:過去東北曾為反蘇之根據地。蘇聯要求經濟合作之目的,僅為期望獲得本身之安全。我必顧到貴國輿論對於土地不願占有,即礦山隻要地上機器設備,並不要占有地下資源。且可以一部分工礦,歸貴國獨辦。仍望此事,以迅速及簡單之方法解決之。至第三國若為和平經濟開發,而在東北有所經營,並不反對。苟有破壞中蘇兩國友好之企圖,則蘇聯不能不有所警惕。貴國如願繼續留用日本技師,蘇方亦不反對。上述馬元帥談話,異常開誠爽直。胸中感覺無限痛快!於此談話中,蘇方態度可得十之八九矣。
第五師師長李則芬,號虞夫,來訪。
12月10日
邀滿州國中央銀行副總裁長穀川長治〔23〕及理事森,派為中央銀行主任清理員,另派每科一人或二人為助理清理員。
12月11日
下午5時,蘇軍總司令部經濟顧問斯拉特潤夫斯基,偕其幫辦拉姆劄意且夫來見。吾方有朱新民、耿匡任翻譯,其談話如下:餘:上次談話時,閣下允予供給之資料,已備齊否?
斯:今日可將此項資料奉告:蘇方提議中蘇合辦之股份公司內,除屬於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氣業株式會社之各項事業以外,當擬加入。其他屬於關東軍經營之工業,如1943年及1944年建成之大連造船廠(建築年份待查),四平街煉煤廠,錦州煉油廠,此外尚有本溪湖、大連、哈爾浜與撫順四處之洋灰廠。凡各該事業所屬房產,自亦應劃歸新組織之公司。至其餘日本人所辦之事業與偽滿政府所辦之公司,雖亦曾為關東軍所利用,但蘇方願放棄參加此項事業之權利,交與中國政府處理。唯在東北各地俄人所辦之事業,即非屬於蘇聯國家所有,而為俄人私人經營者,自不在放棄之列。例如哈爾浜之啤酒廠,長春之麵粉廠,其為數不多,規模亦不大,鄙人以為應歸入新組織之合辦公司。至於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氣〉業株式會社所屬各事業之名單,可由中蘇專家雙方合同研究後加以確定。唯據我人預作統計,以合辦所屬工礦產量,與全部同類工礦產量比較,計煤礦合辦公司所屬煤礦產量,占全部煤產量百分之十八。機器製造工業占百分之三十三,金屬礦產占百分之八十一,洋灰工業占百分之三十七,電氣工業占百分之八十九。
餘:請問有幾個煤礦擬加入此公司?
斯:阜新、鶴岡、密山、西安、北票、本溪湖、溪城、鶴岡、營城子、雞西、麻山、劄賚諾爾、穆林、琿春、老黑山,及其他二三煤礦,其名稱現尚未知。餘希望雙方派專家予以確定。
餘:機器製造工業有幾廠?
斯:尚未確定。
餘:撫順煤礦未列入名單,是否亦不屬長春路?
斯:長春路所屬事業問題,不在餘職權範圍之內。
餘:有色金屬工業如何?
斯:凡重工業株式會社所屬有色金屬工業,均加入在內。
餘:最好能將煤礦、有色金屬工業、各礦廠、及其他各工礦之名稱,用中文書寫,開一詳細名單見示。
斯:黑金屬工業,非依產量而依其工廠價值而言,應加入之事業,將占百分之九十四。
餘:電業會社,除直轄工廠外,尚有附屬事業。如吉林省電氣化學工廠,由電業會社加入資本,是否亦加入〈擬〉合辦之公司?
斯:吉林市之企業未加入在內。
餘:餘願得一精確之名單。
斯:明日下午,可將此名單送上。
餘:餘與馬元帥談話時曾表示個人意見:從前日人在東北所辦之重工業會社,將一切關於重工業之全部工業,悉予網羅。實際上,此種組織並非公司性質,而等於變相之政府相關。餘亦與馬元帥表示,須任華方有獨辦一部分重工業之機會。故願得一名單,知蘇方認為有興趣之工礦為何,悉行開列在內。中國人民均認日人此種事業組織,乃欲藉此占取滿州之全部資源,故對之頗不表示同情。
斯:閣下所見甚是。重工業會社之成立,其用意確欲統製滿州之全部工業。不僅統製其直屬之事業,抑且欲管轄其他公司所辦之事業。故該會社不啻成為政府機關。但吾人現擬組織之公司,並不將該會社之整個計劃予以繼承,且非蘇聯獨辦,而為中蘇合辦,此其一。合辦公司內,將任華人為董事長,此其二。蘇方並無統製全東北工業之意。該合辦公司係為純粹商業機關,此其三。故將昔時日人作風,與現擬合辦之辦法相比〈並論〉,似嫌不當。
餘:曾告馬元帥,在中國人民眼光看來,盡管中蘇雙方依平等原則合辦工業,但合辦究與獨辦不同。華人現極願得有獨主經營其重工業之機會。類如獨辦一鋼鐵廠。故其願望為合理的,有根據的,我人須予重視。
斯:閣下曾表示食品工業、紡織工業等,一切屬於輕工業範圍者,應留於華人手內。蘇聯業已尊重華方之願望,未將此類工業加入在內。雖其中有大多數屬於三井、三菱〔24〕所有,而其產品之大部分或全部供作日軍之用者,蘇方均願予放棄。即擬加入合辦之工業,亦非全部,而僅為其一部。其成數,前已提明。
餘:如以鋼鐵而論,假使鞍山與本溪湖均加入在內,即無異包括全部鋼鐵工業,再東邊道開發公司,係一種開發公司,包含甚廣,如以之列入,則等於將東邊道所有礦山、實業,全行加入。又,滿州礦山公司為一行政機關,凡欲領礦山開采者,須得其允許,實等於一礦業部。
斯:個人意見,現擬組織之公司,將與以前不同,不致超越其所辦事業範圍之外。
餘:但如將上述各機構列入,則世人何能認為有所分別?
斯:一經仔細研究以後,自知有不同之點。未知華方究竟有何具體提議?
餘:上次談話各節,餘因須待閣下送交詳細名單,故尚未報告政府。唯據餘私人意見,未嚐不可酌分若幹事業歸中蘇合辦。例如設有煤礦四所,或酌選二所歸中蘇合辦,二所歸華方獨辦。又,假使有鋼鐵廠二所,則一所中蘇合辦,一所歸華方獨辦。又如鴨綠江與鬆花江各省水電廠,一所如鴨綠江一廠或可合辦,鬆花江一廠,即歸華方獨辦。餘深願於此種辦法中,尋求一雙方妥協之途徑。
斯:餘已將蘇方之見解詳細言明,與閣下討論數次,而閣下始終談原則,從未提出具體答案。現請閣下即提出具體辦法。
餘:餘極願尊重貴方之意見,屢次談話,均在探明貴方意向,欲由貴方先作確切之表示。
斯:閣下所處之地位較餘為有利。餘已奉有政府之指令,而閣下則無之。餘之行動須受政府指令之約束,而閣下之行動較為自由。故盼閣下提出具體辦法,俾得報告政府。
餘:餘已電陳政府,速予指示。餘亦極昐吾政府能予我以具體答案。唯總希望貴方開誠見示,使雙方意見能接近至六七分,則一經提出正式答案,即可談妥。
斯:請閣下明了餘所處之地位。截至現在為止,餘僅能將閣下個人之表示報告政府。此層實使餘為難,因蘇方已明白表示其意見,現須由華方表示具體意見,以便確實報告吾政府。
餘:俟明日接到名單,即當報告政府。
斯:明日下午當將名單送交尊處。餘認為蘇方提議,已顧及閣下初次所表示之意見,一則僅將兩會社歸入中蘇合辦事業之內,二則完全未涉及輕工業。
餘:餘始終不讚成將兩大會社籠統包括在內。餘且屢次主張應留出一部分歸華人獨辦。
斯:極大部分事業,已不包括在內。
餘:重工業關係較重,華人願得一部分可歸自辦。
斯:即以重工業而言,其中有多數工廠屬於南滿鐵路經營者,如製造特殊鋼公司,即未列在內,可歸華人自辦。
餘:容納中國人民願望一點,為將來長久計,希望閣下予以尊重。
斯:合辦公司,即為謀中國人民福利、開發東北經濟而設。
餘:如華人能有一部分自辦之重工業,此亦人情之常。餘與閣下初次晤談,即曾直覺〈接〉的指明:若將重工業包括在一個組織之內,不含我政府與人民之願望。
斯:餘僅能再行複述一次,東北一切工業,悉係蘇軍之戰利品。現既未將其全部加入,即已表示蘇方極大之讓步。須知日人在東北所辦之工業,其目的非為對華,乃係反對蘇聯。現蘇方僅欲劃出全部工業之一部分,而即此一部分,亦係雙方合辦。
餘:日人一切設施,誠如閣下所言,目的在於反蘇。但四千萬東北之中國人民之血汗,不能不承認其對於東北工業建設之貢獻。
斯:餘亦承認此點,故紅軍對華人表示善感。但實際上,日人所辦工業,實為準備對蘇戰爭,故蘇聯有絕對之權利,將此項工業認為戰利品。現蘇聯並不欲全部據有己有,而所求者,僅為合辦。
餘:餘對蘇聯友善之意,深為感謝!在一般中國人民看來,中國政府之願將長春路由中蘇合辦,亦即對蘇友好之表示。唯合辦工礦問題,較為重大。值得雙方多費時間與唇舌。
斯:解決此問題,確需要相當之時間。
餘:餘為此事,頭發幾已蒼白。
斯:但在完成後,閣下將重返青年。
餘:辦理此事,責任極為重大,須顧及政府之意旨與人民之輿論,不特顧現在,尚須顧後世之評判。
斯:將來合辦成功後,所得結果,可予中國政府與人民以現在決定合辦並非錯誤之印象。
餘:將來雖或能得到良好結果,但現在應避免足以引起一切輿論反感。不論此反感有無理由,均應顧及之。
12月12日
蔣經國兄晨來,談及今日赴平,因蔣委員長將於今日抵平。
長春路蘇副理事長來見,長談。中間提及撫順煤礦事。餘告以決定此礦應歸中國政府所有。渠雲,願先研究其曆史。餘告以將來此礦產煤,當然先盡鐵路應用。
下午,長春市長曹肇元偕閻德順秘書長來見。晚約第五師師長李則芬,及副師長兼政治部主任邱行湘晚飯,談餉章問題。
12月13日
蘇經濟顧問送來合作事業清單,內含:一、煤礦九礦。
二、電廠除豐滿水電廠,及其各發電線路與變電所外,各地蒸氣電廠十四所,鴨綠江水電廠未列在內。
三、鋼鐵工業鋼鐵製造廠三所,選礦工廠二所。
四、鐵礦三礦。
五、磚廠二所。
六、非礦金屬與輕金屬工業十九所。
七、機器製造廠六所。
八、化學工業廠八所。內包煉油廠二所,頁岩油工廠二所。
九、鹽場一所
十、洋灰廠四所。
十一、民用飛機場八處。
共工礦七十三單位。民用飛機場八單位。另交還中國政府之事業清單,內含:一、電廠十七處。
二、煤礦二十六處。
三、鋼鐵廠一處。
四、機器製造工廠二十三處。
五、電機氣製造工廠十一處。
六、其他製造廠六處。
七、洋灰工廠七處。
八、煉油廠,煉煤廠各一處。
九、紡織工廠十二處。
十、食品工業四十一處。
共一百四十七單位。另提備忘錄,其要點為:一、估計價值,歸入中蘇合辦之事業為三十八億元,交還中國之事業為二十二億元。
二、組織下列合辦公司:a,北方煤礦公司。b,南方煤礦公司。c,鋼鐵公司。d,非鐵金屬公司。e,機器製造公司。f,水電廠公司。g,火力發電公司。h,化學工業公司。i,洋灰工業公司。j,民用航空公司。k,鬆花江輪船公司。
三、鋼鐵、非鐵金屬、水電廠、民用航空,及北方煤鐵,蘇占股份百分之五十一,餘為百分之四十九。蘇方占百分之五十一股權者,董事長及總經理,由蘇方代表中選任之。華方選任副董事及副總經理。
四、蘇方參加各股份公司及機關,為伯利煤業公司、烏拉爾金屬公司、焦煤總局、遠東電力公司、遠東銀行、機車總局、機器製造總局、鐵路運輸總局、鋁礦總局、洋灰工業總局、民用航空總局、黑龍江下遊輪船公司及遠東對外運輸公司。
清單與備忘錄附後。中央銀行特派員王文蔚到長,攜來印就之流通券五百萬,偕行員十二人。東北中蘇友好協會甘雨沛來見。
12月14日
竟日約滿州製鐵會社〔25〕理事八木〔26〕來談,詢其對於蘇方要求合辦之各項工礦事業之內容與重要性。當即參酌其意見。對於蘇方所指為軍用而設一點,究竟使用之程度幾何?蘇方要求合辦礦業占各該礦產之成分幾許?製成報告,寄中央作為參考。全文附後。
……
【注釋】
〔1〕王世傑
王世傑(1891—1981),字雪艇,湖北省崇陽人。1891年3月10日生。1903年湖北優級師範畢業後,入天津北洋大學。1913年,赴英國留學,入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1917年畢業後赴法國,入巴黎大學研究,1920年獲博士學位。後任北京大學教授,創辦雜誌《現代評論》。1927年任湖北省教育廳廳長。1929年3月任國立武漢大學校長。1933年4月任國民政府教育部部長。1939年至1942年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1945年7月任外交部部長。1948年3月,當選國立中央研究院院士。1949年11月,與胡適等在香港創辦《自由中國》半月刊。後由港赴台。1950年3月,任台灣“總統府”秘書長。1962年4月,任“中央研究院”院長。1981年4月21日,病逝於台北。著有《中國憲法》、《中國奴婢製度》等。
〔2〕錢昌照
錢昌照(1899—1988),字乙藜,江蘇省常熟人。早年,赴英留學,入倫敦大學學習經濟,後入牛津大學繼續研究。回國後,於1928年,任國民政府外交部秘書。1940年,任經濟部資源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46年,任行政院資源委員會委員長。次年,任國防部國防科學委員會委員。1949年,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新中國成立後,任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委員、民革中央副主席。1988年10月,病逝於北京。
〔3〕中蘇友好條約
1945年8月14日,重慶國民政府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赴莫斯科,與蘇聯外長莫洛托夫(V?M?Molotov)就對日作戰後中蘇兩國關係問題,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該約計有八條,綜合其概要,約定兩國互相以軍事、經濟等援助,直至日本正式投降為止,有效期三十年。該約另附〈照會〉兩件,其主要內容:蘇聯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並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主權及領土完整。“外蒙”如經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要求,中國當承認之。另外議定:一、中蘇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見《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二、中蘇共同使用中國大連及旅順兩港(見《關於大連之協定》及《關於旅順口之協定》)。三、蘇軍入東北後,在收複地區內,中國可派員前往建立行政機構,並派軍事代表與蘇方磋商蘇軍撤退後之接防問題。四、蘇軍預定最遲於三個月內由東北撤退歸國。
〔4〕董彥平
董彥平(1896—1976),原名芝芳,後改為彥平,字佩青。吉林省洮安人。1918年赴日本 ,入東京明治大學。回國後,入東三省陸軍講武學堂。1927年,再赴日本,入陸軍大學。1930年畢業。返國後,任東北邊防軍司令長官公署秘書。1937年,任第四十九軍副軍長。抗日戰爭爆發後,參加淞滬會戰。1945年8月,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東北行營副參謀長,兼任駐蘇聯軍事代表團團長。1946年冬,任製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任東北安東省主席。1949年,赴台灣,任國民黨中央黨務顧問,中華學術院東北研究所所長。1976年11月5日,病逝於台北。
〔5〕熊式輝
熊式輝(1893—1974),字天翼,江西省安義人。1893年5月生。畢業於江西陸軍小學後,入南京陸軍第四中學,並參加中國同盟會,從事反清革命。1916年保定陸軍軍官學校畢業後,任滇軍團長。1921年入日本陸軍大學,1924年畢業歸國後,任廣州滇軍幹部學校教育長。1926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時,任獨立第一師黨代表。1927年,任第十三軍副軍長兼第一師師長。1928年,任淞滬衛戍司令。1931年,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參謀長。1934年,任江西省保安司令。次年,任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抗日戰爭期間,始終在江西省擔任黨軍要職。抗日勝利後的1945年9月,任東北行營主任。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寄居港澳,後赴台灣。1974年1月21日,病逝於台北。
〔6〕蔣經國
蔣經國(1910—1988),浙江省奉化人,蔣介石長子。少年時在上海、北平等地受教育。1925年10月由廣州赴蘇留學。先後在莫斯科中山大學、列寧格勒Tolmatchev 中央軍政學院、列寧大學等校學習。1925年12月加入共產黨。留俄期間,與俄人女工Nezhdanova(中文名蔣方良)結婚。1937年3月攜妻及一子一女回上海。在杭州謁見其父蔣介石後,即返奉化故居暫住,致力於中國典籍研究。1938年1月任江西省保安處副處長,旋任贛南行政督察專員。1940年6月取得國民黨的黨籍。1945年9月任外交部東北特派員,協助東北行營主任熊式輝與蘇聯交涉。1949年12月“國民政府”宣布遷設台北。1965年1月蔣經國任台灣“國防部”部長。1975年4月蔣介石逝世,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推舉蔣經國為黨主席。1978年3月當選台灣“總統”,致力於台灣的建設,調解台灣內部的政治矛盾,解除“戒嚴令”,促進台灣的自由民主化。1988年1月13日病逝於台北。
〔7〕莫德惠
莫德惠(1883—1968),署名柳園,字柳忱,黑龍江省雙城人。1883年4月16日生於新疆。10歲,入義學,後應童試。1907年考入天津的北洋高等巡警學堂,畢業後,任職吉林省警察廳。未久,轉任雙城縣知事。1913年,當選眾議院議員。1922年,任東三省保安廳司令部諮議、省立東北大學校長。1926年,任奉天省省長。1929年1月,被國民政府任命為東北政務委員會委員,中東路督辦。1938年至1945年任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6年參加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當選製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8月,任國民政府委員。1949年赴台灣後,任“國民大會”代表、“考試院”院長、“總統府”資政等職。1968年4月17日病逝於台北。著有《雙城莫德惠自訂年譜》。
〔8〕“滿州中央銀行”
九一八事變後,1932年3月1日,在日本關東軍的策動下,東北以“滿洲國”政府名義發表“建國宣言”。這年6月15日,又以“滿洲國”名義將東三省官銀號、吉林永衡銀號、黑龍江省銀號及邊業銀行等四單位合並,創設“滿州中央銀行”。日人長穀川長治擔任總裁,集資本金日幣三千萬元,半額由“滿洲國政府”負擔,是一官民合資金融企業。1942年11月增資至日幣一億元。日本資本通過該銀行,經營“滿業”(滿州重工開發會社)及“滿鐵”(南滿州鐵道會社)兩大企業,支配著整個東北的命運。1945年8月,隨著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毀滅而解體。
〔9〕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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