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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英國脫歐看 公投真的比代議製更民主嗎

(2016-06-28 15:05:43) 下一個

上周,英國通過公投的形式脫離歐盟;2014年,英國的蘇格蘭地區舉行了一次公投,希望以此離開聯合王國。在西班牙,分離傾向嚴重的加泰羅尼亞地區已經舉行了多次獨立公投;在瑞士,不少社會議程都以公投的形式確定法律效力。在歐洲,公投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政治行為,但在代議製已經非常成熟的歐洲,為何還要一次次使用公投形式呢?公投真的比代議製更民主嗎?

  英國當地時間6月24日上午7點,英國脫歐公投所有計票全部結束,最終的結果鎖定在了51.89%支持脫離歐盟,48.11%的票數選擇留在歐盟。

  公投是一種什麽樣的民主形式?公投是否意味著人民在真正的意義上行使主權?既然把議員和行政首腦們拋在一邊,直接做出政治決定,公投不就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麽?

  在古代雅典,公投是城邦最重要、最關鍵的決策方式。不僅公民大會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來決定城邦軍政和外交大事,人民法庭也用同樣的方法來決定蘇格拉底是否該判死刑。可實際情形和效果如何?雅典每四十天便舉行一次公投,頻度非常高,卻未能避免這一重大錯誤: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如火如荼之時做出攻打西西裏的荒謬決定(這意味著打另一場與伯羅奔尼撒戰爭規模相當的戰爭),從而不可逆轉地走向衰亡。

  現在情況迥然不同。現代國家規模比古代大得多,政治運作的複雜程度和難度決非古代能比,故極少舉行公投(盡管如此,近年來法國、比利時、荷蘭就是否批準歐盟憲法草案舉行過公投,2014年9月蘇格蘭就是否脫離英國舉行了公投)。

  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公投即由人民自己做決斷,或者說暫時懸置議員或行政首腦們做決定的權力,它就是一種人民直接行使主權的方式,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通常隻是在極為棘手的大事如修憲、變更領土主權等重大政治問題或引起爭議的重大道德等問題上,才搞公投。公投當然有好處,如可藉以解決重大的政治和道德爭議,從而避免棘手問題在議會裏久議不決;再如可借以鼓勵公民直接參與國家意誌的形成,提高其參政水平和政治責任感。但是公投的壞處可能更多。

  公投雖然一人一票,但投票議題往往被設置為簡單化的“是”或者“不是”、“要”抑或“不要”,而且以多數人意誌為轉移,完全可能導致勝者通吃、多數專製和社會分裂等後果,是一種“純粹的零和決策機製”,一種“排除了少數權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數統治”的製度,一種“多數通吃,少數一無所獲”的製度。

  公投也可能意味著眼下一代人為了暫時的好處而犧牲子孫後代的利益。因為有長遠眼光者終究是少數。他們除了具有隻有少數人才能掌握的精深專業知識以外,也可能具有一般人所缺乏的探究和思考能力,因而比一般人看得更遠更深,得出超越當前一代的短期利益而符合世世代代長遠利益的結論或觀點。因此,如果采用他們的結論或觀點,就更可能形成正確的認識,做出正確的決策。除此之外,公投還往往成為政客們推卸政治責任的手段,這從2012年希臘政府在是否接受歐元區經濟援助之事上起初決定舉行公投,後來在國際壓力下又被迫取消公製之事件上不難看出。因此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舉行公投。  更需要注意的是,一個現代國家決不可能像在古代直接民主中那樣,以公投的方式來處理日常立法、行政和司法事務。公投之所以無法取代這些日常操作,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於其功能有限,也不在於其零和遊戲的性質,而在於在現代條件下,絕大多數國家比之古代規模龐大得多,組織複雜得多,日常行政操作更是千頭萬緒,異常繁複,一般人即便有能力也有意願參與其中,也未必能做到。

  當地時間2016年6月25日,德國柏林,六個歐盟創始成員國的部長在柏林召開會議,六國外交部長就英國公投結果一事進行意見交換。

  除了由議會製定法令和法律外,還得由行政機構來實施法令,由司法機關來執行法律。在貫徹和執行法令法律的過程中,行政機構(行政首腦包括在內)和司法機構必須做出大量具體決定,一般公民不可能也不應該時時刻刻參與其中,盡管製度化地征求公眾意見,以提高決策和施政質量,不僅可行而且必需。

  非常清楚,現代民主政治即使並非不可以用公投的方式來解決棘手的問題,也應極有節製,不可濫用。相比之下,非普選民主因主張小範圍可控的競爭性公選,所以從一開始便避免了公投的內在缺陷。但這決非意味著公民不能發表意見,表達訴求。

  即便公投有不少優點,其最突出者似乎是能夠讓全體人民直接行使主權即參與重大的政治決斷,獲得一種當家作主的感覺,一種“治人”而非“治於人”、“統治”而非“被統治”的感覺,現代人也不可能為了直接民主而回到古代。更何況人類早在兩千多年前便超越了小國寡民,形成了像楚、秦、魏、齊、趙之類的大國乃至秦漢帝國、波斯帝國、羅馬帝國或阿拉伯帝國一類超大政治體。

  如果以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的歐洲為例,則從中世紀到近代,在國土規模、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等方麵,即便英國、法國、西班牙等民族國家,也數十倍上百倍於古代大國雅典,也就是說,它們都是希臘人根本無法想象的超級大國。

  現代人也不可能回到1688年前英國或1911年前中國那樣的君主製時代。文明發展的總趨勢是不可逆的,想回去也回不去。誰也不清楚,現代文明最終會把人類帶向何方,但從已經發生的情形看,現代文明雖造成了不少問題,卻也帶來了社會生產力前所未有的提升、人類潛能前所未有的釋放。因此,就連蔣慶同仁設計其儒家“王道政治”,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完全棄絕現代政治觀念。

  對於主體性已大大提升的現代人來說,回到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或前現代英法或中國樣式的君主製度,都既不可能,也非其所願。在這些前現代製度中,人口主體並非現代意義上的人民即權利意識極強且已然享有很多重要權利的人們。更何況前一種製度隻可能在小範圍內實行,不僅隻有少數公民享有政治權利(婦女、奴隸和外邦人被完全排除在外),而且公民的很多社會經濟權利也受到嚴重壓製。在後一種製度亦即君主製下,人口主體是民而非人民,其政治權利即使不能說沒有,也很有限,其很多經濟和社會權利更得不到保障。盡管誰是人民的問題難以回答,讓人糾結,但沒有疑問的是,人民是一種現代現象。  在公投這種民主形式中,是否能看到實實在在的人民?如前所述,公投可能導致多數專製、人民分裂。作為一種零和遊戲,從理論上講,公投可以否決多達49.999999 %的投票人口的政治意誌,將其排除在人民之外;即使采用三分之二多數製,以之作為決定的數量依據,也仍意味著三分之一人口被排除在外了。考慮到現代國家的超大規模,這三分之一可達到幾千萬人乃至幾億人之龐大數目。很顯然,公投並不能有效地回答誰是人民的問題。

  當地時間2016年6月25日,法國巴黎,法國總統奧朗德、法國總理瓦爾斯與意大利總理倫齊舉行會晤。敦促英國盡快落實公投達成的退歐決定,消除不確定性。 

  不僅公投不能有效回答誰是人民的問題,其他一人一票式的多數決辦法也不能。以美國總統大選選區代表製為例。假定大選在一個3000萬人口的選區(如加州)進行,有1500萬公民投票。一候選人如果獲得751萬張選票,即令比得票僅次的競爭者僅多出一票,也勝出。這意味著,全選區所投的1500萬張票最後全都為他所得,因為投給另一位候選人的7499999張選票已統統成為廢票。這不是一種類似於公決的勝者通吃的製度,是什麽?那另一半選民就不是人民了嗎?他們在何種意義上行使主權了,在何種意義上當家作主了?

  人民是否可以由其他形式的投票選舉中的多數構成?民主不就是以簡單多數原則做出政治決斷,或者說以此原則選出行政首腦替人民做決定嗎?多數服從少數似乎再自然不過了。事實上,各種形式的直接民主,包括全民公投在內,都建立在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上。

  可是,人類為何又發展出三分之二多數決或四分之三多數決的表決方法?在美國,為何參議院批準條約等需要有三分之二多數票才能通過?為什麽假如總統或州長已否決某個議案,要使它在議會獲得通過,最終成為法律法規,也要求三分之二多數票?這難道不是因為意識到簡單多數決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而對之所作的製度性節製?很顯然,采用三分之二多數決,所作決定的代表性和穩妥性好過簡單多數決。如果說西方民主中真有什麽人民主權,或者說人民真能當家作主,三分之二多數決大概是最接近的了。

  但這並不意味著多數專製問題已得到解決。通觀人類曆史,多數壓迫甚至屠殺少數的例子比比皆是,罄竹難書。多數迫害少數、滅絕少數之事不僅在曆史上曾頻頻發生,即使當今時代也仍在發生。當然可以說,這些多數壓迫和屠殺少數的極端例子並非民主的多數決製度所造成的,而是任何國家政治秩序遭到破壞都可能出現的結果,但無論是哪種情形,可以肯定的是,多數決很可能導致多數暴政。

  蘇格拉底被雅典人公投處死便是多數暴政的著名例子。情形同樣嚴重的還有前406年雅典六千人的民眾法庭以公投方式判處剛打了勝仗返回的八位將軍死刑(其中六人被執行),理由是他們未能找回戰鬥結束後遭遇風暴罹難的將士屍體。事實上正是出於對多數專製的恐懼,正是由於對以簡單多數決作重大決定所可能產生的危險有清醒的認識,尤其是對於以簡單多數分配政治權力的危害性有清醒的認識,歐美各國才紛紛從製度設計上對之進行製約和矯正,盡管最終效果如何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即便暫不考慮多數統治有何哲學理據,投票程序設計如何,采用何種投票方法,主持投票的人有何種政治傾向等都可能對投票結果產生重要影響,多數決本身並不能保證所做之決定正確或合情合理。還有論者說,“多數決原則隻是一項便利的法律規則,並不包含內在的倫理有效性”。

  也就是說,多數決隻具有方法或工具意義上的合理性,卻並非必然能做出合乎道義的決,即並非必然價值意義上的合理性。這再好不過地解釋了希特勒、墨索裏尼一類人為什麽能夠借民主程序贏得全民大選。常識表明,民主程序中的多數決方法不僅無法保證永遠都選出合格的行政首腦,也無法保證永遠都選出合格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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