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濤(德國)
“丹麥和平轉型研究會”、“台灣民主基金會”和“中國公民圈基金會”定於2014年9月14日至16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共同舉辦研討會,筆者被該會議召集人邀請參加這次研討會,並受托為之撰寫一篇有關“公民社會”或“公民運動”專題的文章。筆者雖然對中國當代的社會運動(特別是公民和維權等運動)沒有太多的研究,但前些年在德國卻對西方“非政府組織”在全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做過一些比較仔細的研究。借助這一在學術上積累的經驗和結合多年來對中國海內外民運組織和人權活動的關注及直接參與,筆者將嚐試著在這篇研討文章中,通過政治學或社會學的一些概念、視角和分析工具,如某些社會運動理論和“政治行為”研究方案等,來探討和回答如下的幾個問題:中國當代社會是否存在著西方(老牌)民主國家意義上的“公民”和“公民社會”?在中國大陸“公民”和“公民運動”(或“新公民運動”)等話語和概念有何特定或自我的表述與內涵?中國民主、公民和維權等社會(或政治)運動的類型、起因和發展狀況如何?中國當代社會運動如“新公民運動”和其他維權運動等“集體行為”的前景,以及其對中國大陸的政治和社會變革又有何種作用?等等。本文的基本目的是:試圖弄清當前中國以維護公民權利和要求實現憲政民主的各種“社會運動”的性質、特征和背景,找出其存在及所麵臨的問題和難點,探討其發展的前景和可能的路徑等。
一、沒有“社會運動社會”支撐的“中國公民運動”
要討論中國當代公民運動問題,首先應弄清楚和闡明公民、公民社會和公民運動等概念的具體或基本的內涵。到目前為止,在以中文為語言載體的學術、媒體和官方等文獻中,對“公民”一詞的使用大多沒有做一個較為準確的界定或栓釋,即一般都將“中國公民”一詞與西方國家的公民概念相混淆。關於公民一詞,在不同的國家和政治製度下及在不同的時期或從不同的(學科)視角去觀照,都會有不同的界定和栓釋。因此,對在中國被使用的“公民”這一概念的內涵的具體栓釋,就成為討論“中國公民運動”的一個基本前提。
而從西方當代主流政治學的一些視角來看,公民不僅是一個國家中擁有該國國籍的居民,而且是享有該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所賦予(公民)的權利和(向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的某一社群中的個人。另外,“公民”一詞也是一個憲法學意義上的概念,它意味著個人與國家及政治社群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即公民是由憲法規定行使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的或法律的人。在西方民主國家的社會中,公民的一個最重要特質是,公民擁有國家及其組織不能隨意侵犯和掠奪的公民政治權利(公民權)。一般來講(即就西方各國法律的規定而言),公民權利包括各種政治自由,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罷工等自由。公民(政治)權利還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和對政府運行的知情權等權利。公民的這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是受到憲法和有關法律保障和不容政府隨意剝奪和侵犯的。
作為一個在政治上極權的國家,中國大陸政府也使用“公民”這一詞語,如其憲法第33條中稱,“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且,中國憲法也規定,其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宗教等自由以及選舉和財產等權利。然而,眾所周知,中國政府在現實中並沒有履行其在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而是公開和一貫地打壓各種政治言論,對信息和出版進行審查與控製,禁止結社和集會,設立黑監獄和搞刑訊逼供等,使得公民權利普遍而肆意受到侵犯。從這個意義來講,在中國實際上不存西方民主國家意義上的“公民”,因為中國大陸的“公民”沒有實際享有憲法賦予(或類似西方民主國家公民所能享有)的基本人權。這裏,尚且不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產生上缺乏西方民主國家的“程序正義”,以及其在內容上與民主國家憲法的不可比性。因此,有人把中國大陸的公民稱為“臣民”,即臣服於政府和執政黨的大眾(或民眾)。盡管這一稱謂或用語在學術上並非完全嚴謹和有爭議性(因為,不是所有的大陸人都願意接受政府的侵權行為的,而且要求普遍人權的人還越來越多),但它也多少挑明了“中國公民”這一話語的實質內涵。準確點說,加上“中國”這個修飾或限定語的“公民”,是沒有或不能享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公民”。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大陸也就不(或不可能)存在一個西方民主國家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在西方政治學語境裏,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一般是指,不屬於政府(權力)、家庭(私人)和市場(經濟)的(即流離於公與私之間)的集體性行為或社團組織(社會),如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和工會等。(西方)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從市民社會一詞派生而來),是相對於公權力(國家政權)而存在的,即指不受政府控製的社會和經濟生活,也就是有共同利益、目的和價值追求的“集體行為“。從西方政治學中自由主義的視角出發,公民(或市民)社會是一個民主國家社會多樣性和公民自由與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的體現。它不容許受到公權力的幹預,是民主國家合法性的一個來源,也是社會充分自治和抗衡公權力的表現,且具有保護個人和社群利益不受國家權力侵犯的功能。
雖然,30多年來,中國大陸社會的結構發生了一些變化或重組,如新的階層或階級(大資產即權貴階層、中產階級、技術專家、農民工和各種職業族群)的產生,以及隨之而出現的眾多合法登記的各種社團和組織,如行業協會、慈善機構和專業協會等。但是,這些組織和社團,要麽與政府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係(有的根本就是政府屬下的機構,如登記注冊社團需要有掛靠單位等),要麽完全遠離政治和回避對政府的監督和批評,失去其作為公民社會的充分自治和獨立於公權力之外的功能與特性,成為政府的附庸機構或聽用。而與政府意誌相悖和獨立的政治社群的集體行為或組織(如89學生民主運動、零八憲章運動、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新公民運動和各種形式的維權運動等),則被嚴厲鎮壓、禁止和監控,幾乎不能生存和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政治影響。就這一現實來看,中國大陸基本上就不存在西方民主國家的”公民社會”,中國社會在政治上仍然處於“一元”的結構,即不(或不允許)存在與公權力相對或相抗衡的政治性集體行為。
總括來講:一、中國大陸社會隻存在要求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政治社群和個人,不存在享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公民,即:有要求成為公民的社群和個人,沒有已經成為公民的社群和個人;二、在政治專製和公權力高壓的環境下,中國大陸沒有也不可能(或不完全)存在和發展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三、既然沒有公民社會產生、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條件,中國大陸當代曾經發生過和正在延續的各種由“中國公民”發起的社會運動(如上述所列)就不能稱之為(西方)政治學意義上的“公民運動”,而隻能被稱作要求獲取各種自由和權利的(集體行動)民間社會(和政治)運動。換句話來說,“中國公民”和“中國公民運動”這兩個術語具有其區別於西方同類術語的自我設定的內涵和意義,與西方現代政治學(或法學)中的概念有質的區別。也即,中國大陸還不存在一個容許或支撐公民運動的社會,中國當代的民主、維權和新公民運動是在一個公民自由和權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社會中開展的,屬於一種沒有“公民運動社會”(即公民社會)的“公民運動”。一個社會運動(如公民運動)的產生和發育,首先需要一個有利於或適合於該社會運動產生與發展的社會,即所謂的“社會運動社會”。
二、社會變遷、結構變化與新話語的形成
正如前麵所提到的,筆者打算從西方某些社會運動理論的視角出發,來分析和討論中國當代民主、維權和公民等社會與政治運動的產生、發展、其所麵臨的問題與前景,以對中國當代社會運動在理論的層麵上有一個較為堅實的分析。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和模式名目繁多,但其受到廣泛關注的一般有所謂的:集體行為理論、資源動員理論、政治程序理論、新社會運動理論和社會心理學理論等。綜觀這些理論,筆者更傾向於斯梅爾塞( Neil Smelser)有關社會運動的一些理論表述。因為,相較於其他理論,斯梅爾塞的視角是比較貼近中國社會運動現實的,盡管也有不完全適合的地方。在他看來,一個社會運動(包括集體行為和革命)的發生一般需要具備如下幾個因素:一、促成社會運動發生的結構性誘因,如多個個體必須認識到某個問題的存在和有對此采取集體行動的可能;二、社會的結構性張力(緊張),即:在個人和社群看來,國家和社會已無力解決其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三、普遍信念的傳播,即必須出現一個對社會問題及其原因、作用和解決辦法的話語或論斷;四、引發因素:需要有一個關鍵性的事件發生(如胡耀邦的去世等),以強化業已存在的普遍信念;五、社會動員:需出現領袖人物和初步的組織結構,需要進行資源動員;六、社會控製程度:高效的社會控製會阻礙甚或阻止社會運動的興起,相反社會控製的削弱則會導致社會運動的產生。斯梅爾塞把社會運動視為一種社會危機,並認為社會運動不是獨立的主體,其產生受社會結構的製約。在他看來,社會運動是個負麵的現象,是一個社會不能保持其穩定和平衡的標誌,也即是不利於社會發展的事情(參見Neil J. Smelser (1963):Theories of Collective Behaviour, Free Press of Glencoe.)。因此,斯梅爾塞的這一看法,在西方學術界也倍受批評,因為這等於把西方社會的公民及社會運動看著是破壞或不利於社會健康發展的集體行為。
另外,社會運動理論在概念界定上,還存在著集體行為、社會運動和革命的區分。按照趙鼎新的界定,集體行動、社會運動和革命存在三個維度上的區別,即其在“組織化程度、製度化程度、改變現狀的訴求程度”上的不同。在趙鼎新看來,這三者比較起來:革命需要的組織化程度最高,要求改變現狀的願望也很高,屬體製外(即不合法)的運動;社會運動的組織化程度比革命的要低,要求改變現狀的願望也比革命低,製度化程度分化較大,即:有的社會運動在體製內(在西方國家大多數社會運動已經被製度化了),有的則完全在體製之外(如中國的六四、零八憲章、中國茉莉花革命和新公民等運動);而集體行動的組織化程度則最低,改變現狀的要求也不高,且在體製外(參見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理論:框架與反思,2008)。與西方的社會運動理論對這三個範疇的劃分相比較,筆者認為,趙鼎新的這種劃分方法比較貼近(解釋)中國社會的現狀及社會運動的現實。正如作者自己所稱的那樣,他的“這種界定方法與今天美國主流教材對各種政治行為的定義不同”(見趙鼎新,同上),因為西方的一些對集體行為的界定(其政治行為理論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的基礎上,而不是基於像中國這樣的專製國家)不適合用來解釋中國社會中的各種集體行為或社會運動。
當然,筆者卻不讚同趙鼎新將美國的(公民)社會與中國大陸(缺乏公民)的社會做橫向的類比,即將兩者(不作區分地)都看著是具有現代公民社會特質的社會形態,把美國國家對社會運動的製度化的可能性放到中國大陸的政治及製度的現實中去。如筆者前麵所述,中國大陸不存在或還沒有形成西方國家意義上的公民社會,故國家對體製外的許多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不可能像美國那樣實現製度化,因為這樣就等於在政治上實行製度上的變革,如將民間的維權運動、(新)公民運動或罷工、罷市、罷課等集體行為合法化。這是目前和在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中國當局不可能、也不願意施行的政治變更措施。
按照斯梅爾塞上述的觀點,集體行動、社會運動和革命在某一國家的產生,首先需要有其引發的結構性誘因,如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結構性變化等。而這一結構性的改變則是一係列經濟政策和政治製度變革的結果。但一個國家的結構性改變並非是導致社會運動甚或革命的充要條件,這還需要(正如斯梅爾塞所稱)某種普遍或共同信念的傳播和得到一定社群的接受。從這一角度來看,人們則可以發現,中國當代諸多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產生的一個邏輯鏈,即:執政黨在思想路線和政策上的轉變(如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和思想解放運動等)導致中國國家結構及其行為方式、社會結構和社會行動者的結構性行為的轉變(見趙鼎新,同上),而這一結構性的變化又與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的改變及多元化並進,即新的思想觀念如人權與政治民主等思潮的浸入與發育導致新的政治及文化話語的普遍傳播。不管是89北京學生民主運動,還是以後的各種群體事件(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如零八憲章運動、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各種維權和公民運動等,都基本上遵循了這一社會變遷、結構性改變和新的意識形態及話語形成與傳播的演進模式。
經過中共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在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產生了結構性的分化,即執政黨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區別於改革之前的變化。這表現在:政府對社會的控製範圍(如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文學藝術和科學研究等方麵的直接控製和幹預)比以前的縮小,國家對社會控製的力度也在減少,其控製的方式和手段也與過去有所不同,即政府的行為逐漸走向規範化(係統和有規則的控製)。而這些變化又造成了社會自由空間的出現和不斷擴大。具體地講就是,以產權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特征的經濟體製改革導致了一個相對自主的社會的形成。這意味著,社會得以獲得相對獨立地提供資源和機會,個人對國家的依附性次第降低,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如私營企業主、經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個體工商戶、農民工等新的社會階層和群體)應運而生,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開始提高,如介於國家與家庭之間的中介組織或非政治組織和社團(即行業協會、商會、文化體育協會、學術性的學會或協會、基金會、聯誼會以及各種名目的俱樂部等) 的出現和增多(參見孫立平:改革以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1994)。
中國大陸社會變遷的結構性變化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結構的變化與政治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很不一致,即經濟結構的變化大於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在社會結構變化上,社會中間階層的成長遠未達到足以保障社會穩定、社會資源和財富分配基本公平的程度。2007年大陸社會中間階層約占23%左右(見陸學藝: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2008),遠遠沒有達到一個穩定社會所需要的比例。在現代社會中,中產階級以及社會中間階層(即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大戶、自我雇傭者和中小企業主為主的階層)是促成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在政治結構變化上,國家權力的產生、運行與監督機製基本停留在近似改革開放初期的狀態,即政府權力產生的非民主化、政府行為的不透明和缺乏社會監督等。這就促成新的權貴階層的產生與膨脹、政府官員的腐敗、公權力尋租、惡政當道、社會資源和財富分配的失衡及貧富分化(財富大多數被權貴階層所掠奪和占有)、人群和階層分裂等“不可治理狀態”(孫立平)的形成與固化。
從“話語”(或普遍信念)這個角度上來看,中共當局推行的經濟改革和開放,也促成了社會在信息傳播和流通層麵上的變化。經濟的市場化與全球化,增強了中國與世界各地的信息流通,各種信息(特別是西方人權與民主等普世觀念)通過各種渠道(如國際交流、跨國經濟、出國旅行和互聯網等)傳播到中國,促使人們對公民自由和民主權利等意識的增長,進而在一些社群和階層中(特別是知識階層)構成改變現存專製體製的政治訴求。這就為各種民主、維權和公民運動的興起奠定了政治話語和意識形態上的基礎。沒有80年代初期朝野上下普遍形成的所謂“自由化思想”或“精神汙染”的泛濫,就不可能有86年的學潮和89年的天安門學生民主運動。同樣,沒有法製意識和人權等現代普世觀念在大陸社會的不斷傳播與普及,就沒有律師、訪民、環保等維權運動和“公民運動”(如“公民同城圈”、“公民飯局” 、“新公民郵件組”與“公民權利關注組”等)的產生和發育。
依據上述社會運動理論及觀點,並就現實中國大陸經濟、政治和社會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國家與社會間的關係來看,中國政治和社會“不可治理”的狀態(如腐敗、惡政當道、貧富差距加大和人群分裂等),為各種集體性行為(包括群體事件)和社會運動的產生提供了(某種程度上的)誘因,並使社會中下層族群有某種被“剝奪感或壓迫感”。而這種壓迫感在國家對社會控製形式的改變或減弱的情況下(即經濟與社會在一定程度上脫離國家控製而獲得相對的自主和自由),並與外來的人權與民主等普世觀念交集,便形成一種新的且與國家或傳統主流意識相異的話語和價值訴求(如要求公權力行使的透明、公正和可監督性等)。這一新的話語的產生、發育和傳播,就為要求改變現狀的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提供了思想與訴求上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一旦某一突發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社會中特定的階層和群體就可能被觸發而起來表達其對現行政策及政治製度的不滿並舉行抗議,從而自發或有組織地促成一次群體性事件或一場社會運動的產生。然而,某一集體行為和社會及政治運動對一個國家和社會現狀的改變能起到多大作用和能延續多長的時間,則取決於該運動對社會動員的廣度與深度有多大,而這又嚴重受製於國家對社會控製的程度和能力有多高。就中國大陸的現實來說,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諸多變化雖然給一定的社會運動的產生提供了(充足)條件,但由於國家對社會的控製並沒有(足夠地)減弱或放鬆,相反有不斷增強趨勢,以至於使社會運動難以長足地發育和對政治製度起到具有變革性的作用。另外,中共當局也在治理上努力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和發揮其“製度創新”的能力,使其治理方式不斷適應市場化、全球化和信息化了的社會變遷,極力增強(而不是減弱了)國家對社會的控製能力(如通過規範化、製度化和直接操控等手段)。這就大大地降低了社會運動的產生和有效動員的可能性。
現在,有人將中國大陸的社會運動如“新公民運動”等,寄期望於中間階層或謂“中間社會”(見笑蜀:中間社會站出來,2014年8月),認為這一新的社會階層和力量,會促成大陸社會運動的發展甚至政治的變革。然而,正如前麵所述,中間階層或“中間社會”往往是一個社會穩定的保障或基石,而不(一定會)是催生社會變革的因素。因為,“中間社會”(或中產階層)通常屬於特定政治和經濟製度的獲益者和捍衛者,有嚴重的“兩重性”,即:如果國家對社會的控製力降低,他們會出來呼應改製,相反,則會沉默而與政府合作或妥協。他們雖然與政府有一定的緊張,但基本屬於非政治化和軟性的,一般不足以構成與國家相抗衡的關係。“中間社會”固然是社會改良和漸進變革的一股力量,但不是社會運動的首要推動者,也不是變革的生力軍。這就是為什麽連中共當局也容忍“中間社會”(實際上這是個“臆想”出來的社會)的一些維權活動原因。因為,這個社會(階層)的多數溫和而“理性”的行為和主張有利於現行政治製度的延續與發展,即有良性的督促當局在治理上修正和矯正自己的正麵作用。中國大陸社會結構的改組,即新的“三角形階層結構”的形成,即:頂端的極少數權貴和大資產階層、中間的比例很小的中產階層和底部的絕大多數的低收入階層模型。這一模型既為社會運動的產生提供了一定的誘因,卻又為國家有效地控製社會製造了條件。在頂端的權貴與大資產者們一般不會思變,中間的一小部分中產階級社群(中間社會)既沒有強烈的要求也無實際的能力去改變現狀,低端的大部分平民由於忙於生計和缺乏基本的組織與啟蒙而無力與高度組織化了的國家相抗衡。誠然(同樣如上所述),對社會運動是否產生和發育起決定作用的,是國家對社會各領域的控製能力如何。一旦國家喪失對社會的基本控製力(或主動增加社會的自由度等),社會運動的產生和發展就成其為可能。
不難想見,中國大陸當代所有的社會運動(從89年的北京學生民主運動到現在的新公民運動)的產生、發展與結局(即從體製外到體製內、由開初的社會動員到中間或結尾的“消聲”運式),均可從“問題--反應--控製”(即各種問題的積累、社會對此的反應和國家對社會的控製能力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和互動)這一模式(或論式)來予以解釋。對此,筆者將在下麵的一節裏作具體的闡述。
三、中國當代“公民運動”的話語、動員、發育及背景
依據上麵對“中國公民”和“中國公民運動”概念的界定,基本可以把中國大陸1989年的北京學生民主運動、2008年的零八憲章運動、2011年的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和2012年提出的新公民運動(以及2013年的南方街頭運動)等社會運動和集體行為,劃歸為中國大陸當代的“公民運動”。因為,這些社會政治運動所傳播的話語和訴求,都包涵人權、自由、民主和社會公義等普世價值,都具有公民參與和抗命等特質,且都是由“中國公民”發起和推動的社會運動或集體行為。為了對這些運動的產生、發育和結局有一個明晰的概觀或基本的了解,下麵就將對這幾個重大的社會運動的話語、社會(即資源)動員、發展形式和背景等做一個簡要的描述和剖析。
1989年北京學生民主運動的產生、發育和結局基本上是這樣演進的:一、鄧小平的改革開放,不僅振興了中國的經濟,使社會獲得了相對多的自主和自由的空間(即出現政治上的寬鬆),也為中共當局帶來了一係列的新問題,如通貨膨脹、求職困難和中共高層腐敗(即從事官倒)等。這些新的政治和社會問題,引起了部分階層(如以學生和知識分子為主的社群)對政府運作和政治製度的不滿,即有類似斯梅爾塞所稱的被剝奪感或壓迫感。二、中共自由改革派領導人胡耀邦的猝逝,成為觸發這一不滿或被壓迫感的突發事件,誘使學生走上街頭和廣場,抗議中共高層政治保守派對(政治)改革的阻擾,提出政府問責、新聞和言論自由等主張(即新的政治話語)。三、學生占領天安門廣場後,當局開初並沒有強力阻止其示威,且容許各官方媒體(如電視台等)對北京學生抗議活動的直接報道。這樣,北京學生的呼聲與行為便得以迅速而即時地向北京和全國各地傳播,遂使該運動能夠獲得來自全國各地和各個方麵的聲援與支持,即其社會動員得以有效地進行。四、學生5月中旬發起的絕食行動,讓中共高層改變了對待學生運動的態度和處理方式,即宣布戒嚴、封鎖消息和對天安門廣場實行清場等,使得這場學生民主運動最終在當局武力鎮壓下流產失敗。由此觀之,89北京學生運動之所以得以產生和得以形成全國性的社會運動的主要背是,運動發生前中共當局對社會控製的相對寬鬆,和官方媒體對學生運動進展情況的報道和信息傳播。這使得該運動在開始和中間的一段時期能實現廣泛的社會動員,激起社會各界對學運的同情與支持。而北京學生民主運動的失敗,不是因為其提出的理念和話語未能得到全社會的呼應和認同,而僅僅是由於中共當局對該運動態度的轉變以及後來對整個社會的全麵而有效的控製。
2008年12月11日由張祖樺起草、劉曉波等人修改和303人首批簽署的《零八憲章》宣言,通過網絡得到國內外各階層廣泛的呼應和支持。多年來,成千上萬的人士在網上陸續簽名,使得簽署《零八憲章》成為一個民間社會運動(盡管後來在中國大陸網上簽名受到當局幹擾)。這個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60周年而公布的憲章提出的主要訴求是,聲張自由、平等和人權等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主張在中國大陸實施民主、共和與憲政的政治架構,和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以解決兩岸和各民族問題),等等。從政治背景上來看,這個憲章運動的發起,與中共當局2008年在北京舉辦奧運會而相應地在政治管控上作了一些鬆動有關。為了贏得國際社會的認可和為自己製造「良好」的國際形象,中共當局在籌辦和舉辦北京奧運會期間相應地在口頭上做了一些放鬆輿論和社會管製的承諾,比如:官方稱欲在北京開辟三塊區域專門用於遊行示威,以及溫家寶答應全國人大將“盡快批準”1998年10月由中共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很明顯,《零八憲章》的發起人想借助中共舉辦北京奧運會這個機會,敦促當局實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和遵循其簽署的國際公約。這個憲章運動的一個特點是,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發布與簽名活動(而不是以走上街頭的方式)得以廣泛地傳播和實現其一定程度和方式上的社會動員。但是,由於中共當局對發起人和簽署者的嚴厲打壓(如劉曉波等人被判刑入獄或遭到中共安全部門的傳喚等),《零八憲章》運動後來在中國大陸不能有效而持續地實現其社會動員,未能對當局的政治改變起到發起人所希望的作用與影響。零八憲章運動在中國大陸的被“消聲”,是中共當局對該憲章提出的一係列政治主張和權利訴求斷然拒絕的結果,即北京繼續堅持其政治專製下“經濟自由”的發展模式,拒絕與民間自由派的對話與互動。
2011年2月20日,即緊接著“突尼斯茉莉花革命”之後,同時在中國大陸多個大城市的鬧市或廣場以及在澳門、香港和部分海外地區如台灣等,出現了人們“進行散步和圍觀”的聚集活動。這一“集體行為”被媒體和該活動的發起人(有不同人和群體聲稱自己是其真正的發起人)稱為“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這一活動的發起人和參與者,希望通過效法阿拉伯之春的集體上街活動來迫使中共當局實行政治改革或改製,推進中國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如同零八憲章運動,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的組織和社會動員方式仍然采取的是,通過互聯網這個渠道來傳播信息和鼓動人們去參與圍觀活動。不同的是,該運動是鼓勵人們上街到特定的地點進行“和平聚會”,以圖形成大規模的群眾聚集,從而給當局製造法不治眾的失控局麵。然而,這一願景並沒有像在阿拉伯地區那樣得到實現,相反卻因為中共當局的嚴密安保措施和該運動在組織與策略上的失當(如同時設立過多的集會地點,使活動過於分散,而難以形成具規模的民眾聚集等)而宣告“失敗”(盡管到現在為止中國茉莉花革命網仍在發布號召集會的信息)。導致這一運動“消聲匿跡”的一個關鍵因素是,中共當局從一開始就進行了嚴密、係統和現代化的管控與打壓,如:在該活動前期於集會地點派駐大量的警察和便衣,驅散圍觀民眾、阻止人們聚集,並帶走示威人士和手持茉莉花的圍觀者。而且,為了防止活動情況通過媒體報道而讓更多人參與,中國安全部門還不惜拘禁境外媒體記者。這種嚴密而係統的管控與壓製,一直持續至今,使得茉莉花革命在中國大陸很難實現其有效的資源及社會動員而形成氣候。
“新公民運動”(由許誌永主持的“公盟”所推動的一係列活動的統稱)這一名稱,是許誌永在2012年5月發表的《中國新公民運動》一文中提出並正式開始使用的。“新公民運動”提倡“自由,公義,愛”等“新公民精神”,主張以和平方式實現中國政治的憲政轉型,推動社會從“臣民社會”向“公民社會”轉化。中共當局從一開始就對“新公民運動”進行係統的監控與打壓,譬如:2009年政府以稅務問題為由將“公盟”解散,2013年7月當局逮捕“新公民運動”發起人許誌永(並於2014年1月26日判其徒刑四年),2013年9月警方刑拘“新公民運動”發起人王功權,2013年8月警方刑拘“新公民運動”在華南和華東地區的主要倡導者郭飛雄和李化平,等等。特別是在2013到2014年期間,中共當局對“新公民運動”的壓製顯得特別的嚴厲和強烈,如大量地刑拘和密集開庭審理“新公民運動”活動人士如許誌永、丁家喜、李蔚、趙常青、袁東、張寶成、侯欣等。許誌永推動的“新公民運動”的兩個顯著特點是,在訴求上的“去政治化”和在運作上的“去組織化”(參見徐琳:“去組織化”的公民運動圍觀建議,2014年12月21日博訊網)。新公民運動希望通過“去政治化”來換取所謂的“組織化維權”空間,以“去組織化”的方式來避免或減少當局對新公民運動的打壓。另外,“新公民精神”和“新公民運動”還基於(寄希望於)所謂的“中間社會”,其倡導者認為“中間社會”是“新公民運動”及其精神傳承與拓展的主要社會基礎和階層依靠。在資源和社會動員上,新公民運動也主要依靠互聯網來進行其理念傳播、資金的籌集(即向民間募捐)和人員(參與者)的動員。正如一些批評者所指出的,新公民運動在訴求上的“去政治化”與其提倡的憲政民主等主張相互矛盾,其在運作上的“去組織化”則使得該運動所推動的活動很難形成相當的規模和產生足夠的社會效應,等等。不過,“新公民運動”的“去組織化”運作方式的出籠,也是形勢所迫和不得以而為之的選擇,因為公開而有組織的體製外(所謂非法的)公民活動不被當局允許或容忍(即使是目前這種“去政治化”和“去組織化”的新公民運動也同樣遭到當局的嚴厲打壓而不能正常發育)。與“中國茉莉花革命運動”類似,“新公民運動”是在政治空間極其狹窄和資源動員非常有限的環境下產生和推展的,其規模和效應可想而知是非常有限的。
總括來講,上述社會政治和公民運動在時代、環境條件和背景上都有其共同或相似之處,即:一、都是中國大陸政治及社會變遷、結構變化和新問題與新話語形成的產物或結果;二、都遭到中共當局係統、持續而嚴密的監控與打壓,幾乎沒有正常活動的空間與自由,從而難以有效而長時間地實現其資源及社會動員;三、由於資源的匱乏和組織的渙散等因素,其行為與話語對中共政策及製度的影響則非常有限或微小,等等。這裏(如上所述),抑製中國大陸社會運動發育的一個最關鍵的因素是,國家對社會和公民行為控製能力的有效保持甚至不斷地增強,使得任何反對當局(或被認為與政府作對)的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都無法擴展與長期存活。這即是說,中國大陸曾發生的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大多隻具備了斯梅爾塞(Smelser) 所列舉的決定社會運動、集體行動和革命產生的六個因素(有利於其產生的結構性誘因、在人群中形成被剝奪或壓迫感、普遍性信念的產生、觸發社會運動的突發事件、有效的社會動員、國家對社會控製力的降低)中的四個。其中的“有效的社會動員”和“國家對社會控製力的降低”這兩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對中國大陸的社會運動來說還沒有完全或充分的形成。另外,從“組織化程度、製度化程度、改變現狀的訴求程度”這三個維度來看,(上述)中國大陸當代公民運動均屬於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的範疇,離“革命”還相去甚遠,即:它們的組織化程度均很低,被政府製度化的可能性也很小,其對改變現狀的訴求雖然明確但並不強烈和極端,如“去政治化”和“非組織化”等特性與定位(再譬如:在89北京學運期間,學生甚至用高唱“國際歌”等方式來表達其要求當局“改良”的心願)。
四、中國當代公民運動的前景與路數
縱觀前述,在一個沒有公民社會和未形成“社會運動社會”的社會中,即在現代極權體製和國家控製能力強悍的社會裏,中國大陸不享有公民權利的“公民”所推動的“公民運動”是難以長足的發育和存活的,盡管中國政治和社會在結構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改變和社會新階層如資產階層和“中間社會”的出現等。這也說明,中國大陸政治發展的現實,使得那種認為經濟的市場化(自由化)必然導致政治的民主化或資本主義經濟製度必須要有憲政民主製來搭配的論點或命題,在中國大陸(至今)的製度環境下失去了對現實的對應力或解釋力。中國政治發展的這一特殊現狀(即第三波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都在中國的大門前打住)表明,政治上極權或專製的國家仍然可以(至少在東方和至今為止)在經濟自由、社會和文化相對多元的環境下繼續存活甚至得以長足的發展,如國力的增強和國家對社會控製的有效(如讓“中間社會”沉默和下層社會鬆散無力)等。中國大陸政治製度和社會變革難以如自由派們所期望的那樣向前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共當局在國家建構上,即在過去30多年的政治結構演變過程中,采取了一種介於極權、威權、半民主和民主國家體製之間的“複合建構模式”,即:以汲取各種不同類型國家的經驗和采納各種現代管理手段的方式,來達到增強國家治理和社會控製能力的目的。高柏把這種複合模式稱之為“魔方國家”。在他看來,作為一個魔方國家,中國的政製模式即是一個“威權主義國家、新自由主義國家、發展主義國家、掠奪型國家、改良社會主義國家與公團主義國家”機製的集合體。這種建構手法,既讓中國的經濟保持了增長,又避免了社會和政治的動蕩(見高柏:魔方國家:當代中國政治變遷的重新思考,2011)。從這一視角來看,中國大陸社會運動(即公民運動)產生和發展的艱難,也囿於執政黨在政治建製和結構等方麵的有效調整與改良。
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或力量對比)極不對稱與協調的框架下,中國大陸的“公民運動”今後將會繼續朝著這樣一個軌跡或趨勢演進,即:從轟轟烈烈的大規模運動(如89北京學生民主運動)到較小範圍的零星活動(如短暫和規模有限的群體事件),從體製外(“非法”舉行抗議等活動)到體製內(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表達意見和申訴的活動,如訪民與律師維權活動等),從不合作到合作(如呼籲與當局對話和提出建言等),從“極右”(立即推行民主憲政)到中間(主張漸進式改革或改良等),從極端到溫和(和平、非暴力及理性抗爭等)。這既是其所處的政治環境所迫,也是其指導思想和策略調整的結果。它對公民運動的推動既有有利的一麵,也有不利的一麵。就拿“新公民運動”來說,為了生存和盡可能“合法”地延伸,該運動已經演變得近似於一場新的宗教運動(譬如“去政治化”等),即:建立類似宗教般的訴求(有循道和信仰的意味),如“自由、公義、愛”等價值的提倡。這一運作方式的優點是,讓該運動不容易被徹底鏟滅,有隨時複蘇的可能。其弱點是,沒有具體的行動規則、方案和嚴密的組織(如“非組織化”運作)等,從而不能有效地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產生較大的影響。《零八憲章》運動、“中國茉莉花革命”和“新公民運動”等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的命運,即是中國大陸社會運動這一發展趨向的一個的範式。即使是現在香港要求特首“真普選”的公民抗命的“占中運動”(盡管在麵臨北京決計放棄“一國兩製”模式的嚴峻形勢下),也盡量保持在合法框架內(即體製內)的“不放棄”、“不退讓”但又“不反抗”、“不暴力”(正如占中示威者打的標語所稱)的抗爭限度之內,其結果很可能是爭取不到達到國際標準的“真普選”。雖然香港的製度環境相對於中國大陸來說要寬鬆得多(如有反對黨及獨立的政治團體,而且公民還可以發起和舉行像“七一大遊行”那樣的大規模集體活動),然而由於北京和港府牢牢地掌握著對決策和社會管控的主動權,香港的公民運動的影響範圍大多則停留在民間社會的層麵上,很少取得在政府治理層麵上的(直接)效果。
但是,中國社會中雖然尚不存在西方民主國家意義上的“公民”,公民社會也還沒有(或尚不能)形成,然而卻有著越來越多要求享有公民自由和權利和不願做臣民的“中國公民”,意識形態和社會政治結構也在持續地變更(如話語的多元和“中間社會”的逐步形成等)。所以,今後在中國大陸,各種形式的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產生與發育的可能性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除了通常在體製內(以“合法”的方式)運作的集體行為外,體製外(非法)的社會運動也大有醞釀和爆發的機會。中國每年都有幾萬起以上的群體或突發事件發生,其中不乏暴力和較大規模的抗爭活動。另外,盡管中國大陸的社會運動如“新公民運動”等對中國的政治製度改變的直接影響力甚微,但它們對國家治理的“法治(製)化”、政府的透明化、廉潔化以及對官員行為的監督與製約等起著間接而長效的作用,而且“公民運動”還在價值訴求和道義上占有製高點,對社會發展有著淨化、提示(指向)和教化的作用。不過,如上所述,中國大陸“公民運動”等集體行為和社會運動的發展前景,取決於未來中共當局對社會控製能力的強弱,亦即:國家如果保持其對社會的有效控製,民間社會運動產生和發育的可能性就很低;反之,則會高漲甚而有使其轉化為“革命”(即政治和社會大變革)的可能。(全文完)
2014年9月3日於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