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地攤兒

想起什麽侃什麽, 沒正文, 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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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大堂(出庭記)

(2013-04-19 15:37:46) 下一個


過大堂 (出庭記)


 太太喜歡飛車,平時總嫌我開得慢。日前出門,我開車,她剛坐穩就嘮叨開了:“快點,快點,道上誰像你這樣磨磨蹭蹭地,前邊那老太太都比你開得快。”到了城外一個丁子路口,路旁有一個十字架,是多年前悲痛的父母為在此喪生的十幾歲的女兒立的, 至今架下常年鮮花不斷,看了令人傷感,警醒。以往到此我都格外小心,一定要停穩,左右看準了才拐上去。這次她在旁邊催:“沒車,走你的!”,我稍停了一下就轉了過去。剛把車輪打正,就聽到了警笛聲。從後視鏡一看,一輛警車閃著燈趕了上來。


 我把車停在道邊,按照駕駛員手冊上的要求搖下車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靜候警察的光臨。 手冊上這一條我一輩子都不會忘。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剛學會開車,太興奮了,半夜還在小城裏轉,惹起了巡警的注意,閃著燈跟了上來。第一次被美國警察攔下,循著國內的做法,我不敢怠慢,忙打開車門,顚兒顚兒地朝警察老爺跑去。沒想到,警官見狀,大驚失色,抽出手槍,厲聲喝道,“站住,別動!”事後才知道,美國槍支泛濫,警察路上查車時有被打死的,尤其是在夜間。無怪乎,在虛榮和性命之間,老美警察選擇了後者。


言歸正傳,等了會兒,警察來到我的車窗旁,問我知道不知道為什麽被攔下,我老老實實地回答不知道。“你在有停車警示的地方沒停。”我說“我停了呀!”他堅持說“你的車沒有完全停穩”,最後留了張罰單。雖沒寫罰多少錢,但我和家裏掌櫃的都知道,罰款及日後隨之增加的保險費怎麽也得三,四百,一個筆記本電腦的錢。要是平常,賢妻一定會杏眼圓睜把我數落死。這次她心裏有愧,怕我怨她,反倒先輕聲細語地安慰起我來:“沒關係啦,以後注意就是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多少年來,從未聽她用這種語氣和我講過話,說得我心裏熱乎乎的,老淚縱橫,不由自主地轉過臉對她說:“媳婦呀,你要總能這麽溫柔,我就是天天吃罰單也認了!”


在美國拿到罰單後除酒後駕車等嚴重情節外,一般的違章可有兩種選擇。第一種,認錯,認罰,把錢寄給法院。好處是簡單,交錢了事。不好的是交的往往是最高額的罰款,留在駕駛記錄的不良點數也最多,且會保留至少三年,其間保險費要漲不少。罰的多,是因為警察想著你可能會上法庭,屆時檢察官為了趕快結案,通常會減低罰款,所以警察有時會把違章情況寫得更嚴重些,留些將來被砍的餘地。第二種,先不認錯,不認罰,到法庭上再說。到了庭上,手裏拿著一大把罰單的檢察官往往願和你做“交易”。你要認錯,咱倆都省事兒,錢可少罰點兒。這種方式討厭的是上法庭要花時間,事後還要填表交款,有時還得參加安全駕駛補習班program),比較麻煩除這些不便外,這兒的法院在市中心,泊車困難。從前收到罰單後,我都選第一種,把罰款寄去完事兒。


這次,適逢閑來無事,想著來美二十多年經了不少事兒,見了不少世麵,可還沒做為被告上過法庭,不如去見識見識。再說那警察也太過分了,雞蛋裏邊挑骨頭,心裏不服,想要去抗爭一下。 要知道,在美國,沒有“坦白從寬“這一說。 你若認罪,誰都不會認為你良心發現,悔罪了。反倒更相信你是真的有罪,人髒俱在,無法抵賴才認輸。君不見,美國曆史上的政要,沒一個認罪的。最典型的是克林頓,盡管自己的DNA都留在了實習生的衣物上,可人家愣是不承認,用咱中國人的俗話說,純粹是……. (不雅,恕不寫出)。


聽說上法庭是大事,我早早爬起來,換了身莊重的衣服,提前十幾分鍾到了交通庭,登記後坐下,恭候法官的蒞臨。 到點了,可還沒見有開庭的意思;又過了一刻鍾,法官的位子還是空的。台下的被告們開始有些焦躁不安了,紛紛交頭接耳,有人說法官睡過頭了,有人說他也違章被警察攔下來了,極盡調侃之能事。書記官不住地打電話, 最後告訴大家,法官等會兒才能來。又過了十幾分鍾,一個身著西裝,懵懵懂懂的老頭,夾著公文包急匆匆地走了進來書記官立刻迎上前去,將其引入一側的更衣間。俄頃,法官著黑袍複現,瀟灑落座法警宣:“某某法官到,開庭, 起立”。吾輩小民,慌忙站起,行注目禮。大人慈祥一笑,揮手示意眾人坐下。

美國是個平等的共和國,除了總統以外,很少有官員能享受如此禮遇。在某些方麵,法官的譜兒其實比總統還大。比如,對總統,即使在正式場合,也隻稱“總統先生”Mr. President)而在法庭上,就連獨往獨來的檢查官和自命不凡的律師都要要畢恭畢敬地稱這個民選的公仆為“法官大人”(Your Honor),聽起來頗似歐洲封建時代對貴族領主的稱謂。讓人覺得即滑稽又不可思議。


 眾人落座後,法官大人倒沒找借口,直接道歉說把開庭的時間記錯了。聽了,我在佩服他的坦誠的同時還有點兒幸災樂禍:“看來,不光我糊塗,會把時間搞混,連精明的法官也有迷糊的時候。”


開庭後,檢察官按簽到的順序叫被告。 輪到我時,我刻意定了定神,學著影視作品中被捕的革命誌士,整整衣襟,大義凜然地走了過去。坐下後,沒等檢查官開口,我就告訴他,警察搞錯了,我是停下來以後才轉彎的。聽罷,檢察官說,警察隻在固定的日期出庭,要想跟當事的警官對質,得再等一個月。他接著提議:“你要不想等,我可以把罰單上的你違章時的車速由40英裏減到10 英裏以下1英裏1.6 千米),這樣你的點數可以由四個降為兩個,罰款從也能180 減到120。另外,還一個辦法,你若參加我們的“補習班”,不用上課,隻要六個月內不再違章,這次的兩個點就可以不計,保險公司那兒沒有你的不良記錄,保險費自然也不會漲,但你要一次交給法庭和政府兩百快。”聽完我明白了,地方政府缺錢,想借機插一杠子,把原本交保險公司的錢,以辦“班”的名義斂上來。我雖知道被警察冤了,就算當時沒停穩,車速也不可能那麽高,但由於不願再折騰,也隻好“認了”,接受了檢察官的“發盤”(offer)。我同意參加“補習班”,管它呢,結了算了。


聽著有點兒難以置信,在美國,商場的東西是明碼標價,不容討價;而在法庭上,不僅案子的解決方式可以商量,就連處罰的標準都可由檢方和被告像在國內鄉下的集市上買牲畜時那樣,“在袖筒捏著手指頭(以防別的買主知道)”以討價還價的方式成交。不過話又說回來,這種方式雖不太嚴肅,但當事人畢竟還有個說理的地方,比隻由警察說了算要公正得多。


最後,檢察官把和我簽的協議遞給了法官。望著端坐在台上的法官,想起“大人“來晚時的狼狽相,我不禁偷笑,真想說:“Your Honor ,別逞強了,還是跟俺學,把大事兒寫在家裏的掛曆上,讓老婆給你提提醒兒吧!”


 


* 權作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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