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舉行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明確了文化遺產的定義: 1、文物: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2、建築群: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3、遺址:從曆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
1992年,世界遺產總部在巴黎成立,以便於負責世界遺產相關活動的協調,保證《遺產公約》的實施,舉行世界遺產年會,建議簽約國提交申報名單,組織世界遺產基金會的國際參與、負責遺產地狀況的相關報告,當遺產受到威脅時采取緊急行動。至2012年7月,已經有18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世界遺產公約。中國自1985年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
截止2012年7月7日,《世界遺產名錄》收錄的全球世界遺產總數已增至962項。根據最新統計,目前,全球共有745項世界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遺產),188項自然遺產,29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其中有28項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共有遺產,這些遺產分布在157個國家(耶路撒冷尚未確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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