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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遺囑和國外的遺囑法律效應和程序都不一樣

(2017-12-28 11:16:28) 下一個

看見白鶴的那個博客,她主要是在感歎兩邊的家庭都拋棄了她的親情。

她提到她父親修改了遺囑。這個要多說兩句。

國內的遺囑法律效應是按照公證>律師見證>個人遺囑的順序排列的。 

就是說個人遺囑法律效應最低。 最大的可能性立遺囑人在給她修改遺囑以後,在其它人(繼母繼子)的壓力下以後又再次修改,但她不知道。這時候就要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所以個人遺囑基本上沒有什麽用。

律師見證的遺囑有一定法律效應,但也會出問題。比如立遺囑人後來改主意了,另外找到一個律師,見證的新的遺囑。新遺囑裏照樣把她剔除出去。這時候就要按照最後的那份律師見證的遺囑執行。

三個遺囑程序裏麵,公證遺囑法律效應最好。可即便是公證的遺囑,如果出現繼承權的財產糾紛,也沒有用。比如公證時候沒有全部繼承人簽字,等到繼承的時候,突然出現一個人說他也有繼承權。這時候公證處就要把財產繼承程序推到法院。由法院查證判決繼承權的問題。公證處隻公證在場繼承人的簽字,不管查找所有繼承人,那是法院的事情。

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老人在的時候把所有事情都處理好,否則會有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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