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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這個上下搭配在加州合法嗎? (圖)

(2012-05-04 10:04:23) 下一個

 

禁評的第一支 AR15/M4 上段和下段已經分別完成了,合在一起就是一支完整的步槍了,由於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原因,目前還沒有貿然讓這“天作一對地成一雙”的戀人立即就“同眠共枕”,隻好暫時委屈這二位一下了

先來看看上半段的情況:

14.5寸(5.56mm 1/7)的槍管,和永久焊裝Flash Suppresser,總長度超過法定的16寸圖中的M9槍刺,是不能裝也不會裝上去的, 謝謝vw308網友提醒。

 

14.5寸(5.56mm 1/7)的槍管,和永久焊裝Flash Suppresser,總長度超過法定的16寸

 

其下半段的情況如下:

Tactical Innovations 下機匣, 配裝了可伸縮槍托,手槍式握把。


Bullet Button,介個用手指是按不下去得,必須用一個工具戳進去,彈夾才會掉下來。 特別強調一下,如果哪位槍主身上某個部位(手指腳趾或者小雞雞)太小,小到可以戳進去的話,那麽恭喜您,按照加州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您已經構成犯罪了,您需要立即去有關部門喝鐵觀音。盡管您在看守所裏麵可以保持沉默,不至於做俯臥撐,一旦罪名成立,將會麵臨最高三年的牢獄,外加一萬刀的罰款。當然,如果您像禁評一樣愛槍如命的話,禁評建議您不妨考慮通過外科手術把上述那些部位挨個切掉,這樣您就又能合法地擁有你不可分割得武器了。

 

 

至此再次感謝vw308網友提醒禁評慎重檢查一下, 確保上麵配置符合加州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條文,以免被此間有關部門請去喝茶,畢竟三年外加一萬刀對於一個男人,特別是一個愛玩槍的男人來說,意味著太多太多,說的具體點,用這三年和一萬刀,你不僅可以玩遍天下名槍,你甚至可以玩炮。相反,一旦不幸經曆三年牢獄,你極可能從此完全失去玩槍的興趣,我指所有de槍,還有炮。

經上政府網站,本地有關攻擊步槍的定義分成三類:

第一類涉及的是AK係列的槍支;
第二類說的是指明生產廠家的AK和AR-15係列的槍支;
第三類涉及的是上麵第一二類沒有提到的槍支,也就是所謂的OFF-list。

因為禁評的配置,不在第一類或第二類的涉及範圍,所以重點是有關第三類槍支的法律,它是這麽說的:

"Assault weapon" shall also mean any semiautomatic, centerfire rifle that has the capacity to accept a detachable magazine and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A pistol grip that protrudes conspicuously beneath the action of the weapon.
  A thumbhole stock.
  A folding or telescoping stock.
  A grenade launcher or flare launcher.
  A flash suppressor.
  A forward pistol grip.

中文意思就是:任何能夠接受一個可拆卸彈夾的槍支,同時具備以下任一特征者,即為攻擊性武器:
.....
(省略了)

所以成為攻擊性武器de關鍵,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接受一個可拆卸彈夾,那什麽又是可拆卸彈夾的定義呢?

"Detachable magazine" means any ammunition feeding device that can be removed readily from the firearm with neither disassembly of the firearm action nor use of a tool being required. A bullet or ammunition cartridge is considered a tool.

中文意思就是:“可拆卸彈夾”是指任何彈藥料裝置,可以既不需要拆卸槍支的行動,也不需要使用工具,隨時可以拆卸......。

 

 

結語

禁評上麵所介紹的配置,安裝了Bullet Button,因此不能夠接受一個可拆卸彈夾,必須使用工具才能拆卸彈夾。換句話說,為了讓上麵的配置不能夠接受一個可拆卸彈夾 ,禁評在下機匣上安裝了Bullet Button。

由於不能夠接受一個可拆卸彈夾,禁評認為上麵的配置是符合加州人民共和國有關槍支法的。

 

請教各位槍友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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