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特意隱去)!看來你是真心想交流。那我為我過去有的過激言論向你道歉。
基本上,我不追求絕對完美。人們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當一個事物/製度有缺陷時,我不是一下子就否定掉,而是提出改進,或對比和尋找更合理的事物/製度。
總的說,這世界上的任何製度都有成功的最佳設定。比如,獨裁體製是盼望一個聖人明君。民主體製是盼望大部分選民都是精英智者。這種最佳設定可能嗎?絕大部分情況是不可能。那我們如何看待評價這些製度呢?每個人的角度是不一樣的。有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有人從係統的糾錯能力出發。
回到美國的無罪推論。你提了三點,在我看來你並不理解這種無罪推論的含義。第一點,“無罪推論”是有關如何定罪的原則。你用某些民眾或法官的觀點或態度來反駁,好像聯係不上。一邊是相當於法律條文,一邊是活生生的人。你總不能說,因為人不能遵守法律,法律就是惡的,就應該廢除吧?第二點,刑事偵查不是定罪製度。偵查本身是為了收集證據,並不是定罪。在美國把一個人關押等待審判,也是需要足夠證據,表明定罪的可能性很高。如果取消,嫌疑犯逃跑了,怎麽辦?最後,法官是無罪推論製度的執行者。類似於第一點。不能以個人的問題,否定製度。而且,有無罪推論製度,至少給無辜者申辯的途徑。
如果你隻是為了批判而批判,真心覺得意義不大。我以為,當批判一個製度的同時,應該提出改進的意見,或比較其他製度,證明有更好的選擇。這樣才有意義。你總不能說一個體製有問題,又不提供一個更好的選擇,難道要人們砸爛它,代之於無政府?
哪怕,假如你說的“美國的無罪推論是欺騙”是對的,更關鍵的是,應該怎麽辦?如果取代“無罪推定”以“有罪推定”,難道能減少錯案冤案?
最後,你在這裏,提到美國的冤案。我不認為一個司法係統能根除冤案,因為有不完美的人在裏麵。所以,以某些個案而對一個係統下結論,真心覺得意義不大。
你不能因為不完美的人而否定一個製度。但,那是不是說,任何一個製度我們都要支持呢?那就走到另一個極端。任何一個製度或係統都有其優勢和缺點。比如,對應民主和獨裁體製。獨裁有公認的高效。當然這種高效,包含了建設的高效和破壞的高效。民主因為照顧不同意見,而顯得相對低效。不過,這樣的低效,也帶來政策製定時,考慮全麵,所以長期而言更為穩健。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段,不同的製度有其優點。比如,在戰爭時期,所有的民主體製都會轉換成臨時“獨裁”體製,以應對戰爭的衝擊。
回到我給你的中國例子(杜培武案)。事實是,幾乎所有的人證物證都表明那個警察是無辜的,仍不能阻止中國定罪體製定他有罪。這是故意的冤案!美國的案子,我所知的,都是在定罪時有足夠的“證據”。問題的存在是因為“the actions of a few individuals can corrupt systems of justice”。我可以斷言,任何一個由人參與的司法係統,這樣的事不可避免。但,無罪推定製度,如果法院嚴格執行,像中國那個案子,不會判無辜的警察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