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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皮子先生周立波案件一波三折,最終沒有懸念以無罪判定結束,周立波和老婆無限高興。殊不知,周立波和同伴是有問題的,即非法持槍以及攜帶毒品。如果繼續搜尋說不定還有更多的罪證。
我們先不談美國的法律如何好,如何講究程序正義,即使罪證確鑿但是程序正義不對,即取證不合法,也不能告倒對方。看看在厲害了我的國,那可是警察、法官們的天地,如果什麽事得罪了警察,或者有人告狀了,不管有沒有證據,你可能都要完蛋。因為偉大祖國就是一個政府恣意妄為的地盤,領導人要你死,你就不可能活下去。至於什麽罪名嗎,可以是證據確鑿,亦可是莫須有的罪名。
注意,我並不是說所有的刑事犯罪調查和審判不合理,隻是在一般情況下,證據是要的但是怎麽判,那可是由主管說了算,沒有什麽道理可談。隻要達到目的,就行。而且大部分中國的平民都沒有風骨,隻有任人宰割的命運。我們基本上不敢公開叫板現在的領導人(個別人除外),所有在中國基層的法庭也不存在程序正義一說。
那麽美國人是不是就人人都那麽幸運呢,事實恰恰相反。比如周立波換成小思說不定就敗北了。為什麽?因為我懂得英語,警察一來搜查可能我就會老老實實的講話,而且自己都不好意思有犯罪行為。既然自己帶著毒品和槍枝,警察找上門來,豈不是有人告密,趁早承認,坦白從寬。在中國學會的一套自然老老實實的交代不就好了。還奈什麽帳?那樣豈不是罪加一等?
其實美國人這種人也不少見,周立波和辛普森之流的個例是比較特別的。不少普通美國人亦不一定不知道用法律的程序為自己謀得利益。監獄裏麵,不少是誤判。最近川總特赦的一位70年前錯判定罪犯,就是許多案件中的一例。美國人的入獄率占世界的22%。然而美國人口占全球的僅僅4。4%。因此,冤案並不少啊!
美國法律規定,沒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的話,警察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車的。警察不能提供周立波同意搜車的證據,搜車取證這一行為本身就不具合法性。警察攔截周的車的原因是因看見他在打電話。但律師表示,電話記錄顯示(據網友補充是打的微信電話,警察當然察不到喲),當時手機上沒有打電話的記錄,這個問題有些蹊蹺,是不是有毀證的可能?我想警察不會冤枉人吧?
在中國,民眾隻關注於實體的正義,即結果是否正義,而忽略了程序的正當。中國人不看審判和調查的過程是否正義。
90年代的辛普森殺妻案也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力量。那一年俺正好出差來美國,看到電視天天都在放辛普森殺妻案。似乎鐵板釘釘的案子,就因為警察執法過程中的一個瑕疵,而導致證據無效,辛普森最終無罪。不過普通人認為上帝幫忙了,陪審團的黑人兄弟姐妹太多,占了11個。所以他被免罪還不能簡單的以程序正義解釋。適當的後台和強大的經濟基礎非常重要。
事實上警察權力很大,司法的權力也很大,公民們的孱弱無力顯而易見。所以美國人多年的法律進化就是為了保證弱勢民眾的基本權宜。假如程序合法要求不受約束,權力必然要濫用。公權力天生有肆意濫用的傾向,合法程序因此顯得特別重要。否則公民隨時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決,正義就失去了保障。
有些法律基礎的美國人相信:“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但是不一定每個美國人都知道這些事兒,比如我們普通人不知道怎麽才能在利用稅法讓自己盡量的少交稅。我也難得去研究,也不願意注冊一個什麽公司少交稅,反正按慣例把工資的稅收一分不少的交稅完事。但是我知道不少印度籍美國醫生都有公司(盡管是皮包公司),可以少交不少的個人所得稅。
周立波可否鑽了法律的空子?我認為是的,周立波和同伴是有問題的,即非法持槍以及攜帶毒品。隻不過是在美國,不懂英語和很好的辯護律師,加上高人指導躲過一劫。同理他周立波在中國憑借自己的關係和金錢有可能得到赦免而不判罪。但是無論在何處,毒品這個東西染上了就難以戒掉,所以奉勸周立波和同伴以後還是要好自為之。
沒有錢能鑽“空子”嗎?
周立波為人怎麽樣且不去討論,車上的槍沒有他的指紋是不爭的事實,這是警察的硬傷。這個情節周花再多的錢也造不出來吧!
如果事情明顯地對當事人有利,那麽律師可以將就一下,如果對自己無利,那麽這個高昂的律師費是不能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