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帖子把華為案子說的很透徹了,再看不懂的,肯定不是智商問題,原貼目前已被和諧
華為案的基礎信息 曆史之瞳 發表於 2018年12月10日
前言
基於同等的價格與質量,峰哥首選國貨,所以用了多年的華為。
走遍全球上千家企業,華為一直是峰哥眼中最優秀的中國企業,任總也是最優秀的中國企業家。珠三角和長三角有很多優秀企業,之所以說華為最優秀,因為:
大多優秀企業隻在國內稱王,少數能在近海轉轉,而華為不同,早就衝出國門,一直在全球市場的藍海中競爭,且成績斐然;在各種泡末經濟的喧囂中,在觸手可及的掙快錢的巨大誘惑麵前,華為數十年一直堅守基礎製造業,其恒心難得;和單一產品製造商不同,華為是通訊基礎設施的整體供應商,這需要超凡的係統管理、踏實的技術積累和持久的商業信譽,這正是國內企業所稀缺的。
孟女士加拿大被拘,非常值得關注。我們需要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擺事實、講道理,理清思路。亞舟先生的信息簡潔明了:
加拿大的保釋聽證會提供了很多信息,本案確實與出口管製設備給伊朗有關,但孟女士被拘押起訴並非出口違規的事情,而是美方指控華為公司為出口設備給伊朗,欺騙金融機構,掩蓋華為和它的白手套公司Skycom之間的真實關係。
首先需要了解,
美國的出口管製規則
遊戲規則大概是這樣的,美國並不關心誰和伊朗做生意,但美國禁止把美國產品賣給伊朗。所以你不能把美國的東西買過來,然後轉賣給伊朗。這在你買東西的時候會簽訂保證函,保證不會賣給伊朗。但即使你簽了字,然後把東西賣給伊朗,美國也沒撤,自認倒黴被騙。當然,雖然美國沒有辦法處罰你,但就會把你列入黑名單,不會再賣東西給你。但是如果你想繼續這個遊戲,還要繼續買美國東西,那美國政府就會開出罰單,如果你不認罰,那就一拍二散,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各玩各的。這就是中興的案子。
如果你更聰明,為了繞開美國的管製規定,想既把東西賣給禁運國,但又不讓美國發現,於是就成立一家空殼公司,出了問題就甩包給空殼公司。但交易都需要通過銀行進行,如果中間公司通過欺騙在美國營業的銀行來完成交易,這就從普通違規行為,變成了“欺詐金融機構”的刑事犯罪。在美國,欺騙銀行是聯邦重罪,刑期可達30年。所以,同樣違反出口管製,中興隻是行政處罰,而孟女士麵臨坐牢的刑事指控。
比較中興和華為。中興比較“笨”,什麽都自己幹,直接出口給伊朗。華為更“聰明”,搞了個白手套擋在前麵,以為可以避開管製,結果升級為刑案指控,並要公司負責人擔責。在中興法務部印發的學習材料裏麵詳細描述了華為如何規避管製通過Skycom出口(文件貼在美國商務商的網站上)的策略,中興本來是要照華為的葫蘆畫自己的瓢,結果瓢還沒畫成就被處罰了,幸虧如此,中興僅被罰款了事。但中興法務的這份材料成為美方調查的重要線索,某個角度,華為給中興坑了。
繼續追溯到,
美國的出口管製法案
一、《出口管理條例》(簡稱EAR)
本條例對大範圍的原產於美國的商品、軟件和技術的出口、轉出口和視同出口做出規定,包括民用、軍民兩用或有擴散應用特性的商品、軟件和技術。EAR管製的所有物項列在《商業管製清單》(下稱CCL)中。BIS 負責監管出口管製係統,包括出口許可證的審批、行政處罰、刑事犯罪調查,司法部負責刑事處罰。幾乎所有參與管製物項相關交易的個人或公司都有責任遵守《出口管理條例》。
二、《國際軍火交易條例》(簡稱ITAR)
ITAR禁止從美國或美國境外出口或轉出口在 《美國軍火清單》(下稱USML)中所列主要適用於軍用、原產於美國的防務產品和服務。國務院國防貿易管製局(下稱DDTC)負責清單所列物項的許可證審批和行政處罰,國土安全調查部門(HSI)或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負責刑事犯罪調查,司法部負責刑事處罰。從事USML 所列防務產品和服務的製造商、出口商及代理商必須在DDTC備案。任何個人或公司從事防務
產品和服務出口或臨時進口業務必須獲得DDTC 許可。
三、《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簡稱IEEPA)
IEEPA授權美國總統,在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國經濟遭受異常或特別威脅時,可以阻止相關交易並凍結財產。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下稱OFAC ),依據 IEEPA監管美國的多項經濟和貿易製裁,通過發布一係列製裁清單來禁止與諸如伊朗和朝鮮等國的貿易,同時在《特別指定國民名單》(下稱“SDN 名單”)中還列出了很多被禁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單。
四、其它專項法案
所有參與原產於美國的商品、軟件、 技術和服務交易的個人和實體必須密切關注和遵守美國製裁與出口管製法律。一旦違反,將導致非常嚴厲的刑事或民事懲罰。根據出口管製法案,任何公司向古巴、伊朗、敘利亞、朝鮮和蘇丹五大禁運國直接或間接出口管製產品都必須申請出口許可證,如果違反管製法規,公司有可能受到三個嚴重處罰:
1、高額民事賠償
2、高管被判監禁
3、公司被列入黑名單,一定時期內不能購買美國產品。
當時中興受到的處罰是1、3項
特別提示!根據《出口管理條例》EAR規定,將受管製的高科技技術披露給位於美國境內的一個外國人,被視為向該個人的國籍所屬國的出口,披露方在披露之前有義務獲得出口許可。通常情況下,從事高科技、生化、醫療、計算機和其它科學研究和開發活動的大學、研究機構是視同出口許可的申請人,特別是當它們需要向位於美國境內的外國學生或訪問者披露管製信息時。
美國法律的適用性問題
關於美國憑什麽用國內法來管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做生意,是不是手伸得太長了,這就牽扯到所謂的“域外管轄”概念。美國出口管製的法律基礎是“屬物管理”,也就是說隻管東西,隻要你簽了合規協議,買了我的東西,我就要管。對於中興的行政處罰就是依據這個來的。
那麽刑事司法管轄呢?這就要看事情發生在哪裏,也就是說,如果外國人在美國犯了事,那美國就要管。其實各國的法律都差不多,比如說一個美國人在中國犯了法,中國當然能管。
美方現在指控華為在美國買美國產品,欺騙美國銀行說最終用戶是Skycom,然後又通過Skycom轉賣給伊朗,並且通過美國的銀行完成了交易。美國拿到的證據,包括孟女士的PPT、華為和Skycom(人員、員工郵箱,連信紙都是華為的)實際是一家公司,於是美國起訴抓人。可是嫌疑人不在美國,美國就通過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請求幫忙拘捕。加拿大同意抓人,所以孟女士在溫哥華被拘。假如中美之間有引渡條約,那美國就會請中方幫忙抓人,當然基於互惠原則,美方也有義務幫中國抓捕那些跑到美國的貪官。可惜中美之間還沒有引渡條約。
出口管製案例
2015年年初,美國司法部公布了一份長達96頁的文件,標題為“美國出口執法、經濟間諜、商業秘密和與禁運有關的重要刑事案件概要”(Summary of Major U.S. Export Enforcement, Economic Espionage, Trade Secret and Embargo-Related Criminal Cases)。該文列出了案發時間從2008年1月至2015年1月的248件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規的案件,其中有78個案子與伊朗有關。這些案件分別由國土安全局、聯邦調查局、商業部工業和安全局BIS以及五角大樓國防刑事調查局DCIS等執法機構偵辦。
2018年年1月,美國司法部再次公布了同類案件的最新文件,列舉了自2015年以來的96件違法出口案,涉及伊朗的案件有27個,其中就包括2017年裁決的、與中伊都有關聯的中興案。
出口管製案件的涉案主體是外國公民和企業,包括持有綠卡的僑民,但是也有不少美國公民,甚至包括曾經在美軍服役的軍人。涉案最多的國家就是伊朗,包括戰機部件和材料、與核武研發有關的離心泵器材、導航和信息技術等。
2013年1月,得克薩斯州西區法院判處喬爾·斯通(Joel Stone)入獄24個月。斯通的罪名是把軍級激光瞄準具非法出口到美國的緊鄰友邦加拿大。
2014年7月,蘭迪·鮑勃(Randy Barber)和共犯約翰·塔利(John Talley)在佛羅裏達州中區法院受審,罪名是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和《伊朗交易法規》(Iranian Transaction Regulations),向伊朗出口和轉出口先進計算機設備並提供信息技術支持。上述兩項法規都是因為伊朗違反國際核不擴散條約而製定的。鮑勃和塔利分別被判處60個月和30個月的刑期和40多萬美元罰款。
2014年7月,美國指控法國巴黎銀行(BNP)為蘇丹等黑名單國家轉移資金,被罰89億美元。
2015年3月,紐約州指控德國商業銀行幫助伊朗和蘇丹等國轉移資金等問題,被罰17億美元。
小結
1、華為依然是合規問題。本次被訴的,是逃避出口管製引發的“金融欺詐”罪名。孟女士麵臨刑事指控,問題比中興的更嚴重。
2、本案走的是司法程序,這是美國政治的另一極權力。想川普去年在推特上拉黑罵他的平民,竟被法庭判處違法,可見川普並不能給司法係統作批示。
3、紐約東區檢方實力很強,曆史上起訴定罪的成功率極高。
麵對美國的強勢,怎麽辦?
有二個思路。
A、如果你堅信現在的美國,是從林霸權。那就按照鬥爭思維來,在能打敗強者之前,應當保持低調,一心一意謀發展,也就是國人熟悉的“深挖洞、廣積糧、緩稱王”。
B、如果你判斷現在的美國,是文明霸權。那就按照協商規則來,向文明靠攏,和美國搞好關係。
也就是說,不管怎麽樣的思維方式,最佳博弈都應該盡量避免和美國衝突。
期望華為和任總早日走出困境。
不忘初心,砥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