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中榆次區違法斷氣奪命強拆進行中
一奪命的違法人為斷氣
山西榆次區政府為拆遷公然違背國家拆遷條例在拆遷戶(經緯廠南 2 、 3 區)未與其簽署協議的情形下,強行掐斷暖氣煤氣,住戶們多次合法上訪區政府、(區政府一副區長石勇公然宣稱今冬不給送暖氣)區政府法製辦、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信訪辦(市政府信訪辦王姓官員說告到中央也沒有用),到後來省委門前要求見領導,被領至信訪辦至今未有答複,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靈,嚴冬的中國北方停了暖氣煤氣意味著啥?大家無奈的情形下有的靠電暖氣,有的發現電暖氣根本不行生起了蜂窩煤爐子,悲劇就這樣發生了, 3 區一住戶終於中了煤氣,其中 82 歲的健康老人永遠的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可以說是被自己工作了大半輩子的政府(生前退休於區政府計劃委員會)逼死了,老伴也入院急救,飛來的橫禍將這個家庭的幸福永遠的擊碎了!老人的孩子表示有一點必須聲明:雖然我們父親死亡和母親受嚴重傷害係煤氣所致,但直接的原因是由於榆次區政府拆遷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強行停止了房屋的供熱和煤氣,才造成這樣嚴重的後果,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不掐斷暖氣是不可能發生這樣的後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 31 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本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我們要求政府道歉、賠償和追究相關主管責任人的責任)國土部 2010 年 7 月 10 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強調: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和”突擊式“等方式違法強拆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中央紀委監察部於 2011 年 3 月 24 日 就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發出通知,通知指出:征地拆遷工作要深入貫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要求,切實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製征地拆遷案件力度,重點查處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非法方法迫使搬遷行為。中央及各部門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方有關部門杜絕強拆,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政府仍視規定為兒戲,以下應該是事實真相:於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榆次區政府變相通過晉中鑫晨熱力公司向被征收人下達了中斷供熱的通知,通知內容為:經緯 2 、 3 區 南拆遷住戶 : “供暖期即將來臨,居住在經緯二、三區南的拆遷住戶,因管網已不具備供暖的條件,特告知拆遷住戶今冬將不予供暖,特此告之”。
注意:對象是拆遷住戶,不拆遷的不在此列 . 周邊住戶都有暖氣,周邊管網條件時間相同!據後來山西黃河電視台對鑫晨熱力公司黨委書記采訪後播出的新聞中得到證實,這位黨委書記當被問及是因為不具備供暖條件還是因為拆遷時很肯定的回答停供暖氣是因為拆遷,榆次區政府協調該公司要求以熱力公司的名義下文通知斷供!熱力公司按照拆遷辦的要求對經緯二、三區南拆遷住戶停止了供暖, 11 月 11 日 ,經過拆遷辦的再次有力協調,又中斷了煤氣的供應,將被征收人逼向了絕地!現場的勘察也證實,供氣中斷是人為掘斷供氣管道所致而並非對方說的因管網破損,老化 不具備供熱條件,采訪中有被叫作張衛平的征收負責人,不確定此人是否有判定黑白是非的能力,玩弄文字遊戲,說與拆遷一點關係也沒有,那麽請問為何單單被停對象是拆遷戶?你說管網老化請問你是幹啥的,是熱力公司的嗎?為何熱力公司書記都說不是?熱力公司書記都說是你們協調的!退一萬步講:即使真是管網老化去年還供的好好的,今年為何不可以了?周邊附近全部是同樣的管網為何獨獨這邊老化?更荒唐的說啥影響到別的地方,請問是否我們影響到別的地方我們就該被斷氣?難道我們不是合法的住戶?我們就不該被供氣?難道我們家的管網壞了你們就沒有責任修好,讓我們有暖氣嗎?合法住戶合法納稅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誰給你權利剝奪我們的取暖的權利?!斷煤氣的理由更是荒唐竟然是因為斷了暖氣以其它方式采暖會生危險!真是氣到無語!問題的核心是承認人為截斷煤氣!這就非常明確的告訴大家是他們刻意為之!經多次接觸確定,事件中這個張衛平和石勇負有主管的責任,是斷暖氣煤氣的最可能的直接指揮者。應該被追究責任,並且從多次接觸中,張衛平態度蠻橫,強詞奪理,語言對諸多老人不敬。榆次區政府某些人明顯濫用公權,並且導致了致人失去生命的嚴重後果,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賠償機關為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我們已經被剝奪了取暖的權利我們仍將繼續主張我們的權利,要求對致人死亡和傷害等損失進行賠償並且包括所有住戶的傷害和精神傷害給予賠償,生命已經無法挽回了,但我們要求給逝去生命的人的尊嚴!給活著的人享受社會公平正義,溫總說: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盡管我們與公權力比較我們是弱勢群體,我們需要社會與媒體的關懷和支持,但對不合法的暴力拆遷我們將鬥爭到底,捍衛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為何住戶在堅持抗爭?這次拆遷問題重重,緣由以下幾條:
(一)、程序違法
1. 征收條件不符,征收證據不當。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政府稱新建經緯小學建設項目是出於公益事業的目的,但此項目的三棟新建樓中,其中一棟用於商品樓開發,另外兩棟回遷樓中也有部分樓層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用途,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關於國有土地的收回隻能限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等特定用途的規定。如此行為目的何在,耐人尋味!
2 評估機構選擇違法,評估程序違法,導致評估結果違法。
作為拆遷補償的重要一環,評估機構的選擇無視國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的原則,在沒有告知南二、三區住戶的情形下,自行指定評估機構,並將評估結果單方麵決定。試問你買我的房可以由你單方麵訂價而不需要征求賣方的意見嗎?若如是,豈非成了強買強賣了嗎?公平何在?
評估程序違法,評估機構在沒有進行過全麵準確的實地勘察的情況下就作出了評估報告,且區政府單方麵規定協商截止日期,評估報告未公布送達,公開何在?
3 申請複議期間主動作為違法
晉中市榆次區政府征收決定作出幾日後,迫不及待的,派出榆次區法院的一名副庭長帶領執法隊伍到被征收人家中拍照恐嚇,甚至派出警察到實地維持次序,大有 不搬現在就拆房之意,注意這樣的事是發生於申請複議期間,違背了最高法《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製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法院應慎用強製執行手段的要求,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嚴重危害國家政府的形象,危害社會穩定!倚強淩弱,公正何在?
(二)、行為內容違法
嚴重踐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 31 條,侵犯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已經造成嚴重致人死亡惡劣後果。(內容可見一。)有法不依,法律條款或者在他們眼裏成為兒戲!
(三)、補償價格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晉中市榆次區同期房價 4000 元 / 平米
而補償價格僅為 1800 元 / 平米,土地麵積 200 多平米,土地麵積僅給予 90 元 / 平米,晉中市榆次區同期地價為 2770 元 / 平米,無論房價還是地價,補償決定中的補償金額都遠遠低於晉中市人民政府於同期公布的類似房地價格。並且同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中關於拆遷補償標準和計算方式的規定。
另外將南二三區住戶房屋界定為經濟適用房明顯缺乏依據是極其不合理的,早在經濟適用房這一名詞出現前相關部門已經給予住戶頒發了土地證、房產證。說明我們對房屋有絕對的權屬。我們的房產證並未有標注經濟適用房,征收人強加意誌沒有法律依據。這已經不是與民爭利了,簡直就是存在欲侵吞民利可能!
(四)、行為主體不合法
榆次區政府將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委托給榆次區城建重點工程指揮部具體實施,該指揮部是一種協調形式,無辦公地點,無固定在冊工作人員,無自有財產,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業更不是事業單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由其負責征收土地的行為不合法。難道出了問題又推到這些臨時工的手裏?臨時工事件發生的是不是太多了?!
事情已經發生了但還在繼續,到現在為止未見任何政府部門人員表達慰問和致歉,更或者進行針對錯誤的改正行為,見到的是打樁機企圖介入,我們弱弱的抗爭著,也許會繼續付出生命的代價,嚴冬臘月在北方的我們在沒有暖氣,沒有煤氣的房間裏以近乎原始的方式繼續掙紮的生活著,我們當中大多是年老體弱的退休工人,我們是明顯的弱者,問蒼天何時能夠讓我們享受公平正義?何時逝去的生命的尊嚴得以捍衛,逝者的家屬終日淚水洗麵,痛不欲生,我們期待社會公平正義,期待社會媒體的仗義執言,讓某些公權力不致久被人為濫用從而受到約束,讓責任人被追究責任,我們呼喚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們尋求社會的幫助! (在大陸比如象百度貼吧這樣的簡單文章竟然無法帖上去,多麽的無奈)
2011/12/31 年歲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