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談 Fisher v Univ. of Texas,得先從 Grutter v Bollinger 談起。
1997年,一個白人女性 Grutter 在申請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 時被拒絕,比她成績差的非裔卻被錄取。她認為學校拒絕她是種族歧視,於是將學校校長 Bollinger 告上法庭。Grutter 一方認為學校執行的種族區分政策(Race-conscious Admission Policy)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有關人權的保護條款。學校一方則以Affirmative Action 中有關多樣性的保護條款應對。在初級法院的判決中,雙方各有勝負,互相不服,官司一直打倒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數判決學校沒有違反憲法,種族區分政策得以維持。
統計結果表明,歐裔和亞裔錄取分數明顯高於非裔和墨裔,一般認為,種族區分政策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歐裔和亞裔是種族區分政策中利益被損害一方。
2008年,又有一個白人女性 Fisher 在申請 Univ. of Texas 時被拒絕,她同樣認為受到了種族歧視。同樣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依據,將學校告上法庭並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決。官司同樣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2月,最高法院同意討論此案。決戰最高法院就此展開。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構成,Elena Kagan已經表示棄權。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認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會投票給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會投給 Univ. of Texas。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則是搖擺票也是關鍵票。如果投票結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決無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維持,二十年內,類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討論。也就是說,種族區分將再持續二十年,整整一代亞裔都將受影響;如果投票結果是5:3,Fisher 獲勝,2003年的判決被推翻,種族區分政策宣告結束,這同時也終結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學錄取中所起的作用。
這次訴訟發生在個人和公立學校之間,那麽判決結果會對私立學校,尤其藤校,有什麽影響呢?
這個影響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學錄取中的終結。Affirmative Action 雖然被要求使用於公立機構,學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學校可以選擇性使用。亞裔學生由於普遍出色,競爭力強。私立學校則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為依據的種族區分政策,限製了亞裔學生的入學,從而造成了亞裔學生入學門檻高,尤其是SAT分數極高的現象。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學校中使用的話,私立學校同時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礎。任何考慮種族因素的錄取政策都將被簡單指控為種族歧視,學校將無法應對。更何況由於美國的案例法製度,以後再有任何類似的訴訟案,學校都很難獲勝。這就是為什麽哈佛在這次訴訟中,很早地跳出來,支持種族區分的原因。他們知道這次案件的判決對他們意味著什麽。如果 Fisher 一方獲勝的話,學校能做的就是把種族因素從他們錄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學生將會在不考慮膚色的基礎上公平競爭,亞裔的平等權利才能得以保證。
最高法院即將就這次訴訟展開辯論,公眾辯論也會展開而且會很激烈。我想這是我們華裔爭取平等權利並發出自己的聲音的時候。判決的日期定於今年十月,判決結果會是什麽呢?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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