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本和受懲罰概率問題
有人說我們要加強官員的道德建設,這個是正確的,但不是最緊迫的。
這個世界上能夠經得起“利”和“色”兩個字的,占總人口的1%都不到。“道德”在這兩個字麵前,是蒼白的,這個是人性,罵他們也沒用,你上去了和他們一個樣。我們要做的是從根本上麵去了解這個社會規律,因為這個是屬於社會學的一個範疇。
那麽我們如何去解決現在這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就需要製度建設。
然後我們來看製度建設後這個裏麵有兩個核心問題,一個就是犯罪成本問題,一個就是受懲罰概率問題。
我們研究一下大部分比較廉潔的國家,什麽高薪養廉都不是核心,關鍵核心在於犯罪成本和受懲罰的概率,假如犯罪成本夠高,受懲罰的概率夠高,他們就會望而卻步。就算給他年薪100萬,但是一個縣委書記常常和身價10個億的老板吃飯(那個老板還帶著3個小蜜),你說100萬夠用嗎?不夠用。你說一個老婆夠用嗎?不夠用。所以製度約束是先行,其次關鍵就是這兩個核心問題的執行,當他們知道犯罪成本的高昂和受懲罰是高概率問題後,道德約束才會起作用。
一般來說官員的薪資隻要有一個合理的範圍就可以了,關鍵是打開他們的升遷通道,這方麵我們會在後期的如何建立“中央集權地方民主公檢法司垂直管理”的模式的文章中詳細講,這篇文章已經寫好了,預計在十八大後發出來,這篇文章主要是講製度建設的內容。
下麵先講犯罪成本問題,比如新加坡有很高的犯罪成本,新加坡政府製定了一套較為完善的中央公積金製度(CPF),特別是為公務員提供甚為豐厚的退休金。每月個人出資20%,政府出資13%,存入公務員個人公積金賬戶,工齡愈長,公積金愈多。若任內一切順利,沒有出現貪汙受賄或其它瀆職違法行為,憑借這些公積金與退休金,他們就可以保證自己及家人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倘若出現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務員準則的行為,他們必定會被開除公職或判刑,公積金和退休金一筆勾銷。所以一旦犯事,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和很多損失都相當大。而我們很多出事的官員在避過風頭後換個地方繼續任職。
然後看受懲罰概率問題,這個是所有的根本,你犯罪成本再高,受懲罰的概率隻有1%,那麽我很難相信我就是那1%裏麵的人。在新加坡,犯事後的受懲罰概率是一個高概率事件,所以具有很強的震懾性。
因此我國後麵對於官僚體係的製度性建設裏麵,關鍵就是要解決這兩個問題。
但是現在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假如受懲罰概率很高,那麽地方層麵管事的能活著的就不多了。因此可以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那種模式,重點從兩個角度出發,一個是查以前的大的貪腐案件,一個是查從新監督體係建立起來後發生的貪腐問題,一定要形成震懾性。這個動作在建立了監督體係後,配合有效的監督體係可以開始快速執行。
其實道理就是這麽一句話:當你不能去搶的時候才會去譴責搶的人,這個時候是比誰譴責的聲音大;當你能去搶的時候你會奮力去搶,這個時候比的是誰搶的多。所以要讓他們不能去搶,他們才會坐下來比誰更講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