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半年 22家中國公司在美國遭集團訴訟
中國互聯網企業開赴納斯達克上市的熱情,為正在高漲的在美上市中國公司集團訴訟潮增加了更多不確定性。
最新消息顯示,僅僅和半年前相比,上市公司購買高管董事責任險變得更難,整體費率也上升了二成甚至更多。對於赴美或者在美上市公司來說,購買這一保險的費率最高增加了2倍。
達信經紀高級副總裁、財務與專業責任業務部負責人魏鋼5月1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險公司所積累和收取的董事及高管責任保險的累積保費已經嚴重不足以應付近期“盛況”空前的證券類索賠案訴求,這使得該項保險費用較半年前出現陡升。
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是,2010年以來,美國資本市場參與者針對中國在美上市企業財務問題頻頻發起訴訟。
魏鋼表示,2000年以來,在美上市中國企業遭遇過三次集團訴訟潮,分別是2007年、2010年和2011年。其中,2010年在美遭遇集團訴訟的中國上市公司為13家,今年上半年則更加密集。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設立的證券集團訴訟數據中心(Security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SCAC)的數據顯示,2011年以來,不到半年時間,這一數字已經達到22家。
達信大中華區董事長韋樸告訴記者,中國企業到海外上市,這是非常良好的資本籌集方式,但同時也為董事和高管帶來很高的責任風險。
“我們注意到,赴海外尤其是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購買為主的董事與高管責任險的費率出現大幅上升趨勢,有20%乃至2倍的增幅。這主要是近期針對中國公司集體訴訟案劇增造成的。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麵臨更嚴格的監管趨勢,導致風險積聚。”他表示。
這些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2004年,美國證券市場開始實施近10年來最嚴厲的針對上市公司財務和公司治理的塞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該法案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報送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達進行保證。
魏鋼介紹,在美國上市公司最常遇見的訴訟有三類:一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上市公司高管提出的正式調查;二是因為不實或誤導性陳述披露對股票投資者造成股價損失引發的證券類集體訴訟;三是股東代表對於高管的不當行為導致公司財務損失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
這些訴訟案耗時短則一兩年,長則數年。雖然絕大多數案件會在審判前的流程內達成以支付原告和解金為條件的庭外和解,相關的抗辯費用、調查舉證費用、和解金額卻往往要耗費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美元。
例如,中國人壽[19.98 -0.30% 股吧]及其部分前董事自2004年起在美遭遇集團訴訟,此案於2009年1月才由上訴人自願撤回上訴而告終結。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第一種和第三種訴訟情況往往不會對外披露,所以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實際麵臨的訴訟問題可能比已知的更多。
不過,魏鋼認為,如果在美上市中國公司遭遇訴訟案件逐漸減少,責任險費率將會緩慢下降。
記者了解到,由於法律法規的日益嚴格,近年來,高管責任保險逐漸受到重視,但該險種的主要需求者仍是赴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目前在中國力推高管董事責任險的主要是一些外資財險公司。
美亞財險2010年財報顯示,該公司責任險保費收入3.54億元,較2009年的2.83億元增加25.09%,占總保費收入比例為34.64%。2010年,責任保險對蘇黎世保險保費收入的貢獻也排到了第三位。
文章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於 2011-05-11 11:33:27